一、谁负责送审地图
地图送审单位不仅包括地图出版、展示单位,而且包括所有从事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等的单位和个人。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登载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出口地图及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进口地图及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
自然资源部(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或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使用的标准地图,使用者未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可以不送审,但应当在地图上注明地图制作单位的名称和相应的审图号。
二、谁负责审核地图
下列地图由自然资源部审核:
(1)世界性和全国性地图( 含历史地图);
(2)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图;
(3)涉及国界线的省区地图;
(4)涉及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地图;
(5)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
(6)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
(7)引进的境外地图;
(8)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
对下列地图,自然资源部(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可以委托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1)涉及国界线的省级行政区域地图;
(2)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 不涉及国界线);
(3)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
(4)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三、哪些地图需要审核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在中国境内公开出版、引进、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上附加地图图形的,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前,应当报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使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地图,并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地图也要送审。
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现为自然资源部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