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打造宜居生态柳州,我市制定了《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2021年4月30日正式施行。
《规定》实施后,市民的生活环境会发生哪些新变化?6月18日下午,市城管执法局举行《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相关情况。柳州日报社新媒体柳州1号APP进行图文直播。
一、发布时间
2021年6月18日(星期五)下午4:00
二、发布地点
市文昌会议中心二楼新闻发布厅
三、主持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魏作林
四、与会领导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吴武章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安消防科科长 姚威达
市生态环境局科长 黄韬
市交通运输局科长 张会科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科副科长 陶慰亲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员 李润宁
五、参会媒体
中国新闻社、柳州日报社、南国今报、市广播电视台
【16:00】
发布会开始
【16:02】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黄明清介绍《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有关情况。
为加强对我市建筑垃圾管理,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打造宜居生态柳州,我市制定了《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2021年4月30日正式施行。为加深社会各界对《规定》的理解、认识和对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支持,现将主要内容发布如下:
一、《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根据《柳州市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2018-2035)》的近期(2018-2023年)和远期(2024-2035年)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柳州市区规划范围(含柳江区、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和太阳村镇)建筑垃圾近期年产生量为1761.6万吨,近期内产生总量为9966.3万吨;远期年均产生量为1767.49万吨,远期内产生总量为2.12亿吨。柳州市作为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城市,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加快推进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和柳江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建筑垃圾数量大、增长快、分布广、利用率低、处置技术比较落后,主要采用露天堆放或地下填埋的处置方式,不仅浪费大量的土地资源,也容易造成二次污染。目前,在中央的倡导和支持下,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部门把建筑垃圾资源化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进入新的发展时期。2018年,住建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号)文件明确,在全国35个城市(区)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柳州市作为试点城市之一。而目前我市的城市建筑垃圾相关管理制度难以适应现在柳州市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以及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制定《规定》已势在必行。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三十一条。因本规章条文较少、内容层次简单,故不分章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不作重复规定的原则以及建筑垃圾处置的一般流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逻辑顺序编排条文。
第一至四条主要明确《规定》出台的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贯穿规章始终的基本概念“建筑垃圾”的定义,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至六条主要明确建筑垃圾处置的基本原则、处置实施许可制度、禁止性规定。
第七至十一条主要明确对建筑垃圾倾倒许可的要求、不需要办理倾倒许可的情形及对不需要办理倾倒许可的建筑垃圾实施的监管措施。
第十二至十五条主要明确对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条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要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六条至二十条主要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和建设、消纳场类别、禁止消纳区域、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二条明确了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扶持政策、综合利用措施及限制性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明确了各单位执法联动机制、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及投诉或举报制度。
第二十六条至二十八条明确了法律责任竞合的适用、处置建筑垃圾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对仅涉及几个条款的“零星施工”进行定义,以及《规定》的参照适用和施行时间进行了明确。
三、《规定》中重点问题的解读
(一)关于处置许可的规定问题
本《规定》对建筑垃圾处置明确实行许可制度,便于主管部门从倾倒、运输、消纳三个环节具体对建筑垃圾工作实施监管,但是未规定具体环节的申请材料,主要是按照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的要求,行政审批部门会对申请条件进行适时调整。
(二)关于倾倒环节的监管
1.对不需要办理倾倒许可的建筑垃圾进行明确。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消纳三个环节实行许可制度,但在实际中存在一些不需要办理倾倒许可的情形,如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施工的、市政零星施工维修的、施工场地内回填利用的以及单位零星施工或者个人居住房屋装饰装修的情形,《规定》对这些情形进行了梳理,有利于提高建筑垃圾处置效率。
2.不需要办理倾倒许可手续也设立相应的监管措施。《规定》明确了不需要办理倾倒许可的情形,但不许可并不是不监管。《规定》对不需要办理倾倒的建筑垃圾也规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便是对不需要办理倾倒许可情形的监管措施。对不需要办理倾倒许可的情形,重在对事后的监管。
3.对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如何处置有明确规定。国家住建部2005年颁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39号)仅规定了对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分类收集、定点堆放,但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而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随意排放堆放建筑垃圾的问题,因此《规定》对因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加强建筑垃圾的监管,建设信息平台。
以往建筑垃圾管理各部门各行其职,出现了“九龙治水,各管一摊”的尴尬局面,因此,本《规定》旨在建立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便于相关职能部门信息互通,及时掌握、准确了解相关信息,提高查处违法行为的工作效率。规定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库和信息共享机制。
【16:15】答记者问环节
1.柳州日报社记者提问:《规定》第六条提到“建筑垃圾的运输实行许可制度”是否有法定依据?这一制度实施以后会带来哪些新的变化,市行政审批局推出什么样的服务举措?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吴武章回答: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1项即“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为“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筑处置核准(运输)”是主项“城市建筑处置核准”的子项(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之一,“建筑垃圾的运输实行许可制度”有法定的设定依据。
根据柳州市“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精神,我局负责该事项审批及信息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筑垃圾的运输实行许可制度”以后,只要是符合“城市建筑处置核准(运输)”受理条件、操作规范及管理部门管理要求的企业均可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对加强企业自身规范化管理和运营水平、提升行业竞争力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有利于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良性发展。同时,也促使企业既要抓好安全生产又要防止扬尘污染,为柳州市扬尘治理工作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为打赢蓝天保卫战、为柳州市城市建设以及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结合国务院新一轮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部署及当前开展的党史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规定》实施前,我局联合市执法局于4月28日以座谈会形式为柳州市现有的23家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及3家平台公司进行了“三送”服务,服务对象覆盖柳州市现有的所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座谈会上我局相关业务负责人对《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承诺办结时限等内容做了详细的政策解读,并对部分企业提出的疑问做了解释说明。
在事项的具体办理方面:一是办结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缩短至现承诺的4个工作日;二是办件材料仅为必需的4个(1.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4.公司管理制度及章程),三是推出全城通办、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结果免费邮寄送达等一系列便民举措,方便企业办事。
2.柳州日报社记者提问请问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改善建筑工地附近空气环境质量?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安消防科科长姚威达回答:
为抑制施工扬尘改善建筑施工工地附近空气环境质量,我局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严格扬尘防控施工监管,督促各建筑工地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实行信用惩戒;二是协助配合城市管理执法局督促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纳入柳州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三是督促建筑施工工地、市政设施施工、小区物业不得雇请无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车辆(俗称“野马车”)违规处置建筑垃圾(含装饰、装修垃圾),协助配合城市管理执法局有关建筑垃圾监管的相关工作。
3.南国今报记者提问:请问《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出台将会对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和市容环境卫生带来哪些实质性的变化?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黄明清回答:
柳州市作为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城市,正以空前的力度加快实施城市交通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建筑垃圾数量大、增长快、分布广,管理难度大,而目前我市的相关管理制度难以适应现在柳州市城市建设发展要求,《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出台已势在必行。
自4月30日《规定》施行以来,我局一是坚持“一把手”抓总,统揽协调,高位推动。坚持党委(党组)统揽、抓总推动,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全市城市管理中心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联合审批、住建、生态环境、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建筑工地、消纳场、城市道路等重点领域进行专项整治,通过高位推动和责任传导,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格局。整治期间,共查处扬尘污染案件393起,立案金额105.87万元。二是坚持“一体化”推进,全面出击,深挖彻查。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狠抓线索摸排,建立了建筑垃圾运输违法线索日常排查与重点排查、定期排查与随机排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扬尘污染问题作为整治重点;《规定》施行前,我市无运输资质的“野马车”偷拉乱倒、“滴撒漏”、交通违法等现象屡禁不止,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危害市民生命安全。因此,打击“野马车”是规范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秩序的重要环节,《规定》的出台为执法部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截止6月17日,全市专项整治行动共查处“野马车”案件37起。三是坚持“一把尺”评估,强化督导,压实责任。由我局牵头组织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开展联合考核工作,在联合考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督导解决,不断完善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企业考核评价指标,在此基础上,对考核优秀的企业予以扶持,违法失信企业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也有利于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我们通过电视、广播、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进来,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的良好氛围。对于建筑垃圾管理有关问题,广大市民可通过拨打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柳州是我家”微信公众号、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公共信息网等渠道进行咨询。
4.南国今报记者提问:请问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市区内通行对区域及时间有什么要求?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科副科长陶慰亲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为有效缓解柳州市区道路交通拥堵,调节和削减城市道路交通总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目前在市区道路对货车实行限制通行措施,原则上每日7:00-22:00在市区道路禁止通行,城市核心区桥梁全天禁行,市区货车禁行路段均设置有明确的交通禁行标志。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因工程建设运输需要等特殊原因确需通行市区禁行路段的,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柳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及《柳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区禁行路段通行证,禁行路段通行证需随车携带,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市区道路上行驶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超速、不超载,遇行人横过人行横道时应主动让行,在路口转弯时要谨慎慢速行驶,注意观察和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确保交通安全。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市区道路行驶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柳州市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企业考核细则》有关规定,将违法信息转递市城管执法部门,由城管执法部门对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企业进行考核扣分,根据考核评分结果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市区禁行路段通行证办证地址:文昌路6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3号窗口。
5.市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请问如何有效解决大货车超限超载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市交通运输局科长张会科回答:
2020年以来,在市委和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柳州市严格按照上级治超工作要求,市治超办按照不同时段、不同地段,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周密制订每月“逢五”治超工作安排表,交通、交警、城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多兵种”协同开展联合执法。一是定点联合执法,以柳兴超限检测站和各高速公路收费站为依托,严格执行肩并肩联合执法制度,采取固定或流动相结合的执法方式对过往货车进行检查,重点对夜间运输砂石、钢材、矿石等车辆进行检查,对恶意闯卡、抱团冲卡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严管重罚;二是流动联合执法,在柳钢物流园、柳太路、东环大道、桂柳路、柳东新区路段、柳石路、五岔路口、各高速路口等重点路段开展流动联合执法,加大对超限超载货车通行密集时段的执法力度,消除执法盲点,严打故意绕道逃避检查的车辆。三是狠抓源头出厂管控。明确了8个重点货运装载源头企业,在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深入重点运输企业源头单位柳州钢铁厂、柳州鱼峰水泥厂开展隐患排查。针对高速入口监测数据中超限超载车辆通行次数较多的企业进行上门检查、宣传,督促运输源头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履行职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四是严格落实“一超四罚”。2020年共走访约谈运输企业323家次;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三次以上的车辆实施“一超四罚”2辆,吊销车辆营运证1本,发放“一超四罚”车辆《失信告知函》2份、发放“一超四罚”企业《失信告知函》1份、责令驾驶员停止经营性运输1个月、收缴货车道路运输证1本。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举措,对我市超限超载违法车辆实行了强力的严管,我市超限超载率逐年下降,保障了道路安全有序。
6.市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请问目前对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尾气排放有哪些管控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科长黄韬回答:
目前针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尾气排放主要有以下管控措施:
一、建章立制。现已将车辆尾气排放是否达标内容纳入《柳州市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企业考核实施细则》,对运输企业严格管控,确保车辆尾气排放稳定达标。
二、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城管、生态环境和公安交管等部门实行部门联动,密切配合,通过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渣土运输车辆尾气排放超标的违法行为。
三、利用高科技、信息化手段严格管控。未来生态环境部门将联合城管部门,对我市渣土运输车安装尾气排放OBD在线监控设备,对车辆尾气排放状况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将实现对我市渣土运输车尾气排放更为有效管控。
7.中国新闻社记者提问:建筑垃圾处置场设置有什么要求?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员李润宁回答:
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地包括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回填造地、回填工地。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市政园林、环境保护、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申请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须按建设程序报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时,须提供用地、规划许可批准文件。在学校、医院、幼儿园、居民区、商业中心等人口集中区域附近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地。
【17:00】发布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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