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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贵单位报来《临时用地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使用位于柳城县马山镇龙田村的共计0.6529公顷土地用作柳州作业区穿越码头村龙江管道迁改工程项目临时用地(柳城县段),其中旱地0.6514公顷、乔木林地0.0015公顷,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0917公顷,临时用地用途为地下管线敷设作业、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
上述临时用地使用时间自批准之日起算,临时用地终止日期为2026年11月30日,使用范围详见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该宗地涉及使用林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应同时符合林业部门关于临时用林的有关要求。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定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你公司应严格按批复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破坏土地,不得开采砂石等矿产资源;如造成土地破坏的,应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复垦并通过我局验收。如无条件复垦或复垦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由我局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复垦,所需费用从已缴的土地复垦费中扣除,原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不足的,应补缴不足部分。
因临时用地具临时性,不具有土地所有权,如遇国家征收土地或政策性要求搬迁,你公司应无条件自行拆迁。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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