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聚焦全面压实耕地保护责任、提升耕地质量改革完善占补平衡制度、调动农民和地方保护耕地、种粮抓粮积极性、积极开发各类非传统耕地资源和强化耕地保护措施等6个方面,细化17条具体措施,坚决落实国家“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牢牢守住我区耕地保护红线。
《实施意见》提出,到2035年,我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872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306万亩,确保耕地总量较广西国土空间规划基期年面积稳定增加,保持区域内水田总量基本稳定。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优先在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已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糖料蔗生产保护区等地势平坦、集中连片、具备水源灌溉条件的范围内,稳妥有序推进耕地整改恢复。
在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与完善落实机制方面,《实施意见》坚持“以补定占”,明确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前提下,将区域内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改变过去单一以项目形式实施补充耕地的方式,提出各类主体通过项目类或非项目类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耕地,符合有关规定的,均可作为补充耕地。
同时,创新实行“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统筹调剂为辅,自治区适度调剂为补充”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压实地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主体责任。明确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继续严格落实“以补定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要求,涉及占用水田的,原则上“占水田补水田”,确保政策延续性,维护社会稳定。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费用应足额列入项目建设成本,确保各类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费用得到有效落实。
《实施意见》明确,强化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农民和地方保护耕地积极性。实施耕地保护经济奖罚机制,对未按要求补齐年度实际缺口数量的设区市收取经济补偿,对超额补齐年度实际缺口数量的设区市给予经济奖励。继续实施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和粮食生产激励政策,每年对耕地保护、粮食生产及田长制推进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给予激励资金。
此外,对未占用耕地但已实施垦造或恢复耕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给予适当补偿。通过种植奖励机制实施,充分调动各类主体垦造、恢复耕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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