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6 09:00
来源:自然资源部
作者:自然资源部
民以食为天,粮以地为本。近年来,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履职尽责,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协作配合,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为筑牢耕地保护红线贡献了执法力量。奉法为公,执政为民。自然资源部决定发布10起土地执法查处典型案例,以持续发挥其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作用。这些案例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积极作为,1个单位和6名自然人因将良田沃土改作他用、挖砂取土等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9名责任人因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这些典型案例为借鉴,协调联动,严格执法,在每一起土地违法案件执法查处中,展示守护耕地保护红线、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决心和担当。
一、山西省忻州市某公司非法占地堆放渣土案
(一)基本案情。2022年5月,山西省忻州市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原平市某镇某村54.67亩土地(耕地52.03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堆放渣土。原平市自然资源局于6月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立案查处,于7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清理违法占地上的渣土,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同月,土地复垦工作完成,经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确认,违法占用耕地区域整体具备耕地种植条件。8月,忻州市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作出处理,8名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9月,54.67亩集体土地退还村集体,涉及耕地已恢复耕种。
(二)警示意义。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特别是将耕地改作他用,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必须承担责任,付出代价。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某公司非法占用耕地堆放渣土后,及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土地退还村集体,耕地恢复耕种。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取得和利用土地,否则教训沉痛。与此同时,守护耕地红线意义重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责无旁贷,必须认真履职,本案相关责任人因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受到了党纪政务处分,教训十分深刻,应当引以为戒。
二、黑龙江省泰来县单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挖砂案
(一)基本案情。2023年10月,单某某承包黑龙江省泰来县某农场永久基本农田。11月26日、12月1日至5日,单某某私自雇佣钩机、铲车等在其承包的永久基本农田中挖砂。12月,泰来县自然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当场查获单某某作案工具钩机、铲车各一台。经齐齐哈尔科信技术检测公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约15.28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2024年1月,泰来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县公安局。案发后,单某某亲属对被毁坏的耕地进行修复。经评估,修复地块土壤肥力达到了耕作的基本条件。2024年6月,泰来县人民法院判决单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违法所得1218.5立方米砂石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二)警示意义。良田沃土不容侵占和毁坏。企图在永久基本农田上挖砂生财,于理不合,于法不容!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擅自在耕地上挖砂、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行刑衔接有力,对造成永久基本农田大量毁坏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威慑。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面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态度坚决、措施有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决心和力度。
三、安徽省长丰县胡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案情。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胡某某擅自占用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某镇某村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挖塘和推填土。长丰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2022年7月立案调查,经鉴定,约6.31亩永久基本农田被破坏。8月,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9月,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3年2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年2月,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胡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胡某某对破坏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复耕并复种。
(二)警示意义。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世世代代粮食安全命脉所系,是大自然极其珍贵的馈赠,2.5厘米厚的土壤大约需要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时间才能形成。红线不容侵犯,违者必付代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划出了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的红线,就是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牢记法律规定的底线和红线,不能以身试法,知法犯法。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而言,要时刻保持警惕,对构成犯罪的,做到应移必移,严厉打击。
四、河南省新乡县李某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挖砂取土案
(一)基本案情。2023年2月,河南省新乡县某镇某村村民李某某非法占用本村38.57亩永久基本农田挖砂取土。3月,新乡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经鉴定,造成38.57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4月,新乡县自然资源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状态、恢复耕种,并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2023年8月,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月,当事人李某某回填复耕完毕后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符合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要求。11月,新乡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该地块已复耕复种。
(二)警示意义。牟取眼前利益与守护安全之基,孰轻孰重?现行法律法规亮明了答案,法律的天平始终向粮食安全之基倾斜,守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立法理念和价值追求清晰展现在字里行间。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本案中,对胆大妄为、以身试法者,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快速出击,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协作配合,环环紧扣,像一条长鞭,共同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对履职不力者,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给予严肃追责问责。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对侵蚀粮食安全之基的行为,必须齐心协力,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制止、严厉打击。
五、湖北省英山县孙某某非法占用耕地进行碎石加工案
(一)基本案情。2021年5月,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孙某某擅自占用湖北省英山县某乡某村5.19亩耕地(永久基本农田4.31亩),进行碎石加工及建设搅拌站。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同月立案查处,7月作出责令退还土地、清理和拆除堆放的砂石料和其他设施、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2023年10月,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违法当事人未拆除复耕并有扩占行为,总占地14.78亩(永久基本农田5.99亩)。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永久基本农田受到破坏。2024年4月,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二)警示意义。法,国之权衡,时之准绳。对于法律,我们应该始终心存敬畏,不越“雷池”半步。面对有禁不止、有法不依、以身试法的行为,执法者必须重拳出击,彰显威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本案中,违法当事人无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碎石加工、建设搅拌站,损害的是法律权威、良田沃土和粮食安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守护耕地红线上展现出十分坚决的态度,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共同严厉打击涉及占用耕地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