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6 09:00
来源:自然资源部
作者:自然资源部
六、广东省博罗县唐某等人非法占用耕地堆填土案
(一)基本案情。2023年11月,博罗县自然资源局某自然资源所巡查发现,唐某等4人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博罗县某镇某村31.1亩土地(耕地29.75亩,涉及永久基本农田21.8亩)堆填土。12月,经博罗县农业农村局确认,耕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2024年3月,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二)警示意义。土地博大厚重,承载万物,孕育希望。我们每个人应该以赤子之心相回报,格外爱护和珍惜土地,绝不容许任何毁坏土地和耕地种植条件的行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迅速出击,依法履行职责,亮明了态度,对严重毁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说“不”!
七、四川省荣县某公司建设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
(一)基本案情。2021年11月,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某公司擅自占用流转取得的四川省荣县某镇某村8.35亩永久基本农田修建构筑物和硬化道路等。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2月立案调查,4月将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9月,经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公司造成耕地破坏面积为8.13亩(均为永久基本农田)。2023年11月,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8万元;判决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该公司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复垦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如拒不履行复垦义务或者复垦不到位,应当缴纳复垦费,由相关部门代为组织复垦。该公司非法占地的复垦已通过专家审核验收,用于种植花生、玉米等农作物。
(二)警示意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是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即受法律严格保护,不得以任何名义实施违法占用行为。本案中,违法当事人意图瞒天过海,以土地流转的名义,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修建构筑物和硬化道路,其结果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单位和个人均付出沉重代价,承担了经济损失,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得不偿失。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以身试法。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八、贵州省六盘水市某公司违法占地建选煤厂案
(一)基本案情。2022年4月,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某公司擅自占用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某乡某村约69.14亩土地(耕地20.65亩)建选煤厂。经鉴定,17.46亩耕地耕作层受到严重破坏,丧失种植条件。2023年2月至11月,该公司对18.57亩耕地进行了复耕,并报请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验收通过。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于同年12月作出责令退还69.14亩土地、没收地上建(构)筑物、罚款等行政处罚。2024年1月,64.64亩土地退还某乡政府。2月,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3月,4.5亩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移交六枝特区政府管理和处置。
(二)警示意义。法之威力,在于执行。法律明文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作出行政处罚。非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应当依照刑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对待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相关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到了有案必查、应移尽移,使违法当事人既受到行政处罚,还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云南省富源县亢某某等人破坏耕地案
(一)基本案情。2021年12月,云南省富源县自然资源执法部门检查发现,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亢某某等人擅自占用富源县某镇某村13.97亩耕地(永久基本农田2.76亩)从事筛选、堆放煤矸石生产经营活动。富源县自然资源执法部门向亢某某等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恢复土地原状,但违法当事人拒不整改。同月,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经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耕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2022年6月,富源县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同月,县公安局立案,违法当事人配合恢复了耕地种植条件。2023年2月,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决亢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二)警示意义。执法讲力度,也讲温度。温度体现在,对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力度体现在,对拒不整改者,绝不能失之于宽松软。本案中,违法当事人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后,拒不整改。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开展立案调查、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各部门协调联动、协作配合,违法当事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配合恢复了耕地种植条件。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土地执法查处工作应始终致力于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标。
十、青海省玉树市某公司非法占用耕地建检测中心案
(一)基本案情。2023年3月,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某公司擅自占用青海省玉树市某村15.50亩耕地建设机动车摩托车检测中心。玉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月立案查处并责令限期拆除,8月将案件线索移送玉树市公安局。10月,玉树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并进行土地复耕。玉树市司法机关依法开展案件审理工作。
(二)警示意义。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目的是更高效、更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绝不意味对违法用地行为放任不管,更不能出现监管和执法的真空。本案中,相关地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法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并进行土地复耕。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改革的目的在于严管,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不动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