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办理业务中发现,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0年9月对其名下房产证作出行政限制。同年12月4日,某城投公司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了关于暂停办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交易手续的函。不动产登记中心于同年12月7日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下达了行政限制告知书,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该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行政限制告知书。
(二)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行政限制系行政机关依法对物权施加的限制,属对物权的公法限制范畴,通常由行政机关对物权直接施加约束,并非由相对人申请施加或解除这种限制。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行政决定前,应告知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故不动产登记机构作出的行政限制行为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复议决定撤销了行政限制告知书。
(三)点评
行政机关在作出减损相对人权益的损益性行政行为时,应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陈述和申辩权等救济权利,这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限制行为时应当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原则,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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