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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发布14个“大棚房”典型案例

2025-01-16 09:00     来源: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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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棚房”问题是指一些企业、个人或者组织借建设农业设施或农业园区之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本质是农地“非农化”。党中央、国务院对严肃查处“大棚房”问题高度重视,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先后组织三次全国性清理整治,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省级抓总、县级落实、部门协同”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范杜绝“大棚房”问题反弹。督察发现,一些地方市县政府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新增“大棚房”问题禁而未绝;一些地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个别地方“大棚房”问题漏查漏报,边整改边复发、死灰复燃,甚至虚假整改等。

  1.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哲南农场金禾湾田园综合示范基地违法建设“大棚房”漏查漏报问题。

  金禾湾田园综合示范基地于2007年12月与科尔沁区国有哲南农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租赁502.5亩土地用于开展农业生产。2018年12月,哲南农场出具建设养殖场的手续批复,批复面积405亩并签订《养殖用地协议书》,计划建设棚舍、仓库及看护房等。同月,原通辽市科尔沁区国土资源局进行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备案面积405.04亩,地类主要包括水浇地281.26亩、其他草地123亩等,备案用途为种养殖。

  金禾湾田园综合示范基地于2017年9月起在其租赁土地范围内违法占地28.93亩(耕地8.63亩)开挖人工湖,2019年8月在其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范围内违法建设跑马场,2022年9月开始配置游船并建设人工沙滩、滑梯、蹦床、简易帐篷等非农娱乐休闲设施,2023年以来在部分设施大棚内建设科普展览、教育研学,并配备了餐饮等非农设施,共违法占地58.08亩,其中耕地34.64亩。地方一直未发现未查处。

  通辽市及科尔沁区政府对防范杜绝“大棚房”问题反弹,层层压实和传导责任不够,监管不力。科尔沁区政府落实“大棚房”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通辽市农牧局2023年10月曾派员赴该项目进行考察,还要求项目带动周边农户发展种植产业、打造品牌、加大基地宣传等,未指出并制止该项目“大棚房”问题,对备案设施项目建设、使用检查把关不严,履职不到位。科尔沁区农牧局、自然资源分局未认真落实“大棚房”问题历次专项清理整治要求,日常巡查不严格,排查不认真,漏查漏报,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科尔沁区国有哲南农场对承包经营者违法建设“大棚房”问题未发现未制止,未履行监督职责。

  督察指出问题后,地方组织拆除非农设施,大棚内部已恢复种植养殖,追责问责5名责任人。

  2.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大棚房”问题边整改边复发,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2023年5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指出了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北海设施农业园“大棚房”问题,并于2023年9月向社会公开通报了此问题。旅顺口区政府、三涧堡街道办事处未深刻汲取教训落实常态长效监管、举一反三进一步组织排查。2024年5月,督察又在三涧堡街道发现小石头生态休闲农场新增“大棚房”问题。

  2023年3月,小石头生态休闲农场负责人徐某与小黑石村委会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租用土地36.98亩,其中耕地32.51亩(永久基本农田16.55亩),向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办事处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用途为生态休闲农场,未明确具体的设施农业用途,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相关规定。大连市旅顺口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旅顺口分局分别违规出具同意审查意见,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办事处违规批准其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2023年3月起,徐某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在备案用地范围内违法占用土地36.98亩(耕地32.51亩、永久基本农田16.55亩)建设露营地,种植大面积绿化草坪,并建有集装箱民宿、阳光房、卫生间等8栋建筑物(占地0.8亩),用于休闲旅游。

  旅顺口区政府、三涧堡街道办事处落实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不到位,同类问题边整改边复发。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主责部门日常监管责任履行不力,对违规改变设施农业用途情况未纠正、未制止、未报告。旅顺口区农业农村局作为属地“大棚房”清查整治主责部门履责不到位,未深刻吸取教训,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审查把关不严,违规出具审查意见。市自然资源局旅顺口分局在设施农业具体用途缺失的情况下,对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违规出具审查意见。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办事处违规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对巡查中已经发现的改变设施农业用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绿化种草行为未纠正制止。

  督察指出问题后,大连市政府组织整改,旅顺口区政府已撤销该地块设施农业备案,拆除非农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对旅顺口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三涧堡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免职并对相关责任人启动调查程序。

  3.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政府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汤泉谷生态园“大棚房”死灰复燃问题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辽阳县汤泉谷生态园位于辽阳县首山现代农业示范区,建有大棚7栋,占地面积88.43亩,其中耕地46.15亩。在2018年“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中,辽阳县发现该园区内存在“大棚房”问题,2019年4月问题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2020年4月,辽宁汤泉谷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接手管理该园区后,在3栋温室大棚中陆续建设竹林餐厅、淘气堡等非农设施用于经营,违法占用耕地15.21亩,“大棚房”问题死灰复燃。

  在2023年“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工作中,辽阳县及有关镇政府、相关主责部门均未发现“大棚房”死灰复燃问题。辽阳县政府落实“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不力,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和死灰复燃措施不到位。辽阳县农业农村部门作为“大棚房”清查整治主责部门履责不到位,未发现该园区“大棚房”问题死灰复燃;辽阳县自然资源部门和所在乡镇对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管不到位。

  督察指出问题后,辽阳县政府已拆除相关非农设施,对相关责任人启动调查程序,已追责问责17人。

  4.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政府“零容忍”遏制新增“大棚房”问题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漏查漏报晟裕农业旅游观光园“大棚房”问题。

  2017年,长春晟裕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将位于绿园区西新镇裴家村的217.80亩耕地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备案用途为设施种植温室大棚。2022年8月,该公司违规改变经批准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用途,建设晟裕农业旅游观光园并对外经营,其中2栋建筑物作为餐厅对外经营,2栋温室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分别用于绿植餐厅和研学,共违法占用耕地2.87亩。2024年3月,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巡察发现绿植餐厅违法占地问题,并告知绿园区农业农村局后,绿园区农业农村局未按规定将其认定为“大棚房”问题并上报。

  长春市绿园区政府落实“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不力,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措施不到位。西新镇政府对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管不到位。绿园区农业农村局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及长春市“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中排查不到位。

  5.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政府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大棚房”问题整治不彻底,违法项目“死灰复燃”。

  2016年12月,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姚南社区原党支部书记姚某获得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备案用途为生产设施看护房,当年底建成房屋等设施,占用耕地3亩。2020年初,姚某将房屋及土地租赁给孙某用于经营故里农庄餐饮项目。2021年12月,舜耕镇政府向田家庵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田家庵分局申请撤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收到同意撤销复函后,镇政府未按田家庵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的要求督促复垦,故里农庄持续经营至2023年8月。2023年9月,孙某将农庄再次转让给高某用于经营觅境庄园餐饮项目。期间,舜耕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发现了该违法行为,分别于2021年7月、2023年9月向镇政府报告,但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淮南市田家庵区政府落实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大棚房”问题持续存在多年。田家庵区舜耕镇政府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期间明知存在“大棚房”问题,仅申请撤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既未按相关部门的要求整改,也未按要求上报,存在瞒报情形;田家庵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田家庵分局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期间同意撤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但未督促整改到位,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督察发现问题后,田家庵区政府已组织拆除复耕。

  6.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政府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豫民花卉交易市场项目违法建设“大棚房”问题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豫民花卉交易市场项目位于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办事处许寨居委会五一路南段东侧,由豫民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建设。2021年5月,豫民花卉交易市场项目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备案面积96.06亩(耕地76.19亩),备案用途为水果、花木农作物栽培(畜禽水产养殖)。该项目于2022年开始建设农业大棚,用于种植草莓、橘子、花卉等,2023年6月起违法改变部分农业大棚用途,违法占用耕地19.32亩建设花卉、水族用品交易市场及相关配套设施,用于出租经营。川汇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未发现该问题。

  川汇区政府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抓得不紧不严,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落实“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不到位,未发现“大棚房”问题;太昊路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日常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该项目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进行非农业经营违法行为。

  7.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大圩镇政府“大棚房”问题整改弄虚作假,纵容违法问题延续。

  2022年9月起,桂林市灵川县浩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违法占用灵川县大圩镇嵅村土地6.94亩(耕地3.76亩)建设汽车修理厂和瓷砖销售店。2022年11月,灵川县自然资源局发现上述用地存在“大棚房”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于2023年4月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灵川县政府要求大圩镇政府组织整改。整改过程中,大圩镇政府在明知该设施农业用地实际用于非农建设、经营且存在“大棚房”问题的情况下,直接套用原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批复文号和日期,违规将原备案面积5.71亩(耕地2.92亩)改为6.94亩(耕地3.76亩),将原备案养殖设施用地用途改为农产品仓库用地用途,弄虚作假组织整改,农地“非农化”“大棚房”问题实际并未整改。2024年5月督察实地核查时,现场仍为汽车修理厂和瓷砖销售店。

  灵川县政府健全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主体责任不到位。大圩镇政府法纪意识淡薄,整改责任不落实,在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虚假出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文件。灵川县农业农村局对该项目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日常监管不到位,县自然资源局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审核、上图入库把关不严。

  截至2024年6月,灵川县政府已组织整改,恢复种植条件。

  8.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政府“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不彻底,海南国际花卉产业园项目“大棚房”漏报问题。

  2013年,海口市美兰区政府批准同意海南热带花卉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国际花卉产业园项目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用途为花卉种植、名贵花鸟鱼类养殖等,备案面积968.71亩(耕地944.98亩)。2014年8月起,海南热带花卉发展有限公司将土地分割出租,2014年8月至2018年9月,海南江越农业有限公司等承租人违法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违法占用灵山镇灵山村土地227.75亩(耕地225.91亩)建设展销、办公、住宅、餐厅、景观水池等非农设施用于非农业经营。在2018年开展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中,美兰区政府在对该项目进行专项整治时,仅对违法占用17.74亩耕地上的非农设施进行了拆除整治;对其余208.17亩耕地上违规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建设的非农设施未认定为“大棚房”问题,也未纳入清理整治范围,存在“大棚房”漏报问题。

  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中,海口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对该项目2016年以来新增“大棚房”问题进行整治,未完全对2016年以前违规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的设施认定为“大棚房”问题,也未纳入清理整治范围。美兰区政府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等专项排查整治中,均未报告该项目“大棚房”问题,存在漏报问题。灵山镇政府对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制止不到位。

  9.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好花红镇政府主导推动违法占地新增“大棚房”问题。

  2022年8月,惠水县政府招商引资引入惠水原村乡旅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阿鲁卓雅满金天坑景区项目。9月,好花红镇政府为实施该项目建设,违反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政策规定,违规组织惠水县好花红镇翁金村村民委员会与惠水原村乡旅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违法约定将流转土地建成旅游景点。2023年2月起,该公司未经合法用地审批违法占地动工建设天坑景区项目。同年11月,好花红镇政府违规为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要求的天坑景区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用途为蔬菜分拣中心,备案面积24.68亩(耕地13.43亩)。12月,在卫片执法中,好花红镇政府组织核实填报该项目用地情况时,弄虚作假报送了以写有“蔬菜分拣中心”红布遮盖景区招牌的照片资料,规避执法查处;惠水县自然资源局不实填报为“村民平场”“村民修搭建帐篷”。2023年6月,惠水县自然资源局向惠水原村乡旅开发有限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4年4月督察发现,天坑景区项目违法占地36.58亩(耕地12.58亩)建成民宿、酒店、悬崖帐篷群、咖啡厅及配套设施等。

  惠水县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招商引资项目未督促其依法依规用地。好花红镇政府违法违规组织流转耕地建设非农设施,违规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卫片执法中弄虚作假,主导推动违法占地建设。惠水县自然资源局未落实土地执法职责,对违法占地行为未立案查处,卫片执法中审核把关不严。惠水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履行“大棚房”长效监管责任不到位。

  督察指出问题后,惠水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恢复了部分耕地,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中撤回了该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备案。

  10.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虚假整改盐井架家庭农场“大棚房”问题。

  2016年7月和2020年4月,乐山市五通桥区盐井架家庭农场先后租用竹根镇红军村集体土地181亩,合同约定用于果林及农业旅游。2020年4月,竹根镇政府为该家庭农场备案设施农业用地3亩(耕地2.9亩),备案用途为库房、冻房等。同年5月,该家庭农场在备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内修建餐厅、棋牌室及绿化景观等,6月建成并营业。

  在2021年“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中,五通桥区政府未发现该问题。2023年“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期间,五通桥区对该农场涉嫌“大棚房”问题进行现场处置,仅责令业主搬走餐桌、棋牌桌,未要求拆除餐厅、棋牌室及绿化景观等,“大棚房”问题未得到彻底整改,五通桥区按整改到位上报乐山市。其后业主又继续从事餐饮娱乐经营。

  五通桥区政府对“大棚房”问题整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乐山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上报整改情况审查把关不严,也未开展复核。

  督察指出问题后,五通桥区政府组织实施整改,餐厅、棋牌室及绿化景观等已拆除。

  11.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政府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大地飞歌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违法建设“大棚房”问题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2021年10月,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为大地飞歌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备案面积252.07亩(耕地233.79亩),备案用途为建设种养殖生产设施及辅助设施。2022年3月至4月,该合作社擅自改变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违法占用备案范围内土地68.91亩(耕地53.18亩)建设移动式民宿、跑马场、帐篷、停车场等设施,并种植绿化草坪,用于经营民宿、露营、游乐、烧烤等非农业经营。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及区农业农村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安分局监管未发现,也未立案查处。

  长安区政府落实“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不到位。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及区农业农村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安分局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督察指出问题后,长安区政府已组织拆除移动式民宿、跑马场、游乐设施等非农设施,对种植草坪进行清理复耕;对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及引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9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2.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政府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景强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园“大棚房”死灰复燃问题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2017年10月,西安景强实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占用西安市鄠邑区原渭丰镇定舟村土地73.40亩(耕地65.46亩、集体建设用地7.94亩)实施景强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园项目,建设屠宰场、办公楼、冷库、养殖圈舍等。2018年2月,西安市鄠邑区原农业局、西安市原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原渭丰镇政府违规为包含屠宰场等违法建筑物的该项目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备案用途为果蔬苗木种植及肉羊饲养。2018年5月,西安市原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对该项目违法占用耕地18.28亩建设屠宰场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1月,鄠邑区法院裁定准予申请人或当地政府强制执行没收建筑物,但未执行,仍由违法主体持续使用。2019年1月,该项目被鄠邑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存在“大棚房”问题,对1栋占地约1亩的砖混房进行拆除复耕,其余部分采取恢复设施农业使用条件方式保留。2019年3月,鄠邑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办公室验收认定整改到位。2023年3月以来,该公司擅自改变已整改恢复的农业设施用途用于观赏性动物圈舍、彩钢板房生产车间产品堆放等非农经营活动,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设跑马场、游乐、停车场等非农设施,共违法占地133.43亩(其中耕地110.32亩,其他林地11.33亩,集体建设用地7.94亩,宅基地3.84亩)。鄠邑区渭丰街道办事处及鄠邑区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对2023年以来“大棚房”死灰复燃问题监管未发现,也未立案查处。

  鄠邑区政府落实“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不到位。鄠邑区渭丰街道办事处及鄠邑区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未及时发现并查处2023年3月以来“大棚房”死灰复燃问题。西安市原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西安市鄠邑区原农业局、原渭丰镇政府违法违规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鄠邑区政府、原渭丰镇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鄠邑区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裁定,未将违法建筑物没收到位。

  督察指出问题后,鄠邑区政府组织对跑马场、游乐设施等经营性用地进行拆除复耕;对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及渭丰街道办事处4名责任人启动责任追究。

  1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政府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折桥镇折桥村花之约园艺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建设“大棚房”问题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2021年3月,折桥镇政府为临夏市花之约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备案面积113.7亩(耕地98.97亩),备案用途为种植、养殖。2021年4月,甘肃花之约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作社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违法占用备案范围内耕地73.93亩建设花之约园艺博览园项目,建成办公用房、儿童游乐园、木栈道、廊架、停车场以及绿化景观等非农业设施。2021年4月,自然资源部下发5个卫片图斑涉及该项目,临夏市自然资源局将其中正在建设木栈道、儿童游乐设施、停车场、道路等非农设施的3个图斑,违规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填报;在2021年“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中未按“大棚房”问题上报。2023年6月,临夏市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8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但在2023年“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中也未按“大棚房”问题上报。2024年3月就该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年4月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位。

  临夏市政府“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落实不到位。折桥镇政府、临夏市农业农村局及自然资源局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和回潮反弹排查整治弄虚作假,瞒报“大棚房”问题。临夏市自然资源局卫片执法弄虚作假。

  督察指出问题后,临夏市政府组织拆除了儿童游乐设施、停车场及办公用房等建(构)筑物。

  14.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政府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银达镇佛慈种羊种牛一体化养殖基地违法建设“大棚房”问题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2022年4月,酒泉市肃州区银达镇政府为怀中村村委会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备案面积80亩(耕地41.53亩),备案用途为养殖。银达镇怀中村村委会与甘肃佛慈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书》,明确将该村民委员会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用于甘肃佛慈种羊种牛一体化生物养殖基地项目。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甘肃佛慈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肃州区银达镇怀中村土地67.68亩(耕地43.15亩)建设非农设施。其中,擅自改变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违法占地33.5亩(耕地16.32亩)建设儿童游乐设施、餐饮休闲小木屋、帐篷、木质栈道舞台等;在设施农业用地西侧违法占地34.18亩(耕地26.83亩)建设牛羊交易市场、卡丁车赛道、停车场、硬化道路等。酒泉市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两次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进行制止,两次向银达镇政府发出督促整改函,并向该公司下达整改通知、约谈了该公司负责人,但未立案查处。

  肃州区政府“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落实不到位。银达镇政府、肃州区农业农村局、酒泉市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督察指出问题后,地方组织拆除了部分非农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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