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丙、丁级测绘资质初审操作规范及流程图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丙、丁级测绘资质初审。
(二)性质:初审。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
(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字〔2014〕31号)第五条规定: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关于委托下放广西区丙、丁级测绘资质初审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测办〔2015〕129 号):“经研究决定,将我区丙、丁级测绘资质初审工作下放至南宁、柳州、桂林、贺州、河池、百色、崇左、北海、钦州、防城港、贵港等11个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权限:受理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含六县)丙、丁级测绘资质申报、变更以及注销等相关业务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实施主体:柳州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四、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办理测绘资质证书核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六、申请材料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可从柳州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下载使用:http://lz.dnr.gxzf.gov.cn/download/detail.aspx?id=286)(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设有分管测绘负责人或测绘生产负责人的参照此提供材料)(1份);
(四)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任职资格证书或者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工作年限证明、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事业单位编制表、任命文件等)、社保保险缴纳证明等证明材料(见材料说明①)(1份);
(五)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或其它能够说明仪器来源的有效证明材料,如调拨单、载有仪器设备状况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由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等)(1份);
(六)单位办公场所证明(见材料说明②)(1份);
(七)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材料(见材料说明③)(1份);
(八)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含管理人员、工作机构和基本设施等材料)(1份);
(九)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含核心涉密人员签署的保密责任书、基本设施(见材料说明④)等)材料(1份);
(十)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见材料说明⑥)。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仅受理丁升丙)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可从柳州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下载使用:http://lz.dnr.gxzf.gov.cn/download/detail.aspx?id=286)(原件1份);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任职资格证书或者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事业单位编制表)、社保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见材料说明①)(1份);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或其它能够说明仪器来源的有效证明材料,如调拨单、载有仪器设备状况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由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等)(1份);
(四)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材料(见材料说明③)(1份);
(五)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含管理人员、工作机构和基本设施等材料)(1份);
(六)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含核心涉密人员签署的保密责任书、基本设施(见材料说明④)等)材料(1份);
(七)与所申请升级专业业务范围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证明材料(见材料说明⑤)(1份);
(八)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见材料说明⑥)。
申请新增专业范围的单位,应当提供前款第(一)至第(六)项材料。
拟从事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单位,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情况;
(二)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三)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五)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完成变更后30日内,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有关部门核准变更证明(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注册及办公地址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的任用或聘任文件、简历、身份证等);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
注:在办理业务申请时,以上相关材料及信息均需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门户网站(http://www.gxch.gov.cn/)登陆“广西测绘资质管理系统”填报并上传相关附件,受理时提交1份按系统栏目顺序整理好的附件纸质材料(证照类提交复印件,其他不限。所交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核注与原件相符)。除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外,其他业务申请均需从测绘资质管理系统导出《测绘资质申请表》1份(导出后检查调整,或手动添加未能导出的内容,使内容完整后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单位公章,提交原件),在受理时一并提交。
材料说明:
① .依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通用标准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图制图、摄影测量、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土地管理、矿山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②.单位办公场所证明为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凭合同(附签订合同的出租方的房屋所有权证明)等(所有材料均要求在有效期限内)。
③.质量保证体系材料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单位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考核标准。
④.测绘成果保密基础设施包含:成果保管场所所设的铁门、铁窗、铁柜等(以单位购买设施的发票为证)。
⑤.专业业务范围相匹配的测绘业绩要求:申请由丁级晋升为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80万元,且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⑥.请参考《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关于不同专业测绘资质的专项标准。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受理结果
初步审查意见。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2810492
投诉电话:0772-2821556
http://lz.dnr.gxzf.gov.cn/download/detail.aspx?id=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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