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出版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出版单位应当具有适应地图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可以根据需要,在图书、报刊中插附地图。插附的地图必须经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地图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地图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复制、发行、改编、翻译、汇编或者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其地图;但是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的地图编制实行准入制。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为现在的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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