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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柳州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2021-11-24 14:55     来源: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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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江区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不动产登记中心:

    现将《柳州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办法(修订稿)》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落实。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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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办法

(修订稿)

为规范柳州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明确相关操作办法。

一、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继承(受遗赠)业务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依申请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查验,查验结果仅对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有效。

二、不动产继承(受遗赠)查验申请材料:

(一)《柳州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查验申请表》(附件1);

(二)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如有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法院宣告失踪的材料及法院指定其财产托管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民房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能够证明不动产权利的材料;若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需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门户网站刊登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作废公告;

(四)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五)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亲属关系公证材料;

(六)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应提交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在查验询问环节签署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书面声明;

(七)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夫妻财产约定的,需提交经公证确认的书面约定协议或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有见证人的,还需提交见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八)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有见证人的,须提交见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九)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其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应参照上述材料提供;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由转继承人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十)不动产登记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继承(受遗赠)查验受理

(一)申请人提交继承(受遗赠)查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柳州市不动产继承查验预审受理通知书》(附件2)。

(二)继承(受遗赠)查验审查要点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明内容是否齐全有效;

     2.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申请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3.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4.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5.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7.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

8.继承(受遗赠)材料查验过程中查验人员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实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四、公示

继承(受遗赠)查验通过后,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继承(受遗赠)材料查验预审表》(附件3),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6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入询问环节。公示期间,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公场所提出异议,经核实异议人有明确的权利主张,且提供的权属确认证明、经公证的权属确认材料或生效法律文书证实异议情况属实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暂缓进行询问受理并告知继承(受遗赠)人,继承(受遗赠)查验材料做退件处理。

五、询问

在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期满后,申请人组织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约定的时间,共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询问及不动产登记。

(一)询问程序

现场询问工作应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公场所进行,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1.告知

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向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进行自我介绍;向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告知继承材料查验的目的和相关要求,明确要求到场人员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导致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的,到场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到场人员若有不认识字或者存在不理解的问题应当场及时提出,由工作人员进行解答。

2.询问

询问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共同到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根据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其他情况。

 3.询问与记录

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全部到场、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受遗赠)、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询问过程中应进行记录,同时可采取对询问全过程进行声像采集取证,并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询问声像电子资料数据存于数据存储设备(磁盘阵列),数据备份两份,存储至脱机介质上。对备份介质应用档案指定专业光盘和硬盘双份备份。

4.签署相关文件

查验询问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附件4)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附件6),承诺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由本人签字摁留指纹,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作为询问人在《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询问表》(附件5)、《放弃继承权登记询问表》(附件7)上签字。

(二)询问终止

经询问,对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未按规定时间同时到达指定地点配合查验的(公证授权委托的除外);提交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提供的材料与询问信息不符的;被询问人神智不清无法正常完成询问等情形,工作人员可终止询问,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对于在询问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全材料,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六、登记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申请材料通过继承(受遗赠)询问完成后,应当予以受理;不动产设有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的不予受理;设有抵押登记的,在登记簿记载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关于不动产不可转让相关约定的,不予受理。

七、登记审查要点

(一)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是否已在不动产登记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60日;

(三)不动产被查封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四)不动产设有抵押权的,未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或登记簿记载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关于不动产不可转让相关约定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五)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是否已提交土地价款和税费缴纳凭证;

(六)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附件:1.柳州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材料查验申请表

         2.柳州市不动产继承查验预审受理通知书

         3.继承(受遗赠)材料查验预审表

         4.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5.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询问表

         6.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7.放弃继承权登记询问表

         8.亲属关系证明

         9-10.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