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告通知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规划管控要求 促进住宅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4-07-08 16:00     来源: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规划管控要求 促进住宅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住宅产业健康高质量发展,支持多样性的住房需求,我局制定了《关于优化规划管控要求 促进住宅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并经柳州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78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优化规划管控要求

促进住宅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支持多样性的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优化工程规划管理

(一)调整阳台规划管控措施

住宅建筑中每套建筑内阳台投影建筑面积占该套型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30%,且每套住宅内设置阳台数量不得超过居住空间个数。因建筑设计的特殊需要,阳台面积比例超过30%的新型住宅项目,由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确定其设计内容。取消原有规定对阳台长度、进深、单个阳台面积等限制要求。阳台设计需满足消防、结构安全等要求。

(二)调整住宅部分计容建筑面积情形

1.既有住宅项目为满足安全疏散、改善垂直交通等而增设必要的消防楼梯、连廊、无障碍设施、电梯等,其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

2.新建住宅项目为满足消防、人防要求以及必要的日常生活、交通功能需要而设置的地下室出地面楼梯间、风机房、风井、采光井等,建筑上天面楼梯间、电梯机房、风机房、水箱间、烟道、设备管井等,其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

3.因城市景观设计需要,采取玻璃封闭处理的阳台,按阳台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4.室外居民健身场所结合底层架空休闲开敞空间设置时,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总计容建筑面积。

5.住宅项目内提供公共功能的大门、风雨连廊、亭台楼阁等建筑可不计入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但需计入建筑密度指标,且该项目需满足绿地率、停车、消防等地面空间管控要求。

(三)调整住宅户型设计规则

1.凸窗(飘窗)取消原规定三面设窗的限制。

2.阳台应满足至少一个长边全部开敞;开敞面内不应出现墙、柱、落地玻璃及其他维护结构。

二、优化停车位配套标准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柳建房字〔20238号)有关要求优化机动车停车位配比要求,其中新区住宅机动车停车位配套要求调整为1.2车位/户(车位标准以小型车位作为1.0当量进行计算,如采用小型车位+微型车位的设计形式,微型车位不超过总车位数的20%,微型车位的换算系数为0.7),旧区住宅机动车停车位配套要求为1.0车位/户;地下机动车停车位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平方米/个;特殊地段的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旧区改造拆迁安置项目如配套车位不满足原规定的0.8车位/户时由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确定其设计内容。(注:本条适用于尚未进行末期规划核实的项目。)

(二)根据全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要求及现有住宅实际使用情况优化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套要求,非机动车停车位应配套不少于80%的电动自行车停车位,且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应100%预留配套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地面配设20%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地下配设80%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地下非机动车库与地面交通联系应采用坡道方式出入。地上电动车停车位不小于2.2平方米/个(2×1.1米),地下电动车停车位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个。(注:本条适用于新出让地块。)

三、试行立体庭院住宅

将绿色生态理念注入城市建筑实践,鼓励利用挑高、错层、外挑式的大阳台集中打造户内立体庭院,增加居家活动空间多样性,丰富城市建筑景观,推动住宅产品更新迭代。

(一)项目要求

住宅建筑套型建筑面积应大于150平方米,且设计需满足消防、结构安全等要求。

(二)户内立体庭院设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立体庭院空间高度应不小于两个自然层高度。

2.住宅阳台面积加上立体庭院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应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40%

3.户内立体庭院应三面临空,不设结构柱、装饰柱、剪力墙等,不可外接连梁、板、雨篷等构件(防坠落设施除外)。

4.户内立体庭院出挑宽度应≥2.4米且≤6米。

5.立体庭院中设置绿化时,护栏安全高度应结合绿化具体布置设计,且不应低于国家规范规定的最低安全高度要求,护栏的设置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应兼顾城市景观的要求。

6.立体庭院上方为邻户外窗时,不应设置飘窗,且应设置防坠落,满足《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相关隐私规范,考虑整体美观效果,不可采用混凝土板。立体庭院下方有出入口或人员活动的区域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三)支持政策

1.户内立体庭院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产权登记面积,不满足要求的部分按规定计入容积率。

2.立体庭院住宅建筑间距和退用地红线按立体庭院建筑最外边缘控制。

3.日照分析时应建模,当立体庭院住宅建筑为遮挡物时,日照计算的遮挡面应为户属立体庭院的最外边缘;当立体庭院住宅建筑为被遮挡物时,日照计算的被遮挡面应为建筑主体外边缘。

4.立体庭院住宅建筑面宽控制只计算到外墙面。立体庭院架空时不计入建筑密度,立体庭院落地时计算建筑密度。

(四)试点先行

立体庭院建筑作为新型住宅建筑形式,在柳州市特定区域进行试点项目先行,建设单位申请并由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确定后进行实施。

四、部分条件受限开发地块技术优化措施

部分新出让地块因周边已形成既有项目或道路等,无法整合其他用地开发的,在确保满足城市景观要求的前提下,位于城市新区的该部分地块可考虑参照旧区标准开发建设,并由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确定其设计内容。

五、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柳州市区范围(含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适用于尚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六、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实施,有限期为两年。柳州市管辖范围内的各县区可结合实际需求参照制定。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