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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柳州市乡村振兴用地分类保障指引的通知(柳资源规划发【2024】87号 )

2024-12-16 09:00     来源: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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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乡村振兴用地分类保障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关于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自然资源和规划要素保障支撑作用,用活用好农村土地资源资产,分类引导乡村振兴项目办理用地手续,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一、乡村振兴用地范围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二)乡村产业用地: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流通业,乡村制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手工艺品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村新型服务业,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

(三)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农村道路、农村供水保障、乡村清洁能源、农村物流体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信息基础设施等用地;

(四)乡(镇)村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五)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等用地;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的乡村振兴促进活动涉及的用地行为。《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8号)

二、乡村振兴用地保障方式

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政策,乡村振兴项目可根据用地类型及实际土地利用状况,采取以下方式分类进行保障:

(一)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及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在耕地上适度种植其他符合耕地认定标准的农作物;【《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2.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种植大棚、地膜覆盖,未破坏耕作层的;【《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柳州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柳资源规划规〔2020〕2号)】

3.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路基宽度小于8米的农村道路用地(如涉及占用耕地,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4.田间用于农业生产的引、排、灌的渠道,如涉及占用耕地,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37号)】

5.其他从事农业种植活动,不涉及非农建设,且不涉及占用耕地的。

(二)按设施农用地管理,需办理备案手续。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需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柳州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柳资源规划规〔2020〕2号)】

(三)按原地类或原用途管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报批。主要包括:

1.在严格农用地用途管制,确保农地农用的前提下,对列入乡村振兴规划、计划或项目库,具有农林业生产服务功能的不固化地面的平台、栈道、登山道,零星分散单体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亭、台和村屯公厕、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占地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小型灌溉泵站、小型排涝泵站、高位水池等,在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下,可按原用途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62号)】

2.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盘活利用乡村存量房产、土地资源,用于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可享受在5年内按原用途管理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依法办理用途变更审批手续。【《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62号)】

3.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

4.文化和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改变原用地用途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文化和旅游部 教育部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乡村振兴局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文旅产业发〔2022〕33号)】

(四)按建设用地管理,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主要包括不符合按农用地管理、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及不符合按原地类管理的下列用地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2.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主要包括:农产品加工场所、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仓储保鲜冷链等农产品加工流通用地,农家乐等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场所用地,以及农村电商服务网点等电子商务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49号)】

3.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其他乡村非农建设项目用地。

三、设施农用地备案指引

(一)准确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及农业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作物种植(含菌类)设施用地、畜禽(蚕)养殖设施用地、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范围开展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下列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的乡村建设项目,不得以设施农用地办理备案手续。

1.以经营性为目的的粮食存储、加工、农资农机具存放和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维修场所。

2.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3.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4.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饲料加工厂、农副产品市场。

5.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的办公场所、住宅等用地。

6.集中兴建的公用设施用地、超范围和超规模的辅助设施用地。

对于上述情形中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需求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柳州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柳资源规划规〔2020〕2号)】

(二)合理确定选址及用地规模

设施农用地选址应符合相关规划,综合考虑耕地保护、安全环保、建设成本效益等因素,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闲置设施农用地以及闲置建设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让一般耕地,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对于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规模,其中国家已颁布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未颁布行业标准的,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原则执行。【《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柳州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柳资源规划规〔2020〕2号)】

(三)设施农用地备案流程

设施农用地备案按照《柳州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主要流程包括:拟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提交备案申请、公告、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批复备案、上图入库等环节。【《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柳州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柳资源规划规〔2020〕2号)】

四、建设用地办理手续指引

(一)乡村建设项目选址要求

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乡村建设项目要依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或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进行用地选址,必须符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红线底线以及强制性规划管控内容要求。

2.乡村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现状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尽量使用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62号)】

3.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

4.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项目,需符合相应规模布局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49号)】

(二)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流程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手续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关于农民建房相关规定办理,其他乡村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按以下流程办理,具体审批事项办理要求以相关办事指南及要求为准。

1.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除以下情形外,乡村建设项目应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建设项目,无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

(2)在村庄建设边界内,按批次用地方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乡村建设项目,无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49号】

(3)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无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委<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发改农经〔2020〕1402号)】

2.农转用及土地征收报批

乡村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和条件,并依法实施征收。

市级每年安排不少于5%的市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保障乡村振兴及农村一二三产融合项目,按照“指标跟着项目走”的要求,在项目完成用地报批材料后安排使用。

乡村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在用地报批时按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8号)】

3.办理规划许可

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应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土地,应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集体土地的乡村建设项目,应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8号)】

列入乡村振兴规划、计划或项目库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储运、粪污处理、公共厕所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村内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给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文化体育等小型(项目用地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但露天篮球场不受此面积限制)零星公用公服设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地方技术规定要求,确保安全利用的前提下,可在制定和公开管理实施细则后,免于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62号)】

4.办理供地手续

(1)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乡村建设项目用地已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按国有建设用地相关规定办理供地手续。【《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8号)】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依法登记的工业、商业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

(3)村集体自用或通过入股、联营方式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建设用地自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村集体持有关批准文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62号)】

5.办理规划核实

已核发规划许可的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核发规划许可部门申请开展规划核实。

6.办理不动产登记

乡村建设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乡村振兴用地负面清单

(一)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占用情形: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等。

(二)一般耕地“五不得”: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三)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四)严禁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严禁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

(五)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六)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

(七)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图占、买卖宅基地。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

(八)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九)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十)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格限制林区耕地湿地等占用和过度开发。

(十一)严禁在城乡建设中以单个项目占用为目的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严禁以土地综合整治名义调整生态保护红线。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砍树挖山填湖,严禁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草地,不得采伐古树名木,不得以整治名义擅自毁林开垦。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搞大拆大建,不得强迫农民“上楼”。

(十二)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国家禁止类产业目录的、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进入乡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8号)】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后续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政策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件删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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