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
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产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局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有效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九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市委十三届十一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助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多措并举提升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效能,全力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空间保障
(一)积极开展规划数据库更新。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功能,科学支撑项目选址。对于已列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文本、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已在规划图、数据库上标绘的单独选址项目,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底线红线的,可视为符合规划。建立零星城镇建设用地项目管理台账,积极指导项目业主开展规划数据库更新。加快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相关项目统筹纳入规划,解决项目合规性问题。
(二)高效推进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全覆盖。在不突破上位规划、详细规划管控要求前提下开展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和修改完善工作。各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园区办、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和市属国有企业可结合土地利用实际情况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申请,并附送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含调整论证报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开展规划审查及报批工作(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照执行)。规划维护、规划勘误情形经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通过后,及时更新规划成果及数据库。
(三)强化规划引领赋能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助力园区整合升级,构建柳州市“2+4”产业园区空间格局新体系,在满足园区基本绿化、道路通行安全要求下,优化绿地布局及道路断面设置,充分挖潜和释放产业用地。结合《柳州市混合产业用地供给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优化详细规划用地兼容弹性管控要求,确保与我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相适配。对产业园区范围内正在开展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的区域,结合产业项目落地需求优先开展该区域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和报批工作,并在详细规划成果中作出区别说明,待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成果纳入全国“一张图”后可实施该区域详细规划。
二、提高资源要素保障能力
(四)提高用地指标配置效率。指导县区用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矿山生态修复等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市场化跨区域流转政策。稳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高效盘活利用节余指标。加强市级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精细化管控,从我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及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专项指标,持续助力我市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及乡村振兴合理用地需求。下达我市2024年县区绩效考评奖励指标,优先满足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合理用地。积极开展计划指标效益评价,构建“评价-反馈-优化”闭环机制,为优化指标精准配置提供科学依据。
(五)增强耕地占补平衡保障能力。指导县区加快推进在建补充耕地项目实施验收,衔接做好作物种植和日常变更,积极争取补充耕地指标入库。结合耕地占补平衡改革要求,统筹考虑占补平衡需求,稳妥有序推进流出耕地恢复整改,实现稳定利用耕地较2020年持续净增加。积极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对接,理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要求,推动符合要求的新增耕地指标入库,提升全市各类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保障能力。摸清耕地底数和种植现状,梳理补充耕地资源潜力,编制耕地保护专项规划,统筹耕地保护和农业产业发展。
(六)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易地代保。对本县域范围内确实无法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按照“市级统筹、县级协商、一事一议”的方式,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实施受益情况、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潜力分布等情况,探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有偿或无偿等多种方式进行易地代保。
(七)全力做好矿产资源要素保障。围绕勘查、开发、储备三项重点任务,聚焦我市优势产业发展需要,系统谋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科学编制柳州市“十五五”矿产资源规划,开展饰面用石灰岩、石英矿、冶金用白云岩、重晶石等矿产资源开发专题研究,有序配置矿产资源。
(八)持续激发矿业市场活力。加强对矿业权出让工作的统筹安排,优化矿业权出让工作流程,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探矿权区块建议,对符合出让条件的,及时安排出让。鼓励企业开展矿山深边部资源潜力评价和矿产勘查,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在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设置矿业权,以此解决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和矿产、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等问题。
(九)加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合理规划矿业用地规模和布局,保障矿业用地需求。进一步优化流程,压缩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采矿权注销登记审批办结时限,缩减矿山开发利用各类方案审查时间,加快重点矿业项目审核审批。推动碳酸钙产业发展,加快页岩气、沉积型石英岩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力度,重点出让饰面用板材、玻璃用石英岩、重晶石等矿种,为我市建材、钢铁、新能源行业提供矿产资源保障,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对新出让的砂石土类采矿权进行综合评价、整体出让。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矿山整合,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三、鼓励闲置低效用地再开发
(十)规划统筹连片盘活闲置低效用地。支持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主导,结合辖区情况制定集中连片改造提升规划,统筹谋划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工作,合理整合企业周边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引导招商项目优先利用,促进连片成片、集聚高效开发建设,以项目带动土地盘活。
(十一)积极探索产业用地有条件分割转让。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依法整体转让或节余土地分割转让的方式盘活利用低效产业用地。分割转让土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3亩且可独立开发,满足消防安全、交通出入、邻避要求、分割界线要求等。涉及配套公共设施等共享空间建设使用的,转让双方应明确权利义务,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标准厂房类的物业应在符合产业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按现行规定分割转让,鼓励可转让部分物业整体转让,对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确有物业购置需求的,转让和不动产登记的最小单元不小于层,且标准层面积应当符合产业发展客观需求,以层为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不得单独分割转让,分割转让后土地原则上不得再次分割转让。
(十二)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对于暂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转让双方可先签订转让合同,按有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产权预告登记。受让人可凭不动产预告登记凭证到相关部门办理规划、建设、环评、消防等相关审批手续,待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转让要求后,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土地存在抵押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带押过户”。
(十三)鼓励低效工业用地扩容增效。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企业调整产业类型或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原划拨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补办出让或租赁手续时,可以按原批准容积率条件评估并收取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十四)鼓励土地复合高效利用。对已合法取得用地手续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其转为工业用地功能兼容模式使用或转换为工业主导型的混合产业用地进行实施建设,用于转型升级或发展新兴产业。转换为工业用地兼容模式的混合产业用地的,不需补缴土地价款,但功能兼容的建筑不得分割转让、抵押。转为工业主导型的混合产业用地的,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经审查通过的开发方案或调整方案重新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在评估基础上综合确定应补缴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影院、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允许物流仓储用地和一类工业用地合理转换,促进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
(十五)推进闲置低效用地收回收购与置换盘活。积极筹措资金或申请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统筹保障土地收回、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投入。已停产或企业无意愿进行再开发的低效工业用地、属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的闲置工业土地,经认定具有盘活价值的,可对其进行收回、收购或予以土地置换,在与企业商谈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程序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十六)优化用地审查审批。落实用地用林并联审批试点,实行“一张底图”规范管理、“一次完成”勘测定界、“一个部门”受理申请、“一套材料”共同使用等举措,对自治区批准用地用林的单独选址项目实现全流程业务融合,并积极探索批次用地用林审批联动,提高用地用林审批服务效能。对少量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如交通、能源、水利等符合单独选址报批要求的用地按单独选址方式进行报批,其他用地按照城镇批次报批。对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的单独选址项目,在建设用地报批阶段,提前介入指导项目业主和有关县区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梳理规范市级审查工作流程,提高审查工作效率,确保补划地块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基本稳定、可长期稳定利用。
(十七)明确历史违法用地处置责任。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存在不涉及本项目违法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完成违法用地处置工作,新入善意第三方企业不承担非本项目的违法用地责任。依据《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项目建设属程序性违法且农转用审批手续属于市级审批以及上级委托市级审批的,按从旧兼从轻原则查处整改。对违法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整改,消除土地违法状态。
(十八)高效解决工业园区规划核实遗留问题。已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满足建筑间距、退距、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可按程序调整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完善规划许可、规划核实手续。部分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可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出具规划核实意见。临时性建(构)筑物特殊处理:服务于生产且需暂时保留的现状建(构)筑物,因客观条件无法纳入规划调整或补办规划许可,业主单位出具书面承诺明确后续对该临时性建(构)筑物处置措施及时限,区(县)政府或新区管委会组织工信、住建、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在确保生产安全、结构安全及消防安全的情况下出具意见,可允许按现状暂时保留。
(十九)优化服务提升纾困解难实效。建立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问题快速响应机制,畅通政企沟通渠道,通过走访调研、专题座谈、线上平台等方式,及时收集行业主管部门、用地企业等反映的要素保障诉求。建立问题清单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处置,对基层反映的共性政策需求,及时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对个性问题,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指导。强化部门协同联动,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切实解决企业用地用矿等难点堵点问题。
五、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供应制度
(二十)丰富完善产业用地配置方式。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相应价格(租金)标底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价格应基本均衡。工业用地的价格(租金)不低于成本价(租)。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准入要求以及租赁“标准地”要求、租约到期处置方式及违约罚则等在公告中明确。租赁期满如需转出让,且符合约定条件的,可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出让加原租赁年限不超过最高年限规定。
(二十一)优化自然资源资产供应方式。探索组合供应在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涉及同一使用权人需整体使用多门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项目。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的两宗以上产业用地,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
(二十二)有序推进住宅用地精准供应。严格落实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预期引导,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时序、方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二十三)合理确定土地供应价格。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等同意前提下,利用城镇老旧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环境及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新建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地下停车场,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且符合规划的超配部分的,以及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因完善“急时”功能而增加容积率的“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工业用地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等确定出让底价。
(二十四)提供五年过渡期支持政策。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铁路划拨用地用于物流相关设施建设从事长期租赁等物流经营活动的,可享受以5年为限的过渡期政策,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对于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用地性质除外)的前提下,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包括发展露营旅游休闲营地项目建设等,以及利用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旧厂房、仓库等存量房产、土地或生产装备、设施发展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的,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以及建设电子商务快递物流项目的,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的,也可享受5年过渡期政策。
过渡期内转型发展的用地不得分割转让、房屋不得分零出售。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六、激活自然资源数据要素价值
(二十五)探索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要素市场化运营。以时空云为载体,进一步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共享、利用,以卫星分中心建设为契机,统筹全市遥感影像数据的共享和利用。做好市域内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巡查和维护。加快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编制,加大数据目录的知悉范围,提高数据利用率。做好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数据归集、数据授权、数据运营和安全监管工作,挖掘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应用场景,加强社会的宣传和推广。
(二十六)全面优化推广智慧服务平台。基于政务云平台应用持续优化智慧服务,加强发改、工信、园区、教育、投促等多部门多要素数据共享,整合各类招商地块和重大项目选址数据资源,向各县区政府、部委办局、企业提供要素更全、数据更准、使用便捷的智慧服务,实现足不出户“一键看地”,增强项目与土地匹配度,为项目落地降本减负,加快项目落地速度。
七、提升自然资源法治服务水平
(二十七)优化涉企政策供给体系。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强化政策源头治理,确保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加快土地、规划、矿产等领域政策“立改废释”,破除制度性障碍。完善政策过渡期配套机制,通过政策解读、动态调整清单发布等方式,保障新旧政策平稳衔接。加强跨部门政策联动,聚焦企业用地、用矿、审批服务等需求,创新自然资源要素供给与监管服务政策,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八)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行政审查行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自治区自然资源管理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审批事项;健全阳光收费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落实自治区涉企收费减免政策。通过政务服务窗口、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对涉企收费进行动态核查;完善争议多元化解机制。通过政策解释、法律咨询、协商调解等方式,推动争议源头化解,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畅通企业诉求反馈渠道,依托“线上+线下”服务平台,完善投诉举报快速响应机制,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全程可追溯、可监督;健全权益保护长效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回访,定期对涉企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重点核查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性,切实维护企业公平发展权益。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期间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如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28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