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
市本级征地留用地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
事项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市本级征地留用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合法权益,根据《柳州市征地留用地上市交易规定》(柳政规〔2020〕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市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政策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5〕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以下事项: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市本级范围内,采取上市交易或划拨方式供应的征地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属于保留集体土地建设的留用地,可参照执行。
二、供地流程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留用地上市交易,按照《柳州市征地留用地上市交易规定》(柳政规〔2020〕5号)规定办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留用地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集体讨论决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批复等材料所确定的用地范围、土地用途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程序组织对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手续事宜进行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申办主体、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建设内容、是否同意该宗地按照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费用缴纳等,属于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作开发的,还应编制入股(联营)、合作开发方案,明确收益分配方式、违约责任等。该讨论决定事项应在本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2.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讨论决定报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核实后,报所在城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审核签署核实意见,属于入股(联营)、合作开发的,要重点核实企业的基本情况、入股(联营)、合作开发方案、收益分配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
城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的内容、集体讨论事项等进行核实,并以书面形式核实确认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总规模和剩余规模、本次申请用地面积、选址位置、规划用地性质,并附上位置示意图以及核实了解拟建设项目情况等,选址在储备土地项目上的,城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需向对应的土地储备部门发函征询意见。项目属于入股(联营)、合作开发的,应当参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监管要求,与入股(联营)或合作开发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议三方监管协议,就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时限、投资强度、运营监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事项要求,开展监管工作。
3.项目立项(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拟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到发展改革部门进行项目立项审批或者备案。
4.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经城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留用地确认的有关材料、项目立项或者备案、镇政府(或街道办)和城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核实意见、集体讨论的原始记录等相关材料,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其中,属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加油、加气站)的,提供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意见;其他行业有要求的,从其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等,明确留用地具体地块规划用地位置、红线范围、用地面积、土地用途、规划指标及建设要求等。
5.核查留用地相关情况。核查留用地是否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若仍为集体土地,按程序申请办理留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同时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城区征补中心(或市土地储备部门)核实土地征地拆迁情况,出具土地整理成本意见。城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核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是否已保障到位。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需同时办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6.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提出用地申请。(详见附件1、附件2)
7.用地审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法定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8.费用缴纳。用地单位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费人,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确定推送的费源信息向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9.签订监管协议。城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与入股(联营)方或合作开发方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10.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持费用缴纳凭证和监管协议,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1.不动产登记。用地单位按照不动产登记的要求持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强化供后开发利用指导与监督
(一)加强后续开发建设指导。各城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督促和指导留用地项目开发主体加快推进规划设计和建设报批工作,依法依规推进开发建设。
(二)积极预防和处置闲置留用地。留用地项目开发主体应当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等约定,对留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城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应根据签订的监管协议,开展土地开发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巡查监督,切实履行开竣工督促职责,避免土地低效利用或产生新的闲置土地;对已构成闲置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三)2023年1月1日后已按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的留用地项目,应按照本文要求补齐城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核实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三方监管协议等材料后,方可办理后续审批手续。
附件:1.XX村关于XX项目划拨用地申请的报告(用地申请模 板)
2.留用地办理划拨用地手续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