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柳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第二批)》(以下简称《豁免清单》),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提高民生服务水平和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公共空间品质与内涵,增强城市活力。
二、工作原则
对于《豁免清单》中列举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免于或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要求。
(三)坚守安全底线,保障公共利益,不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四)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符合本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同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清单内项目及建设行为,还应符合建筑结构、消防、交通、公共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物业管理、市容市貌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规范。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结合实际和执行质效,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相关政策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区局可参照执行。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第二批)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可直接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为加强管理,提升居住小区、学校、医院、办公园区、厂区等安全而设置的消防楼梯、岗亭、围墙等,上述工程应无权属纠纷,并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工业、仓储用地内因消防、人防、电力、环保等相关部门要求,增设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²的配电室、水泵室、消控室、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用房。
3.在满足消防安全要求、不涉及其他新增建(构)筑物、无权属纠纷、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的前提下,在既有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新建、改(扩)建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停放场所、配建雨棚和充电设施。
4.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利用城市高架桥桥下空间,设置平面或机械式停车设备类的公共停车场,或者足球、篮球场等运动场地。
5.在征得市政管理、林业和园林等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安、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设立的用于城市安全、交通管理、市容管理的岗亭等公益性设施。
6.在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工业、仓储用地内为保障项目运输、装卸货避风遮雨需求,设置未围合形成建筑空间的雨棚等设施。
(二)下列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定后,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案中的建设项目不得侵占城市道路空间、公共绿地,且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方案审定时需征求公众及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履行相关程序)
1.由所在城区政府负责组织申报设计方案及后期维护管理,并列入住建部门改造计划的老旧小区,为改善品质在红线范围内的改(新)建公共服务类建筑(设施):包括物业、社区服务用房、养老和托幼设施用房、文化活动室、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用房等。
2.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工程以及商业、行政办公、教育、医疗、体育、(疗)养老院等建筑项目因消防或交通功能需求增加垂直电梯工程;厂房、仓储等因生产经营需要增加的电梯、风雨连廊等工程。
3.老旧住宅小区因停车位不满足需求,在红线范围内新增的机械停车位。
二、下列建设项目不属于规划管理的范畴,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不影响相邻关系、公共安全等前提下,住宅建筑外墙空调架、不落柱雨(遮阳)棚、防盗窗、防高空坠物、晾衣架等设施安装。
(二)室外烟道、空调室外机隔音以及其他美化设施改造。
(三)设置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由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且不影响公共空间使用的户外配变电箱、环网柜、基站等供电通信设施。
(四)在满足消防、结构安全等条件下在加油(气)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施。
(五)无权属争议建筑屋顶增加不超过女儿墙高度且高度小于2.2米、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市容市貌的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六)城市公共空间(如广场、街道)中的座椅、饮水台、灯具、活动景观、交通设施、无障碍设施等相关公共设施。
(七)为加强管理,提升居住小区、学校、医院、办公区、厂区等安全而设置消防设施、监控设备、信报箱、快递箱柜等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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