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家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以优化资源配置和勘查开发布局为主线,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为动力,以矿业权整合和清理为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重组,推进矿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
2010-2015年,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矿产资源管理,加快推动矿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矿业结构调整,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龙头,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理布局,全面提升我区矿业综合竞争力。
(一)2010年目标任务
1. 矿山开发布局和矿产资源勘查布局进一步优化。对设置不合理的矿业权和重点矿区及矿种进行整合,进一步优化我区矿山开发布局。2010年底,全区采矿权总数力争由2009年底约5400个减少到4700个左右。
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和地勘行业管理,通过探矿权整合,调整优化全区矿山资源勘查布局,为自治区统筹部署重要成矿带的整装勘查奠定基础。2010年底,全区探矿权总数力争由2009年底约2640个减少到2510个左右。
2.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升。通过整合,全面清理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最低要求、不按设计开采、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推动矿产资源向具备技术、资本、人才等优势的企业集聚,实现资源科学合理配置,进一步优化矿山开发结构,发挥矿产资源的规模效益。2010年底,大中型矿山占全区矿山总数的比例提高到3.0%以上。
3.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推动矿产资源进一步向勘查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优良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2010年底,主要金属矿产采选综合回收率要达到60%以上,主要非金属矿产采选综合回收率达到64%以上,煤矿平均回采率达到80%以上。
4. 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严格按照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进行矿山恢复和治理。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重点整合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重要矿区的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2010年底,完成钟山县珊瑚钨锡矿区和河池市五圩等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5. 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通过矿山整合,使因矿山布局不合理、开采技术落后、不按设计开采等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和地质灾害明显减少,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2011年至2015年目标任务
从2011年开始,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逐步实现常态化管理。至2015年,通过进一步推进整合工作实现以下目标:
1.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全面优化。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整合方案进行采矿权、探矿权的设置和管理,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科学合理。2015年底,全区探矿权数量控制在2200个以内,重要成矿带基本实现整装勘查,勘查技术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全区采矿权数量控制在4500个以内,严格执行开采规划分区制度和开采准入条件,基本实现科学划分矿区,一个矿区只设一个开采主体的目标。
2. 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全面提升。重要和优势矿种全面实现规模化开采,一般矿种基本实现规模化开采,矿山开发结构明显优化。2015年底,大中型矿山比例力争提高到4.0%以上。
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我区实际的重要矿种最低开采规模及生产年限要求。大力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和循环利用,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2015年底,全区矿产平均采选综合回收率在2010年基础上再提高3~5%。
4. 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生态环境全面改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落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废弃物得到妥善有效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得到有效防控。新建和生产矿山的地质环境得到全面治理,毁损土地得到全面复垦,历史遗留未治理的国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45%以上。
5. 符合我区实际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建立健全以规划为龙头,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以准入制度为引导,以矿业权计划投放为调节的矿业权科学管理制度体系。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
三、整合原则
(一)以矿产资源规划为基础。以国家、自治区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基础,做好与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及相关行业、产业规划的衔接。
(二)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结合国家、自治区产业规划、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优化矿产勘查开发结构和布局,鼓励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
(三)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相衔接。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统筹规划地质找矿与矿产开发,做好勘查与开发的衔接,努力推进整装勘查与规模开发。
(四)优化资源配置。积极引导矿产资源向资金、技术、管理优势明显的大型企业转移,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提升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效率和竞争力。
(五)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综合考虑各种效益,在发挥好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矿山安全效益和矿区环境效益。
(六)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公正。以规划为基础,以整合实施方案为依据,公开整合过程,采取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公开、透明推进整合工作。
四、整合范围和重点
(一)整合范围
1. 影响矿区统一规划开采的矿山、勘查项目。
2. 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3. 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环境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矿山。
4. 采矿区深部及外围勘查开采主体不一致,不符合矿区规划或不适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勘查项目。
5. 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一个成矿区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
6. 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要求、“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
(二)重要矿种
以煤、铁、锰、铝土矿、铅、锌、金、钨、锡、锑、铜、高岭土、大理石等作为重要矿种进行整合。各市、县可根据实际,将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其他矿种列为整合的重要矿种。
(三)重点区域
1. 自治区级重点整合区
自治区级重点整合区包括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自治区规划矿区和重点勘查区、重点开采区及限制开采区。
(1)自治区规划矿区(8个):南丹大厂锡多金属矿田规划矿区、田东新州煤田规划矿区、靖西-德保铝土矿规划矿区、平果铝土矿规划矿区、大新下雷-靖西湖润锰矿规划矿区、扶绥-龙州铝土矿规划矿区、贵横宾高铁三水铝土矿规划矿区、合浦那车垌-清水江高岭土矿规划矿区。
(2)重点勘查区(26个):田阳洞靖-巴别堆积型一水铝土矿、那坡龙合-靖西魁圩堆积型一水铝土矿、靖西南坡-三合堆积型一水铝土矿、靖西大道堆积型一水铝土矿、扶绥山圩堆积型一水铝土矿、龙州响水堆积型一水铝土矿、南丹芒场矿区及外围锡金多金属矿、南丹大厂矿区及外围锡金多金属矿、河池五圩矿区及外围锡金多金属矿、合浦那车垌高岭土矿区、宾阳王灵高铁三水铝土矿、来宾石牙高铁三水铝土矿、横县陶圩-贵港石卡高铁三水铝土矿、大新下雷-天等上映锰矿、南丹铜坑锡多金属矿、巴力-龙头山锡多金属矿、贺州龙水金矿、贵港龙头山金矿、田林高龙金矿、贵港福六岭金矿、恭城粟木铌钽锡矿、钟山珊瑚钨锡矿、德保钦甲铜矿、岑溪佛子冲铅锌矿、融安泗顶铅锌矿、浦北新华铅锌矿。
(3)重点开采区(37个):平果铝土矿、田东游昌铝土矿、田阳洞靖-巴别铝土矿、德保隆华-古美铝土矿、德保东凌铝土矿、靖西新圩铝土矿、那坡龙合铝土矿、靖西南坡铝土矿、扶绥山圩铝土矿、宾阳王灵高铁三水铝土矿、来宾石牙高铁三水铝土矿、横县陶圩-贵港三里高铁三水铝土矿、南丹大厂锡多金属矿、南丹芒场锡铅锌矿、河池五圩铅锌锑矿、大新下雷锰矿、天等东平锰矿、桂平木圭锰矿、博白油麻坡钨钼矿、环江北山-都川铅锌矿、融安泗顶-龙塘铅锌矿、武宣盘龙铅锌矿、桂平锡基坑铅锌矿、岑溪塘村-佛子冲钛铁铅锌矿、罗城一洞-五地锡矿、钟山长营岭钨锡矿、隆林马雄-隆或锑金矿、乐业幼平金矿、凤山金牙-明山金矿、贵港龙山金矿、贺州龙水-张公岭金银矿、宁明膨润土矿、象州潘村-普和重晶石矿、龙胜鸡爪-古坪滑石矿、合浦高岭土矿、田东煤田煤矿、恭城栗木锡多金属矿。
(4)限制开采区(24个):融水九毛-六秀锡矿、资源牛塘界钨矿、隆安都结锑矿、崇左六汤稀土矿、钟山花山稀土矿、宜州龙头锰矿、全州小洞-两河锰矿、平乐二塘-银山锰矿、贺州芳林锰矿、钦州华荣锰矿、来宾凤凰-思荣锰矿、武鸣板苏-敢双锰矿、宜山煤田、罗城煤田、合山煤田、环江茂兰煤田、上思七门煤田、扶绥煤田、上林马鞍山-镇圩滑石矿、桂平北市萤石矿、资源双滑江萤石矿、三江板必重晶石矿、上林大丰钒矿、合浦官井钛铁矿。
2. 市、县级重点整合区
各市、县级重点整合区应包括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开采区、重点勘查区和限制开采区。设置不合理的砂石、粘土矿区也应作为市、县级重点整合区。
五、工作安排
(一)整合工作实施单元划分
按照市(含市本级城区、跨县整合区)、县(县级行政区内除跨县整合区之外的区域)两级对整合工作单元进行划分。全区共确定89个整合工作实施单元(14个市、75个县)。每个单元按照所管辖的范围,分别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并按照“谁编制,谁实施”的原则,依据审批后的方案组织开展整合工作。
(二)整合工作责任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是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整合实施方案,并按照审批的县级整合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整合工作。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级整合实施方案,按照审批的市级整合实施方案推进市本级城区及跨县整合区的整合工作,并负责对所辖县的整合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协调。
(三)整合实施方案的审查和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将县级整合实施方案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市级、县级整合实施方案进行初审论证,将市级和县级整合实施方案汇总后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对市级、县级整合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进行审查论证,并将审查修改意见反馈给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审查修改意见对整合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由市级人民政府汇总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通过审查并修改完善的市级、县级整合实施方案及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市为单位审核批复整合实施方案。
(四)进度安排
1. 方案编制与审批阶段:2010年1月1日至4月30日
(1)2010年3月5日前,完成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编制,并于3月31日前将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2)2010年4月20日前,完成市、县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及上报。
(3)2010年4月30日前,完成市、县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审批。
2. 方案实施阶段:2010年5月1日至11月30日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开展2010年的整合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自治区将适时组织对各市、县整合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在2010年10月至11月期间对本辖区整合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2010年11月底前形成自查报告。市级人民政府的自查报告内容除了市本级整合实施方案的实施情况外,还要包括本市所辖县(市)整合实施方案的实施情况。
3. 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2月
各市人民政府在2010年12月1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整合工作自查报告。12月20日前,自治区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市、县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12月31日前向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各地要做好迎接国土资源部等部门2011年一季度对我区整合工作进行检查的准备工作。
4. 整合工作常态化管理阶段:2011年至2015年
对列入2011-2015年整合目标的整合矿区,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整合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以每年为一个阶段,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实现整合工作常态化。要通过整合工作,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管理相关制度,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推进我区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六、政策措施
(一)坚决停止和关闭不符合要求的勘查项目和矿山。
各地要将位于禁采区、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要求、“圈而不探”、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合要求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列入停止勘查和关闭名单。具备整合条件的,纳入本次整合工作范围。不具备整合条件的,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停止和关闭,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注销有关证照。
(二)创新整合模式,合理确定整合主体。
各地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多元投入、联合出资,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风险共担、成果共享、互利共赢的新模式。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制订整合主体标准,明确整合后的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尤其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从整合矿区内产生整合主体。对矿区内参与整合的企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或者参与整合的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可以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或者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或者将矿区内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公开出让矿业权。各地应充分鼓励优势企业利用资金、技术、管理等优势,运用市场方式实施整合,培育壮大矿业龙头企业。
(三)严格探矿权转采矿权管理,一个矿区只设一个主体。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进一步优化矿业权设置。探矿权人凭探矿权申请勘查区域采矿权的,必须按照规定完成勘查区域的勘查工作并达到申办采矿权的条件;探矿权转采矿权后原则上要注销原探矿权,但特殊矿种、复杂类型矿床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批准的,可以在采矿权矿区范围外的原探矿权勘查区域按规定延续或保留探矿权。原则上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主体,对同一个矿区有多个探矿权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时要整合成一个开采主体。列入整合范围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必须严格按照整合实施方案进行整合,不得转让给整合主体以外的企业。
(四)暂停办理部分矿业权登记相关手续。
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1年3月9日止,除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投入的勘查项目、国家重点项目和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配套资源勘查开发项目以及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需要外,全区暂停受理探矿权新立、分立和变更扩大范围申请。在整合矿区整合工作完成以前,暂停在整合矿区范围内新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暂停办理列为整合对象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变更、延续和保留手续。对拒不参与或无故拖延整合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国土资源、环保、工商、安监、煤监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照的年检、延续、变更手续,有关证照到期后,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充分利用市场配置资源。
除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铝土矿、稀土等国家和自治区有特别规定的矿种以及自治区统筹整装勘查开采区以外,空白地(包括矿业权已灭失的区域)原则上全部要采取市场化运作,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充分利用市场配置资源,提高配置效率。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大。各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充分认识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要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91号)的要求,委托有相应技术力量的单位进行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写,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整合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整合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编制整合实施方案,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业与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审查煤炭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和用量严格把关核定,并负责维护整合矿区的社会治安;监察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对违规违法审批矿业权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财政部门做好整合工作的经费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源整合方面的一些利益关系进行处置;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企业进行查处,对整合后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优势矿产管理工作,按职能参与审查铝土矿、黄金、铅、锌、钨、锡、锑等矿种重要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工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拟设立企业的核准登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明确整合目标,逐级签订责任状。
各地要明确整合重点矿区和2010年整合目标,研究确定挂牌督办的重点矿区,挂牌督办的重点矿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确定整合矿区的30%。
为确保2010年整合工作目标顺利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市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层层签订2010年度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目标责任状,进一步落实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将整合工作完成情况列入各级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对整合任务完成好的市、县,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前提下,矿业权投放数量可给予倾斜。对工作不力未能如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市、县,暂停该市、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审批办理。
(三)规范审批程序,提高矿政管理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依法及时为整合后的矿山企业换发相关证照。
在矿区整合主体确定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划定矿区范围。对于应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凭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经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持该采矿许可证,须在2年内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有关规定要件,开展生产系统改造,申办其他相关证照;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生产,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
(四)完善规章制度,构建长效机制。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建设,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加强矿业权人和地勘单位的资质条件管理,提高勘查开采准入条件,推进矿业权出让分区管理。建立健全矿业权投放和调控机制,合理设置矿业权。不断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和矿业权市场监管制度,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严格矿业权年检制度,加强批后监管,促进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完善社会监督制度,丰富监管手段,构建综合监管平台。全面提升矿产资源管理水平,巩固整合成果,促进我区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有序推进。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整合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整合矿区实地检查,确保整合到位,防止走过场、假整合。要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清理矿业权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杜绝在矿产资源整合中倒卖矿业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在协调确定整合主体、调整各方关系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矿业企业,要建立黑名单并予以曝光。强化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争取各方的理解和支持,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对整合工作推进不力地区和弄虚作假行为要进行通报批评。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地矿 资源 整合△ 方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