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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报3起矿产资源违法问题典型案例

2025-07-07 08:05     来源:执法督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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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保护柳州市生态环境,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持续保持打击非法采矿高压态势,现公开通报3起矿产资源违法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作用。

一、柳州市白露砂石开采公司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案

经调查,柳州市白露砂石开采公司于20181月至12月期间在北部生态新区大田山采石场矿区范围内累计超深开采石灰岩14.24万吨,并已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越界开采行为。20221013日,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20236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566400元,并处罚款100000元。

二、鹿寨县黄冕镇板坡采石场矿区外刘某林无证开采案

经查,违法当事人刘某林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于202312月擅自以挖掘机开采的方式,在鹿寨县黄冕镇板坡采石场矿区外开采石灰岩矿大约500立方米,非法开采行为被发现后才停止,其违法情节较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违法采矿行为。20231214日,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立案调查。2024328日,作出处罚决定,没收非法开采的500立方米石灰岩矿,并处罚款30000元。

三、柳江区土博镇琴怀村龙立屯韦某益无证开采案

经查,违法当事人韦某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于202312月擅自以挖掘机开采的方式,在柳江区土博镇琴怀村龙立屯开采石灰岩并用于出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属无证采矿行为。2024321日,柳江区自然资源局予以立案调查。2024520日,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970元,并处罚款30000元。

以上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扰乱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针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请各县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必须立案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必须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区要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辖区内矿产资源监管执法,防止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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