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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的 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0-01-23 10:30     来源:开发利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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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政规〔2020〕2号)

一、起草背景和意义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项目“标准地”试点方案》(桂自然资发〔2019〕4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关于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8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项目“标准地”试点方案》(桂自然资发〔2019〕41号)

(六)《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26号)

(七)《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柳东新区管委会关于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柳东管办〔2019〕52号)

(八)《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内容、保障措施四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试点范围与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主要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重大会议精神,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实现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为目标,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导向,全面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流程,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基本原则涵盖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改革提效率、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坚持全过程监管四个方面。试点范围包括市城区各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作目标结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试点方案的任务和步骤将试点工作分为带标准出让、审批制度改革、开展区域评估与指标体系建立几个阶段。

(二)重点任务。按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试点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为以下几点:一是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工作,二是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三是明确“标准地”出让承诺履约要求,四是推进“标准地”与审批制度改革联动,五是建立“标准地”全过程监管体系,六是总结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经验。

(三)工作内容。经梳理工业项目“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分为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监督管理等六个主要环节。其中出让前准备包括区域评估与标准制订工作,按标出让包括指标确定与协议签订,审批服务包含提供代办服务、告知承诺制及拿地即开工等内容,按标施建明确施工建设的管理要求,对标验收确定竣工验收和达产评估的具体要求,监督管理包括全过程监督管理、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的主要内容。

(四)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查考核、加大宣传力度与强化总结评估。加强组织领导主要是成立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导落实“标准地”改革相关举措,各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标准地”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强化督查考核是由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查考核各试点园区(开发区)的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开展月度及年度统计考核。加大宣传力度是要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强化总结评估要求适时对“标准地”试点开展情况、实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政策。

《实施意见》还包括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管理操作流程图、柳州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试行)及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三项附件,主要用于实施试点工作的操作指导和明确签订协议的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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