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办法》和《实施细则》(修订)出台重要作用和意义?
答:《办法》的出台,对于广西落实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规定,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手段,调动各地补充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的建立,将使补充耕地指标的调剂由原来的以政府部门主导为主,转变为以市场调节为主,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举措。此举充分利用市场经济的手段落实最严格的保护耕地制度和耕地占补制度,严守耕地红线。
二是提高国土资源对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实施,可实现县、市、区资源的优势互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调动基层耕地保护和土地综合整治的积极性,对于平衡各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确保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脱贫攻坚及民生项目的及时报批,提高耕地指标利用效率和全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是规范指标交易行为。《办法》和《实施细则》(修订)出台规范了指标的交易行为,并明确由广西国土资源厅负责全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建立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组织实施全区跨设区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各设区市可选择建立本市专门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或在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中接入市级交易平台。补充耕地指标供需双方可通过交易平台发布补充耕地指标供应、需求信息,并严格按照出让申请、出让审查、出让公告、竞买申请、竞买审查、交易竞价、成交确认、成交公示和合同签订等程序公开公平进行。
四是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更好地落实耕地保护。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实施,耕地后备资源较为丰富的县(市、区)通过交易获得资金用于耕地开垦和提质改造,提高了耕地质量,从而促进了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办法》和《实施细则》(修订)规定,补充耕地指标出让后,受让方所在地政府本轮规划期限内减少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护考核任务,出让方所在地政府本轮规划期限内增加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有量考核任务并出承担新增耕地管护责任,使得耕地保护责任得到了落实。
二、问:《办法》和《实施细则》(修订)出台有何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2017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明确规定耕地占补平衡要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实行跨地区补充耕地的利益调节,拓展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并提出“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来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故市、县人民政府为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补充耕地指标不足部分可以通过指标交易市场予以解决。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也明确规定补充耕地指标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后有富余的,可以有偿转让。
我区自2015年实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制度以来,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了部分区域资源与经济之间的互补,提升了补充耕地指标的价值,对提高各地开发后备资源的积极性起到了推动作用。然而,在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和落实占补平衡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市县对土地开垦和耕地提质改造工作仍然不够重视,导致无法按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部分耕地后备资源富余的市、县处于观望状态,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开发出新增耕地的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旱改水”的水田指标紧缺且分布不均,影响了当前项目用地报批工作等。
因此,为进一步加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政策的实施力度,严格执行“跨县域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必须通过指标交易市场有偿调剂”的规定,以经济手段充分调动各地补充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积极性,切实解决我区部分地区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补充耕地指标缺乏的问题,我厅根据国家及自治区当前对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的新要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以下简称《办法》、《细则》)进行了修订,从而实现“实行分级交易,建立自治区、市两级指标交易市场”的目标。
三、问:《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修订对原《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保留和完善,主要修订内容是建立自治区、市两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完善交易程序,规范材料审查,相关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等内容。同时,拓宽补充耕地交易指标来源,探索“旱改水”新增水田有偿出让,用于落实建设占用补充水田质量。
(一)《办法》(修订)分为总则、指标交易、协议方式出让交易程序、挂牌拍卖方式出让交易程序、指标管理使用、交易监督检查和附则7个章节,共32条,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第一章:总则。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适用范围。在明确全区补充耕地指标跨县域调剂使用必须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方式进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跨设区市调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应当通过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设区市内跨县域调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应当通过设区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二是拓宽了补充耕地指标的来源。除原先规定的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经验收确认并完成项目信息报备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有效补充耕地指标可以用来交易外,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也可以用来交易;三是明确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可通过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或各设区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公开挂牌、拍卖的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四是增加协议方式出让交易,明确国家、自治区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脱贫攻坚项目占用的补充耕地指标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交易。其他项目一律采取公开挂牌、拍卖等竞争性出让方式交易;五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可根据补充耕地指标的成本及有偿流转价格走势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补充耕地指标、旱改水指标交易指导价。
2.第二章:指标交易。一是在指标交易对象中出让方和受让方均增加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即自治区储备的补充耕地指标也可以用来交易,对设区市组织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自治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与购买,且在同等条件下自治区有优先购买权;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补充耕地指标的来源,具体包括: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形成的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新增耕地指标,以及现有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形成的可通过补改结合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水田指标;明确了如何建立设区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及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数据库的管理。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如何设定交易起始价。
3.第三章:协议方式出让交易程序。主要对协议方式出让的材料提交、出让审查、合同签订及结果公示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4.第四章:挂牌、拍卖方式出让交易程序。一是将厅交易中心修订为交易机构,将原交易程序调整为挂牌、拍卖方式出让交易程序;二是调整“出让审查”程序和时限。明确交易机构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其中,交易中心1个工作日,整理中心4个工作日)完成出让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规性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经指标交易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三是明确出让方与竞得人应在《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并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的行为,做出惩处规定,并限制该失信合同方再次在自治区、市两级交易平台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四是在出让公告、成交公示部分增加了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本级指标交易机构门户网站、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等地点;五是将竞买保证金予以提高,竞买保证金数额按照起始价的10%确定;六是对合同签订部分予以进一步规范。七是《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签订后,交易双方应按合同书的约定履行各自责任,对于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的行为,应当按照合同书中“违约责任”所约定的方式处理,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竞得人所缴履约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返还,并限制该失信合同方再次在自治区、市两级交易平台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5.第五章:指标管理、使用。一是在交易指标的管理和使用中明确指标交易购买的提质改造指标应当按规定使用;二是明确规定自治区、市两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由自治区、市两级财政分别安排;三是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范,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制定本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制度。
6.第六章:交易监督检查。在第二十八条中增加了举报指南及举报方式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开的内容,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交易机构作为被监督对象,接受单位和个人及社会各界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中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7.第七章:附则。明确设区市可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实施细则。
四、问:《实施细则》(修订)修订依据
答:《细则》(修订)主要根据《办法》(修订),针对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设区市组织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由设区市根据《办法》(修订)及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实施细则进行规范。该修订分为总则、协议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程序、挂牌拍卖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申请及审查程序、信息发布、补充耕地指标竞买申请、网上挂牌及竞买报价、交易合同签订成交结果公示及备案、资金管理及交易费用、法律责任及争议处理和附则等11个章节,共47条,《办法》(修订)已有明确规定的,《细则》(修订)则不再重复。
五、问:《办法》和《实施细则》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对象是什么?
答: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可供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设区市、县(区、市)人民政府;
补充耕地指标受让方:是指为落实建设项目占补平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设区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
六、问:《办法》和《实施细则》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条件是什么?
答:设区市、县(区、市)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储备指标不能满足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需求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因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且申请竞买的补充耕地指标面积未超出项目用地所对应的占用耕地面积或水田面积的,可作为申请受让方进行交易。
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必要时出让自治区补充耕地储备库中的补充耕地指标。
设区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需符合下列条件方能进场交易:
(一)设区市、县(区、市)行政区域内已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二)设区市、县(区、市)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储备指标满足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的需求后有富余。
对设区市组织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自治区认为有必要的,在同等条件下自治区有优先购买权。
七、问:《办法》和《实施细则》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如何建立?
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建立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组织实施全区跨设区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各设区市可选择建立本市专门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或在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中接入市级交易平台。补充耕地指标供需双方可通过交易平台发布补充耕地指标供应、需求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
八、问:补充耕地交易指标来源
答:补充耕地交易指标来源包括: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形成的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新增耕地指标,以及现有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形成的可通过补改结合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水田指标。
九、问:哪些项目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答:国家、自治区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脱贫攻坚项目占用的补充耕地指标,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交易。
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如何确定?
答:补充耕地指标原则上按照单个完整项目进行交易,如项目面积过大不便于交易的,则可按图斑进行交易。
交易起始价由出让方根据当地补充耕地指标建设成本、跨区域资源补偿和长期管护费用并结合市场交易环境确定,但不得低于同地类同等别耕地现行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十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出让公告的内容是什么?
答: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
(二)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面积、等别、地类、地理位置、拐点坐标等;
(三)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交易的时间、地点;
(五)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方式、起始价、加价幅度;
(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十二、问:《办法》和《实施细则》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如何监督检查?
答: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成交后的补充耕地指标划转台帐的登记和管理。交易机构对每一宗指标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出让申请至交易结束全过程的相关文书并分类造册。
2.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过程通过互联网完成,确保信息公开透明。举报指南及举报方式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交易机构接受单位和个人及社会各界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中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3.出让方和受让方参加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准确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交结果无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参加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活动的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成交的;
2.参加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活动的单位互相串通,操纵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的;
3.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利用技术手段为有关单位骗取成交的。
政策链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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