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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柳州市生态保护区域全面退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关于《柳州市生态保护区域全面退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2018-05-24 12:30     来源:柳州市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柳州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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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依据柳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柳州市第14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9次会议决定事项》(决定事项〔20171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柳州市生态保护区域全面退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实施方案》。 

一、编制背景 

201689日,自治区发改委印发了《广西16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桂发改规划〔2016944号),把我市三江县、融水县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县,并把部分矿产资源采选业列入限制或禁止类产业,三江县禁止发展有色金属矿采选业,要求禁止新建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项目,融水县把非金属矿采选业列为限制类产业,要求禁止在环境敏感区、水土流失防治重点防控区域开采粘土及其他砂石;把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矿采选列为禁止类产业,要求禁止新建,原有产业按核准资源储量及范围坐标或中心坐标范围内采选后退出。 

柳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态功能区划要求,结合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出了在柳州市北部也是柳江上游区域三江、融水、融安县,禁止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决定,该决定突出体现了北部三县作为柳州市生态保护屏障的功能和作用,也契合了当前柳州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市政府按照上述要求制定了北部三县生态保护区域矿产勘查开采退出工作方案。 

二、明确在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矿业权必须退出 

目前,市县政府正组织相关部门划定北部三县生态保护区范围。北部三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江河流域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风景名胜区、旅游景观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列入生态保护区,并对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矿业权逐一进行排查,凡在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矿业权必须尽快退出。 

三、明确矿业权退出的基本原则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第14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9次会议决定和自治区对融水县、三江县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要求,北部三县和相关部门在实施矿业权退出方案时,应贯彻环境损害影响最小化,引发的社会矛盾最小化,引发的行政补偿最小化的原则。 

(一)贯彻环境损害影响最小化原则。北部三县是柳州市的生态保护屏障,根据这一定位,北部三县凡是应退能退的矿业权要尽退快退,除满足国家战略性需求矿产资源,为旅游业配套的地热、矿泉水,为满足本地建设需求且在石料矿山和砖瓦用页岩矿山控制数内,这三类矿山可以新设矿业权外,其他矿产资源禁止新设矿业权。 

(二)贯彻引发社会矛盾最小化原则。北部三县原有矿业权退出,不可避免会引发原有矿业权人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执行矿业权退出方案时,要尽可能减少社会矛盾,要采取多种方式化解矿业权退出引起的矛盾纠纷;要分类处置,合理确定矿业权退出的过渡期及过渡期内的开发方案;对过渡期内的开采或勘探方案,要严加监管,防止引发新的矛盾和扩大对环境的损害。 

(三)贯彻引发行政补偿最小化原则。北部三县现有矿业权,凡是在生态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立即退出的矿业权,引起的行政补偿,应执行因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对在保护区外或虽在保护区内立即退出的矿山,但国家或自治区政策不够明确的,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补偿方案,对地方政府以先在工业园区内设置加工企业作为配置矿业权前置条件的,因矿山退出导致园区内企业关闭引起的补偿纠纷,应由矿山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负责处置。凡是根据矿业权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已获得合理过渡期的矿业权,期满后对矿山的采矿权及开采设施不再进行补偿。 

四、明确矿业权退出的工作职责 

柳州市北部三县逐步退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矿业权退出所涉及的部门及北部三县人民政府组成。各县矿业权退出工作由各县委、政府组织实施,各县政府根据工作职责主动开展矿业权退出工作,提出立即退出的具体矿山补偿方案,按一矿一议原则合理确定矿山退出的过渡期,领导小组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各县政府开展工作。在矿业权退出实施过程当中,遇到超出自身工作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及时将问题报告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召集成员单位及时协商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一般问题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重大问题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领导小组在市国土资源局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矿产资源业务的局领导担任,负责专项工作的日常事务及相关协调工作,有效协调各部门之间矿业权退出工作。 

五、编制依据 

(一)《广西16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桂发改规划〔2016944号); 

(二)《柳州市第14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9次会议决定》(决定事项〔20171号); 

(三)《柳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20173号); 

(四)《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六届第27期》; 

(五)《融安县人民政府开展融安县矿业权逐步退出排查摸底工作总结》;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融水县已设矿业权逐步退出排查摸底工作总结》。 

六、意见征集及方案修改完善过程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市国土局起草了《柳州市生态保护区域全面退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17615日通过电子政务网OA系统发送给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融安县人民政府进行征求意见,并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为了在上报市政府的工作方案中摸清柳州市北部三县政府对每个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意见。市国土局于201787日再次通过电子政务网OA系统发函给北部三县人民政府,要求各县政府根据报市政府的工作方案的原则精神,组织县发改、工信、财政、公安、国土、环保、安监、林业、水利、旅发及矿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范围内的矿业权进行综合论证,并根据综合论证情况分类提出处置意见。市国土局根据北部三县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171113日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柳州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柳州市生态保护区域全面退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实施方案》。市国土局根据政府常务会修改要求,对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再次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财政局等8家单位,根据8家单位反馈的修改建议,对实施方案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对不能采纳的意见建议逐一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说明,最终形成了目前的《柳州市生态保护区域全面退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实施方案》。 

七、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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