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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柳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2018-07-26 10:33     来源:柳州市国土资源局     作者:柳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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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我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政策的实施力度,解决我市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补充耕地指标缺乏的问题,在市政府同意下,市国土局出台了《柳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7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明确规定耕地占补平衡要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实行跨地区补充耕地的利益调节”,并提出“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来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因此市、县人民政府为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补充耕地指标不足部分可以通过指标交易市场予以解决。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也明确规定补充耕地指标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后有富余的,可以有偿转让。
因此,为进一步加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政策的实施力度,严格执行“跨县域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必须通过指标交易市场有偿调剂”的规定,以经济手段充分调动各地补充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积极性,切实解决我市部分地区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补充耕地指标缺乏的问题,我市根据国家及自治区当前对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的新要求,制定了《柳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办法》。
二、《办法》出台重要作用和意义
《办法》的出台,对于柳州市落实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规定,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手段,调动各地补充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的建立,将使补充耕地指标的调剂由原来的以政府部门主导为主,转变为以市场调节为主,此举充分利用市场经济的手段落实最严格的保护耕地制度和耕地占补制度,严守耕地红线。
二是提高国土资源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实施,可实现县、区资源的优势互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调动基层耕地保护和土地综合整治的积极性,对于平衡各县、区补充耕地指标,确保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脱贫攻坚及民生项目的及时报批,提高耕地指标利用效率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是规范指标交易行为。《办法》出台规范了市级指标的交易行为,补充耕地指标供需双方可通过交易平台发布补充耕地指标供应、需求信息,并严格按照出让申请、出让审查、出让公告、竞买申请、竞买审查、交易竞价、成交确认、成交公示和合同签订等程序公开公平进行。
四是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更好地落实耕地保护。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实施,耕地后备资源较为丰富的县(区)通过交易获得资金用于耕地开垦和提质改造,提高了耕地质量,从而促进了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办法》规定,补充耕地指标出让后,受让方所在地政府本轮规划期限内减少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护考核任务,出让方所在地政府本轮规划期限内增加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有量考核任务并出承担新增耕地管护责任,使得耕地保护责任得到了落实。
三、《办法》明确了可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对象
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对象有出让方和受让方。能够提供可供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市本级、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作为补充耕地指标的出让方。为落实建设项目占补平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市本级、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作为补充耕地指标的受让方。
四、《办法》明确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条件
市本级、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储备指标不能满足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需求,可作为申请受让方进行交易。
市本级、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申请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需符合下列条件方能进场交易:
(一)市本级、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行政区域内已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二)市本级、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储备指标满足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的需求后有富余。
五、建立了本市专门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
根据自治区国土厅的要求,各设区市可选择建立本市专门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或在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中接入市级交易平台。我市选择建立本市专门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我市的交易平台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柳州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在市交易平台上组织开展全市补充耕地占补指标交易。
六、《办法》明确了补充耕地交易方式和交易起始价
我市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方式分为协议出让和挂牌、拍卖出让。属于国家、自治区、市级重大项目、脱贫攻坚项目、乡村振兴项目用地的补充耕地指标以及为兑现承诺提质改造的补充耕地指标,可在市交易平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其他项目一律采取挂牌、拍卖方式出让。
交易起始价由出让方根据当地补充耕地指标建设成本、跨区域自愿补偿和长期管护费用,并结合市场交易环境来确定,但不得低于同地类同等别耕地现行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七、加强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监督检查
(一)柳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监督检查。市级、各县和柳江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成交后的补充耕地指标划转台帐的登记和管理。柳州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对每一宗指标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出让申请至交易结束全过程的相关文书并分类造册。
(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过程通过互联网完成,确保信息公开透明。举报指南及举报方式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交易机构接受单位和个人及社会各界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中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三)出让方和受让方参加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准确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交结果无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参加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活动的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成交的;

2.参加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活动的单位互相串通,操纵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的;

3.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利用技术手段为有关单位骗取成交的。
八、意见征集情况
在柳州市人民政府的同意下,市国土局于2017年10月起草了《办法》,但是由于自治区国土厅于2017年12月以桂国土资规〔2017〕12号对原交易办法进行了修订,我市于2018年3月根据桂国土资规〔2017〕12号文件修订的内容,重新拟定了《办法》并征求了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各县、区、新区管委以及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市国土局于2018年6月再次征求了意见,并对提出的意见的采纳情况与各单位进行了沟通,最终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柳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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