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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产用地上市交易部分程序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产用地上市交易部分程序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9-01-04 11:42     来源:柳州市国土资源局     作者:柳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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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118月,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下称为“三产用地”)上市交易行为,市政府出台了《柳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柳政发【2011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但该文实施以来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主要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55号文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上市交易的“三产用地”必须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手续过于繁琐且没有必要;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国有划拨方式办理三产用地供地手续,须首先缴纳划拨土地成本,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无力承担此笔费用。因此,有必要对55号文规定的程序作相应调整。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已办理供地手续、取得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三产用地,继续按照55号文的规定实施,主要程序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向市国土局申请三产用地上市交易——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审批(已属国有建设用地的,省略该步骤)——储备中心、城区政府、村集体三方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组织土地公开交易出让。

(二)尚未办理供地手续的三产用地,可以不再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权证,无需缴纳土地划拨成本,按下列程序办理三产用地上市交易手续:

相关部门确定三产用地选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村集体申请三产用地上市交易——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如已属国有建设用地的,省略该步骤)——储备中心、城区政府、村集体三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组织土地公开交易出让。

具体补偿标准等仍按55号文实施。

(三)关于三产用地土地取得成本支付问题。为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力支付三产用地办理农转用、土地征收报批税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等土地取得成本费用问题,在文中规定由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在与申请三产用地上市交易的村集体签订三产用地安置补偿协议后,从该村集体应得的三产用地货币补偿款中代为支付(土地取得成本前期已由村集体支付完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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