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做好矿产资源规划实施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有关措施和要求,对于加强我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推进矿产资源科学、合理、有序、绿色开发,加快矿业转型升级,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起草背景
目前,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第三轮自治区、市、县三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并已发布,为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控,规范规划实施管理,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严格规划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复函》(国土资函〔2017〕18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
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说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重要性。要求各地按照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矿产资源规划在矿政管理中的龙头作用,切实做好规划实施管理。
第二部分,对勘查开采申请项目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情形、条件或要求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第三部分,对钨、稀土等矿产提出了开采总量控制要求,提出了严格控制市县采矿权数量的有关要求,特别是规范了申请自治区预留采矿权指标的相关规定。
第四部分,对规划空间布局包括重点勘查区、限制勘查区、国家规划矿区、重点矿区、勘查开采分区、保护与储备区、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矿业发展示范区等提出了相关的管控要求和措施。
第五部分,提出并规范了制定规划年度实施方案、严格规划审查等推进规划有效实施的措施。
第六部分,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部分,提出并明确了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规划评估、监督和信息化管理等强化规划实施监管的措施。
主要特点
《通知》结合当前形势,在原有管理框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新措施、新要求。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前后衔接,坚持政策连续性。
2012年、2013年,我厅分别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9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0号),对规划实施管理进行了规范。本《通知》与上述两个文件在以下方面做好衔接:一是总体框架不变,基本按照空间布局管控、总量管控、规划实施、规划调整、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二是规划分区差别化管理、采矿权数量控制、年度实施方案、矿业权规划审查、规划调整、规划评估等规划实施制度继续保留实施,且基本内容总体不变。
(二)结合实际,坚持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与时俱进的原则,针对当前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实际,提出以下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1.对勘查开采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条件和要求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勘查开采申请项目应符合自治区、市、县三级规划,且砂石资源开采项目还须符合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二是勘查项目,分高风险矿产和低风险矿产(包括国家规划矿区内高风险矿产)两类提出了符合规划的要求和条件;三是开采项目,明确了符合规划的采矿权指标、空间布局、开采准入、环保安全等六个条件;四是特别针对勘查开采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空间布局要求,考虑地质矿产的赋存特点以及地质勘查工作的特点,根据勘查、开采对规划的精度要求,提出:勘查项目范围与勘查规划区块重叠面积占勘查项目申请面积的60%以上(含60%),开采项目范围与规划开采区重叠面积占开采项目申请面积的80%以上(含80%)或与开采规划区块重叠面积占开采项目申请面积的70%(含70%)以上,且其他未重叠的面积不属于禁止勘查开采区域的,视为符合规划空间布局要求。
2.对市县采矿权数量控制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明确了申请自治区预留采矿权指标的条件和要求。一是要求各市县应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采矿权总数和砂石采矿权数指标控制采矿权数量,不得超指标设置采矿权。二是本县及所属的设区市规划指标使用完毕后,才能启动申请自治区预留的采矿权指标(包括总量指标和砂石采矿权指标),且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3.进一步明确了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时间要求。一是在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内容上,增加了三项重要内容,包括:对拟整合、关闭退出的采矿权,提出调整措施和年度安排;制定本级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对本级审批发证的采矿权投放作出年度安排;对绿色矿山建设,特别是市级绿色矿山建设和有关的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提出年度工作安排。二是考虑工作实际,将各市汇总本级及所辖县级规划年度实施方案上报备案时间调整到当年4月30日前。
(三)严格要求,坚持权威性和严肃性。
1.进一步明确了规划调整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一是明确了规划调整的条件,取消了“包底”条款,即“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确需规划调整的其他情形”,同时,为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一条即“探矿权申请采矿权项目”。二是坚持规划的权威性,坚持“谁批谁调”(谁批准规划,谁批准规划调整)的原则,严格规划调整要求。对桂国土资发〔2013〕60号文关于市县审批颁发采矿证的砂石页岩等矿产涉及规划调整的可以由同级组织进行规划调整论证并报厅备案的规定进行了纠正,取消了该规定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三是坚持依法调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直接涉及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应当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四是明确了规划调整完成时限。要求原则上应在规划调整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
2、对规划实施责任、年度实施评估、规划监督检查、信息化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求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将规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指标,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统一考核。二是实行规划年度评估,及时掌握规划及规划年度实施方案进展情况。每年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并由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及所辖县级上一年度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评估报告汇总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三是强化规划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检查报告和结果按照规定予以通报。四是强化责任追究,对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或违反矿产资源规划设置矿业权的,以及违反规定擅自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等的行为,要求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是加强信息化管理。要求建立全区统一的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并纳入矿政“一张图”,建立全区矿产资源规划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以库管矿、以图管矿”。
其他问题说明
(一)由于《通知》印发后,原来相关的文件不再适用,因此,《关于加强我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9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0号)同时废止。
(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实际,《通知》有效期确定为5年。
相关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