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柳艳代表:
您在柳州市第十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增设小区非机动车充电桩风雨棚的建议》(闭字5号)收悉,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由我单位主办,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柳州市城市管理局、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协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4〕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印发了《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柳资源规划通〔2024〕344号),从规划管理层面着力解决我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不足问题。
一、针对既有住宅小区的改造要求
(一)在既有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要严守安全底线,按照“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合理选址布局。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要与相邻建筑保持安全距离,满足消防、救护等车辆的通达要求,不应占用、堵塞原有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等,不妨碍消防车操作且不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确需贴临住宅建筑设置的,各地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二)在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坚持业主主体协商、社区共建共享。要结合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推进落实。统筹实施主体应坚持社区自治原则,加强对实施方案的研究论证,妥善化解居民矛盾,积极稳妥开展相关工作。
(三)在既有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新建、改(扩)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建雨棚和充电设施的,在满足消防安全要求、不涉及其他新增建(构)筑物、无权属纠纷、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的前提下,免于或无需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
二、新建住宅小区配建要求
新建住宅小区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应配套不少于80%的电动自行车停车位,且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应100%预留配套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其中,地上配设的电动自行车停车位不大于20%,地下配设的电动自行车停车位不少于80%。设置有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地下非机动车库与地面交通联系应采用坡道方式出入。地上电动自行车停车位不小于2.2平方米/个(2米×1.1米),地下电动自行车停车位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个。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和充电设施(设计同步安装部分)与新建居住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支持。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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