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内容:
关于解决柳江区矿山用地难问题的建议
一、事由
目前柳江区辖区内有效采矿权共有9宗,其中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的有4宗分别为:花果山、养栏山、育鹏、大岭山采石场;因自身原因停产的1宗为金壶砖厂;证照未齐全以及无土地建设问题未开采的3宗,分别为:五九、尖山、狮子山;建矿期1宗为:里高中成锰矿。
2019年至2021年的老矿山按照上级的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有条件的矿山企业建设的生产车间、办公区是建设在矿区范围内;无条件的矿山企业只能是建设在矿区外,如大岭山、育鹏、果铜山,果铜山等采石场在矿区外建设面积约为60亩(当年是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的,但现在到期了不允许延期,变成了非法用地)。2021年新获得的矿山五九、尖山、狮子山3家采石场因无土地建设导致至今未开采,建设需要的土地约200亩。
二、案据
(一)矿权设置不合理:由于过去在设置采矿权时均以山体为界线设置矿权,除了山体以外的土地均为永久农田,无法纳入矿区范围内,导致了矿山企业在获得采矿权后无土地建设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等一系列的绿色矿山配套设施,甚至矿山企业获得采矿权后无法开采。如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尖山(马仔岩)石灰岩矿采矿权,柳州市于2022年6月挂牌出让,开采规模为360万吨/年,出让年限为30年,属大型矿山,大型矿山需要配套100多亩的土地开展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等绿色矿山建设,而该宗矿山红线范围内除了山体以外无多余的建设用地,导致了矿山企业至今因土地问题无法开采。这类矿山无土地建设的情况柳江辖区有4宗。
(二)矿山临时用地到期后无法整改问题:按照《柳州市关于开展露天采石场绿色矿山标准化建设的通知》(柳资源规划发〔2019〕91号)文件要求,2018年出让大岭山、果铜山、花果山采石场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时,要将生产车间全建成全封闭车间,但实际上很多生产区和办公区均在矿区外,当时为了合法使用土地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而现在的临时用地政策变化后不允许延期,导致合法用地变成非法用地,并被广州督察局督促整改,要求矿山企业办理的临时用地到期后拆除复垦。但是矿山企业目前矿权未到期还继续需要使用,如企业拆除整改后面临巨大的损失。
(三)矿山用地有政策难实施问题:区自然资源厅出台了关于保障矿山用地问题的相关政策性文件(桂自然资发〔2023〕55号文),但难以实施。比如办理农转建手续的前提是要符合规划,但是以前规划修编的时候并没有将矿山用地纳入,现在规划已经获得上级批复,需要调规,手续比较复杂。如大岭山、果铜山、花果山采石场矿山临时到期企业很想将其办理的地块转为建设用地,但不符合规划,根本办不了。
矿产资源开发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矿山开采可以带动就业,促进相关产业链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对提升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解决矿山用地难问题迫在眉睫。
三、建议
建议柳州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柳江的实际情况从以下两个方面帮助协调解决柳江区的矿山用地难问题。
(一)协调解决大岭山、果铜山、花果山采石场临时用地问题,建议暂不拆除现有建筑,延期至采石场到期关闭后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
(二)协调解决矿山企业需要办理的地块调规问题,及时上图给予办理农转建手续,及时满足矿山企业用地需求。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柳州市第十五届人大第六次会议第11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韦现爵代表:
您在柳州市第十五届人大第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解决矿山用地难问题的建议》(第115号)收悉,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由我局牵头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矿权设置不合理问题。柳江区自然资源局经实地踏勘,在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建设区的情况下,已在矿区周边为企业划定了62亩生产、生活办公区,其中柳江县里高镇板六石灰岩矿11.2亩、柳江区穿山镇尖山(马仔岩)石灰岩矿27.8亩、柳江县成团镇大岭山石灰岩矿9.6亩、柳州市柳江区进德片区采石场石灰岩矿13.4亩,并已全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以上矿山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采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55号)要求办理采矿用地手续,从而解决矿区用地问题。我局分别于2025年4月10日、4月22日召开采矿用地办理工作协调会,现已完成梳理采矿用地报批流程、前置审批手续、采矿用地报批收件清单等,并将该流程下发柳江区自然资源局,后续由柳江区自然资源局指导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用地手续。
二、关于矿山临时用地到期后无法整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第二点、第四点规定,建设项目周期较长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监管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4〕5号)第二点第(三)项规定,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限内或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复垦义务终止,不再进行土地复垦。因此,建议柳江县成团镇大岭山石灰岩矿、柳州市柳江区成团水泥厂南面石灰岩矿、柳江区进德片区采石场石灰岩矿等3家办理了临时用地的企业,按照桂自然资发〔2023〕55号文件要求办理采矿用地手续,以此解决矿区用地问题。
三、关于矿山用地政策难实施问题。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已列入市县总规文本、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且用地类型一致、项目名称相符的,可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用地审批。项目用地批准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批复的项目用地范围统一更新至“一张图”系统。我局已将全市矿山开发项目列入《柳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文本和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表,因此矿山企业可按相关要求办理用地手续。
综上所述,我局已将全市矿山开发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完成采矿用地报批流程、收件清单梳理,柳江区自然资源局已将采矿用地办理流程告知相关企业,但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尚未申请办理采矿用地手续。后续我局将积极指导有用地需求的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用地手续。
诚挚感谢您对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5月26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