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恩维等代表:
你们在柳州市第十四届人大第四次会议提出《关于支持融水苗族自治县加快矿业资源勘查开采退出工作的建议》(第10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国家和自治区均未正式出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退出补偿的有关政策,柳州市无法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
目前,国家和自治区均未正式出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生态功能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退出补偿的有关政策,退出补偿的标准、原则不明确,在没有国家和自治区层面依据,广西其他城市生态功能区还未制定退出方案的情况下,柳州市也无法单独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退出补偿的具体标准。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柳州市生态保护区域全面退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实施方案》(柳政规〔2018〕25号),明确了坚持环境损害最小、社会矛盾最小及行政赔偿最小化三者兼顾的原则,应视为柳州市北部三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退出及补偿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按照柳政规〔2018〕25号文发布的退出方案的退出补偿原则,探矿权无需补偿,给予了合理过渡期的采矿权也无需补偿。据了解,融水县实际上有相当部分矿山,由于市场价格低迷、开采还需较大投入、开采成本过高、矿产品品位低等原因,即使给予过渡期,也不会开采,这部分矿山到期后将自然灭失,无需补偿。按照柳政规〔2018〕25号文件精神,需要立即退出进行补偿的矿山应该只是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的矿业权,数量并不会太多。
对于确需退出补偿的矿山,融水县可以借鉴自治区制定的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标准和范围(草案),综合考虑退出矿山的矿业权价值、开采投入产出因素,在合理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各退出矿山的补偿方案,尽可能以协商方式处理补偿事宜,确实协商不成的,要采取行政裁决或引导矿业权人走司法程序处理补偿争议。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退出补偿,上级审批部门及其所在地财政部门只能按分成比例退还出让收益,其余退出补偿由融水县人民政府负责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的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原则“坚持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按照资源税、价款或出让收益等收入的分成比例,由自治区、市、县分担补偿费用。市、县是补偿主体,承担补偿资金落实责任。自治区财政厅要积极争取上级财政部门支持,落实转移支付专项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多渠道解决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问题。”北部三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退出应参照执行。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你们提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退出补偿分级制问题,已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请示,并与市财政局进行协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答复自治区级财政只能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退还矿山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出让收益,市财政局答复市级财政只能退还市级发证收取的出让收益。
(三)对确需提前退出的矿山,市财政局将及时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退还矿山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出让收益。鉴于目前市本级财政因减费降税增收压力巨大,市财政局认为难以额外拿出资金对矿业资源勘查开采退出进行补偿,矿山企业财税收入在当地缴纳,矿山企业退出补偿应由矿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市财政局将尽快建立柳江河流域市级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将矿业权退出这一影响因子考虑进去,在补偿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制定对柳江河上游县区进行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支持以融水、三江为重点上游县区生态建设。
(五)市财政局将积极配合各县和相关部门积极向上级争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退出、生态功能区建设补偿资金,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退出工作。
三、相关部门将积极支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环境恢复治理
(一)严格执行柳政规〔2018〕25号文,可大量减少政府性投入的环境恢复治理经费。
按照柳政规〔2018〕25号文规定,融水县大部分矿山开采项目都属于合理过渡期类,需要立即退出的矿山只有少量几宗。给予合理过渡期的矿山开采项目,矿山企业有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各相关部门在矿山开采过渡期间对矿山履行恢复治理义务情况进行督查检查。过渡期满,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确保矿山企业履行了矿山恢复治理义务,消除安全隐患,基本达到或完全达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的环境恢复,政府不需要再投入治理经费。如要求除采石场和砖厂之外所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要立即政策性退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的环境恢复治理就需要政府财政兜底,将会产生巨额的治理经费。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积极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退出后生态修复工作。
2019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谋划启动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基础调查,将全面摸清我市生态修复底细,研究分析提出生态功能重要问题突出的区域,借助矿山用地增减挂、复垦等方式,梳理出一批北部三县矿产资源勘察开采退出后的生态修复项目,列入我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库。市财政将积极支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过责任人恢复和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利用5年时间,逐步开展北部三县矿产资源开采退出后的生态修复工作,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退出后的生态环境恢复问题。
(三)市生态环境局将积极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退出后土壤污染修复与治理。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退出后的土地需要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从调查结果判断是否风险管控或修复治理。市生态环境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污染地块修复与治理项目对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开展调查、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项目可以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用于开展调查、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等工作。目前,泗维河上游土壤污染调查项目正在申请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四)市林业和园林局将积极开展融水县林业生态建设。
对退出开采的企业原来占用林地缴纳过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财政部门将会同林业部门进行核实,在扣留足够恢复已经开采的作业面的森林植被所需费用后,原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多出部分,全部退还给原缴费企业。市林业和园林局在实施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中,不断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积极筹措资金,进一步加大对融水县的支持力度,使融水县人民群众在为全市全社会作出生态建设贡献的同时,得到相应的补偿回报。
(五)市水利局将积极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退出后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市水利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县区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力度,督促其加强对矿山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列入拟关闭的矿山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对保留的矿山督促矿业权人按要求履行水土保持义务。
四、融水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退出处置方案不需要上报市政府批复
根据柳政规〔2018〕25号文规定,北部三县按照“一矿一议”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有矿业权进行综合论证,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退出处置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不需要上报市政府批复。
尽管柳政规〔2018〕25号文对各县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退出处置方案发布实施工作有明确的要求,融水县向市政府请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退出处置方案,市政府依然做出批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市财政局也分别对北部三县退出处置方案提出了相关意见。
五、建议意见
(一)建议融水县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柳州市生态保护区域全面退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8〕25号)文件要求,在制定退出方案时,合理控制立即退出的矿山数量,并最大限度减少退出补偿成本和社会矛盾,尽最大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通过矿山用地增减挂、矿山建设用地复垦等方式,可获得一定数量的补充耕地指标,进而通过耕地指标交易,可筹集矿山退出的部分补偿资金。据悉,2018-2019年融水县通过市级交易平台获得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收入4.97亿元,2019年6月融水县获得2019年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1.05亿元。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