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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柳州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0-06-09 10:30     来源:征地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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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献梅代表:

您在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合理制定民营企业拆迁补偿标准的建议》(第3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辖区集体土地上农民住房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执行情况

(一)拆迁主要安置方式及安置补偿标准

1.政府提供安置房(包括平台公司建安置房或者购买安置房)进行实物安置。对安排进低层安置房的,按被拆迁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1进行置换;对安排进多层或高层安置房的,按被拆迁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1.2进行置换;对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享受人均60向项目业主以成本价购买安置房;无证“唯一住宅”按被拆迁建筑面积人均60置换安置房或者按人均60m²和400元/m²购买安置房

2.零星安置。对边远村庄且拆迁户又少的项目,采取零星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采取零星安置的,对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1000-1500元/m²)后,政府在村庄空闲地上给其征下一块地,三通一平后让其自建;或者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重置价格货币补偿(1000-1500元/m²)后,每户再给4至6万元,让被拆迁户自行寻找符合“两规”的土地建设,并为其办理住宅用地审批和建房施工许可审批手续。

3.政府划拨土地或协议出让土地给村集体由土地以及整理业主建设安置房或村集体合作建设安置房安置。如静兰村的“独秀苑”、河东村的“东岸盛世花园”等。

4.货币补偿安置及其标准

1)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按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分成五个等级补偿标准,有证砖混结构房屋为2400-2800元/、有证砖木结构房屋为2200-2600元/;无证砖混结构房屋为200元/、无证砖木结构房屋170元/m²、无证钢架结构170元/m²。

2)产权铺面补偿标准:砖混结构5000元/m²、砖木结构4800元/m²。

3)产权营业性用房补偿标准:砖混结构4000元/m²、砖木结构3800元/m²。

4)产权住宅自改为铺面或者自改为营业性用房的房屋补偿标准:砖混结构2400-2800元/m²、砖木结构2200-2600元/m²。

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厂房、仓库等生产性用房补偿标准:①有证砖混结构2400-2800元/m²、有证砖木结构2200-2600元/m²②无证砖混结构1100元/m²、无证砖木结构800元/m²

6)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学校等公益性用房补偿标准:①有证砖混结构2400-2800元/m²、有证砖木结构2200-2600元/m²;②无证砖混结构900元/m²、无证砖木结构600元/m²

(二)拆迁奖励标准

1.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拆迁手续,并腾空交出房屋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m²时段奖励。

2.对产权住宅的自改铺面或营业性用房,在原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自改铺面部分另给予1800元/m²,自改营业性用房部分另给予500元/m²自行安置奖励。

3.对个人无证的铺面、无证的营业性用房,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拆迁手续并搬迁完毕交出房屋的,除按砖混结构200元/m²、砖木结构170元/m²给予补偿外,铺面部分另给予700元/m²,营业性用房部分另给予400元/m²的奖励。

4.村集体厂房、仓库等生产性用房或村集体办公、学校等公益性用房,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拆迁手续并搬迁完毕交出房屋的,除按规定的标准补偿外,有证部分另给予400元/m²,无证部分另给予200元/m²的奖励。

5.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拆迁手续并搬迁完毕交出房屋的,给予有证房屋或经认定为无证“唯一住宅”的被拆迁户10000元/户奖励。

(三)其他补偿事项及标准

1.房屋搬家费:(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被拆迁人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12元/m²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最低不少于700元/户);(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且自行安置过渡房的,按被拆迁人房屋的有证建筑面积12元/m²(最低不少于700元/户)给予两次搬家费。

2.自行安置过渡费:(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人房屋的有证建筑面积每月12元/m²的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自行安置过渡费;(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自被拆迁人交出房屋之日起,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2元/m².月支付临时过渡费,直至所调换安置房公告交房之日起,再支付三个月。

3.停产停业补偿费: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拆迁人实际营业面积补偿金额的4%给予补偿。

4.房屋装修补偿费:参照柳州市国有房屋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从以上情况看,我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政策是比较完善的,补偿标准也是比较高的,最大限度地考虑和维护了被拆迁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我市辖区民营企业的拆迁补偿安置情况

据城区拆迁工作机构的调查和统计,我市辖区范围内绝大多数的民营企业,都是通过租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厂或租用村民的房屋办厂、经营的,这些厂房和其他其他建(构)筑物,绝大多数是租地的民营企业或出租土地的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兴建的,从法律层面上讲,均为违法建筑,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是依法不予补偿的。

尽管如此,我市还是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促进发展”的拆迁原则,积极稳妥的实施集体土地上的民营企业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事求是地做好抢搭抢建的违法建筑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建筑的甄别和认定工作,为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的拆迁补偿提供事实依据。对于抢搭抢建或已被城市管理、自然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作出没收或限期拆除的违法建筑,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一律不予补偿;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建筑,按照无证建筑的不同情况和相应的补偿标准给予一定的补偿。

(二)严格执行我市现行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确保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民营企业的土地厂房情况复杂,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厂房所有权人相互分立相互交错,涉及到的拆迁补偿内容也复杂,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装修装饰)的补偿、设备搬迁、停产停业补助以及营业性补助等。明确相关权利人的补偿内容和补偿标准,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对拆迁补偿分配事项签有协议或达成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支付拆迁补偿费;未签有协议或未达成协议的,及时引导拆迁权利人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讼渠道予以解决。

(三)积极帮助民营企业做好搬迁转产工作。对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生产规模较大、生产能力较强、产品市场前景较好的被拆迁民营企业,除依法依规足额补偿外,还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另行选址,及时搬迁到符合规划建设的新址进行建设,或主动引荐到相关的园区落户生产。

三、我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制定情况

柳州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制定工作,市领导先后亲自组织召开了布置会、汇报会、研讨会,就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调整方向、具体内容等进行了专题研究和部署,并对起草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2018年8月,由我局牵头完成了《柳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9年1月形成《柳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审议稿)》报市人民政府审议。2019年8月全国人大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也正在修订当中。为此,市政府要求我局待《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出台后,根据《条例》和《办法》修改补充完善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后再送审。

目前,我局密切关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修订动向,待该《条例》和《办法》修订出台后立即启动《柳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修改补充完善工作。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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