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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柳州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0-06-09 16:35     来源:征地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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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素菊代表:

您在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关于及时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的建议》(第4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的执行情况

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印发以来,我市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文件精神积极协助市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落实工作。据统计,我市(含五县)2016至2019年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已达1.9万人,已缴纳到财政专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金额为5031万元。截至2019年底,已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2757万元,财政专户结余资金2274万元。

二、当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文件涉及的工作部门不够全面。《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桂人社发〔2017〕23号)两个文件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发文,但文件中对涉及的“享有承包证土地和享有承包权人口”的认定,则需要农业农村工作部门来完成,由于该文件没有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的署名盖章,该文件在实际执行中难以落实。

(二)文件规定的“征地基准日”与实际征地情况脱节,“征地基准日”在实际工作中难以确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规定,征地基准日是指“有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为基准日”,但在实际工作中却不能只以“获批日期”作为征地基准日,其主要原因是:1.有许多项目用地是2016年前已经获批,但在2016年之后还在继续开展征地拆迁;2.2016之后柳州市大多数项目用地均以预代征形式开展征地拆迁并完成交地,但因项目用地农地转用和征收未获批而无法确定征地基准日;3.根据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项目用地报批前应先开展项目的预征地工作,预征地全部完成或征地率达85%(柳州市规定),才可以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因此,一些预征地项目的征地基准日无法确定等。

(三)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征地面积的核算范围不够明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土地面积必须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登记载明的土地面积,但现实生活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开荒地等土地是不登记发证的。目前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只区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性质,未区分哪些是承包地,哪些是开荒地,哪些是集体未发包土地。同时,被征地农民认为,未发包土地、开荒地等与承包地产生同样经济效益,被征收后应同样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土地面积范围。

(四)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如何落实的责任不够明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要求: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由“申请用地单位在供地前一次性足额划入政府指定账户。”目前,许多项目已经完成征地并已交地给申请用地单位,但申请用地单位未办理供地手续或者没有办理完成供地手续。因此,这些项目的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无法落实。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我局于2020年6月3日,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立法调研组时,及时向调研组反映了我市在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政策过程中存在以上问题,并建议自治区层面重新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三、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今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继续积极协助、配合市人社局和财政局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落实到位。同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会同市人社局、财政局积极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人社厅、财政厅反映现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政策存在的问题,争取自治区层面尽快完善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新政策,同时积极指导、督促我市各城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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