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净采矿权出让前期矿山资产评估委托行为,保障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建设,保证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建立矿山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进入备选库的矿山资产评估机构可承担我市范围内的矿山资产评估工作。现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公开遴选矿山资产评估机构纳入备选库,为我局提供矿山资产评估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估范围
全市范围内净采矿权出让涉及的矿山资产评估,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办公生产及其他配套用房、土地山场投入、电力和道路设施、建矿投入等。
二、报名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具有省级财政厅印发的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函,且在人员、技术方面具备提供评估服务的能力。
(三)信誉良好,近三年没有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没有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三、报名需提交的资料
详见附件1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山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申请材料清单。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一)报名时间:2024年3月29日9:00至2024年4月16日17:00(10个工作日),逾期不再接受报名。
(二)报名地点:柳州市城中区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906室;
(三)收件人及联系电话:矿产资源管理科,0772-2808580。
(四)报名方式:可现场提交或通过快递方式将报名材料递交至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名材料应密封并加盖公章。
五、入库审查办法和结果公告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业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入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4),对报名企业提交的入库报名文件进行集体审查并评分,择优选取6家企业确定为本次入库的矿山资产评估机构,并在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公告。
六、其他事项
(一)进入备选库的矿山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基本原则》(财资〔2017〕43号)等文件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评估,对所出具的估价报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矿山资产评估机构要做好评估保密工作,不得向除委托方以外的其他人员透露评估结果。
(三)矿山资产评估机构提交评估报告后,如矿山资产发生变化,或因政策原因导致采矿权未能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完成出让的,矿山资产评估机构应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修改完善评估报告,报告修改不新增费用。
(四)入库矿山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将在备选库中予以清退:
1.随机选取确定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的。
2.因违规操作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3.有明显高评或低评矿山资产价值不良记录的。
4.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估价报告的。
5.不遵守保密规定,向其他人员透露评估结果。
(五)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业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入库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入库评估机构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淘汰出库的评估机构名单,并相应补录入库评估机构,淘汰出库的评估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六)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附件1-4:报名材料清单及评分标准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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