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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0年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0-10-08 10:45     来源:广西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作者:广西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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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分局,各探矿权人、各有关地勘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人勘查行为,促进勘查秩序全面好转,经研究,决定从201010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0年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201061以后颁发的勘查许可证新立项目外,其余在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取得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必须参加本次年检。

二、检查内容

对探矿权人及勘查单位依法勘查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越界勘查、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探矿权等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包括:

(一)资质单位持证勘查情况。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014号)和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号)的有关要求,对承担矿产资源勘查或实施勘查工程作业的资质单位检查以下内容:

1、实施勘查活动或实施勘查工程作业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2、实施勘查活动的单位是否与勘查许可证批准的单位相一致;

3、勘查单位是否按勘查实施方案实施勘查活动,是否到实地真正开展勘查活动,是否出具虚假勘查报告;

4、勘查单位是否按规范保存勘查原始资料、样品等;

5、勘查单位承担的勘查项目是否超过规定限额;

6、是否存在转包给无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个人施工或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勘查单位的行为。

县区国土部门要按照勘查项目的10%比例,到勘查单位所在地对勘查单位实施抽查,着重检查其开展勘查活动的内业情况。

(二)资金投入情况。检查是否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地质勘查投入的核算范围,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勘查投入核算范围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 〔2007150)执行;地质勘查投入的核算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的通知》(财建〔200752号)执行。凡属委托勘查的项目,其勘查投入以其支付给勘查单位的勘查费用为参考,勘查单位在该项目实际开支的会计报表为依据进行核算。

(三)依法勘查情况。

1、探矿工程施工方面。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勘查设计或勘查工作方案开展工作和施工;有坑道施工的勘查项目,要检查是否按照设计的位置、规格和工作量进行施工,是否有通过临时增加或延长矿体内坑道变相采矿的行为。

2、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勘查对象(矿种)的行为。

3、有无以采代探、越界勘查等违法行为。

4、取得勘查许可证后,是否满6个月未开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施工满6个月;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有关报表等。

5、有无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探矿权行为。

6、是否依法按时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7、是否有持属于保留性质的或过期失效的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行为。

三、检查方法及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工作采用探矿权人自检,各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分局检查,市局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探矿权人按本通知要求,编写填报年检材料,于1025日前报送至勘查项目所在地县、区国土部门。

(二)各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分局于1030日前完成对各探矿权人年检材料审查工作,并于1120日前完成实地检查工作,签署初审意见,编制年检工作总结并以上报文的形式报我局。

(三)我局将组织年检小组于1131125,深入各县(区)开展实地抽查工作,根据抽查情况及书面审查情况签署年检复核意见,送自治区国土厅年检材料需将市、县审查意见录入年检报盘内。

(四)1220日前全面完成2010年度探矿权年检工作。自20101221日起,市、县国土部门不得再受理本年度和往年度的探矿权年检申请。

四、探矿权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原件一式三份)

(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三份)

(三)本年度勘查工作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加盖勘查单位及探矿权人公章,原件一式三份),属委托勘查的,需提供勘查单位收取勘查费用的发票(验原件留复印件三份);

(四)本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收据 (复印件三份)

(五)本勘查年度各项勘查工程有关图件(加盖勘查单位公章验原件留复印件三份)

(六)2010年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工作方案(加盖勘查单位公章及探矿权人公章三份)

(七)2011年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工作方案(加盖勘查单位公章及探矿权人公章三份)

(八)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勘查工作统计表(原件三份);

(九)探矿权年检电子报盘及国土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探矿权监督管理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分局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对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严格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年检任务。

(二)各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分局要组织专业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辖区内的勘查项目进行现场逐一检查,核对地形地质工程分布图、地质编录、地质填图、物化探等实际材料、图件。在认真检查的基础上,就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属实及现场检查情况,对照检查内容在年度报告意见栏内逐项填写初审意见。初审意见要实事求是、简练而概括性的评定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属实、检查结果以及处理意见,不能只简单的写“同意”或“同意上报”等,意见要注明受检查勘查项目名称和检查年度。

(三)探矿权年检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县、区国土部门每检查一个探矿权必须填写一份《探矿权检查责任表》并随年检材料一并上报我局存档备案。

(四)县、区国土部门要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规定,严格认真审查勘查单位的勘查及勘查工程施工资质,勘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要依条例严肃查处;勘查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出具有关年检材料,未开展实质性勘查工作的,一律不得为探矿权人出具虚假年检材料。勘查单位为探矿权人出具虚假年检材料的,一经发现,将依条例严肃查处,直致吊销勘查资质。

(五)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分局要及时责令探矿权人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经整改仍然存在的问题和有违法勘查行为的探矿权,必须依法进行查处。情况特别严重的,要按程序提请自治区国土厅予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六)探矿权人必须于1025日前,按要求报送年检材料至相应县、区国土部门,逾期不报送的,视为拒绝参加年检,由县、区国土部门下达限期整改责令书,经责令整改,仍无故逾期不提交年检材料的,一律提请自治区国土厅吊销勘查许可证。

(七)凡列为2010年整合任务的勘查项目,又不再规定时间内参加整合的,一律定为初审不合格,并予以限期整改,县区国土部门不得上报其年检材料。

 

附件一:探矿权年检工作总结提纲

附件二: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工作方案

附件三:探矿权年检情况统计表

附件四: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年度工作统计表

附件五:探矿权检查责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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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国土资源局

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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