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分局,各探矿权人、各有关地勘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人勘查行为,促进勘查秩序全面好转,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0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0年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
二、检查内容
对探矿权人及勘查单位依法勘查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越界勘查、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探矿权等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包括:
(一)资质单位持证勘查情况。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0〕14号)和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号)的有关要求,对承担矿产资源勘查或实施勘查工程作业的资质单位检查以下内容:
1、实施勘查活动或实施勘查工程作业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2、实施勘查活动的单位是否与勘查许可证批准的单位相一致;
3、勘查单位是否按勘查实施方案实施勘查活动,是否到实地真正开展勘查活动,是否出具虚假勘查报告;
4、勘查单位是否按规范保存勘查原始资料、样品等;
5、勘查单位承担的勘查项目是否超过规定限额;
6、是否存在转包给无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个人施工或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勘查单位的行为。
县区国土部门要按照勘查项目的10%比例,到勘查单位所在地对勘查单位实施抽查,着重检查其开展勘查活动的内业情况。
(二)资金投入情况。检查是否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地质勘查投入的核算范围,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勘查投入核算范围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 〔2007〕150号)执行;地质勘查投入的核算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的通知》(财建〔2007〕52号)执行。凡属委托勘查的项目,其勘查投入以其支付给勘查单位的勘查费用为参考,勘查单位在该项目实际开支的会计报表为依据进行核算。
(三)依法勘查情况。
1、探矿工程施工方面。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勘查设计或勘查工作方案开展工作和施工;有坑道施工的勘查项目,要检查是否按照设计的位置、规格和工作量进行施工,是否有通过临时增加或延长矿体内坑道变相采矿的行为。
2、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勘查对象(矿种)的行为。
3、有无以采代探、越界勘查等违法行为。
4、取得勘查许可证后,是否满6个月未开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施工满6个月;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有关报表等。
5、有无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探矿权行为。
6、是否依法按时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7、是否有持属于保留性质的或过期失效的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行为。
三、检查方法及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工作采用探矿权人自检,各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分局检查,市局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探矿权人按本通知要求,编写填报年检材料,于
(二)各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分局于
(三)我局将组织年检小组于
(四)
四、探矿权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原件一式三份);
(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三份);
(三)本年度勘查工作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加盖勘查单位及探矿权人公章,原件一式三份),属委托勘查的,需提供勘查单位收取勘查费用的发票(验原件留复印件三份);
(四)本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收据 (复印件三份);
(五)本勘查年度各项勘查工程有关图件(加盖勘查单位公章验原件留复印件三份);
(六)2010年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工作方案(加盖勘查单位公章及探矿权人公章三份);
(七)2011年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工作方案(加盖勘查单位公章及探矿权人公章三份);
(八)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勘查工作统计表(原件三份);
(九)探矿权年检电子报盘及国土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探矿权监督管理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分局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对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严格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年检任务。
(二)各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分局要组织专业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辖区内的勘查项目进行现场逐一检查,核对地形地质工程分布图、地质编录、地质填图、物化探等实际材料、图件。在认真检查的基础上,就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属实及现场检查情况,对照检查内容在年度报告意见栏内逐项填写初审意见。初审意见要实事求是、简练而概括性的评定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属实、检查结果以及处理意见,不能只简单的写“同意”或“同意上报”等,意见要注明受检查勘查项目名称和检查年度。
(三)探矿权年检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县、区国土部门每检查一个探矿权必须填写一份《探矿权检查责任表》并随年检材料一并上报我局存档备案。
(四)县、区国土部门要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规定,严格认真审查勘查单位的勘查及勘查工程施工资质,勘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要依条例严肃查处;勘查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出具有关年检材料,未开展实质性勘查工作的,一律不得为探矿权人出具虚假年检材料。勘查单位为探矿权人出具虚假年检材料的,一经发现,将依条例严肃查处,直致吊销勘查资质。
(五)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分局要及时责令探矿权人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经整改仍然存在的问题和有违法勘查行为的探矿权,必须依法进行查处。情况特别严重的,要按程序提请自治区国土厅予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六)探矿权人必须于
(七)凡列为2010年整合任务的勘查项目,又不再规定时间内参加整合的,一律定为初审不合格,并予以限期整改,县区国土部门不得上报其年检材料。
附件一:探矿权年检工作总结提纲
附件二: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工作方案
附件三:探矿权年检情况统计表
附件四: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年度工作统计表
柳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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