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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砂石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县级采石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13号)要求,编制《柳州市市本级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柳州市市本级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编制的指导依据,是柳州市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是加强和改善砂石资源开发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砂石资源开发的重要依据。
以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为契机,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砂石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产业布局和区域发展。
落实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的规划布局与分区及相关管理措施,合理划定砂石资源禁止开采区、集中开采区以及开采规划区块,科学合理布局砂石矿山。
用先进的理念、先进的技术、先进的装备和科学的生产方式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角度谋划砂石产品供给,加快砂石资源开发转型升级,促进砂石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统筹部署柳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砂石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优化开发利用结构,明确砂石资源开发开采准入条件,严格采矿权有序投放,建立采矿权退出机制。
明确柳州市市本级砂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举措和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根据自治区政府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整改措施要求,2017年1月13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市县级采石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13号),因此我局在《柳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基础上,编制了《柳州市市本级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2016-2020年)》。
四、规划范围及规划期
规划范围为柳州市市本级,包括市城区和柳江区,重点突出市本级石料供应区的规划与布局。
规划矿种包括石灰岩、白云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石英砂岩等可用于建筑、冶金、水泥的砂石矿产资源。
规划基期为2015年,规划期为2016~2020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柳州市地处华南地区,位于广西中部偏东北,北面与贵州、湖南两省相连,西面与河池市相接壤,南与来宾市毗邻,东与桂林市相接,面积1.86万平方公里,总人口约385.67万人,辖城中、鱼峰、柳南、柳北、柳江等5个区以及柳城、鹿寨、融安、融水、三江等5个县。柳州市是粤港澳和云贵地区的区域经济中间带,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中国-东盟自贸区、泛珠三角经济区的重要桥头堡之一。
一、砂石资源基本情况
(一)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十二五”期间,柳州市大力实施“实业兴市,开发强柳”战略,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地区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十二五”末,全市生产总值2298.6 亿元,年均增长9.6%;财政收入343.8 亿元,年均增长11.3%;工业发展继续领跑全区,全部工业总产值4541.3 亿元,年均增长11.3%;投资与消费拉动经济的作用日益凸显,固定资产投资2048 亿元,年均增长21.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944 亿元,年均增长14.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0.1%和13.9%。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柳州市矿业工业总产值45597.29万元,其中砂石资源工业总产值17352.85万元,约占矿业总产值的38.05%。
“十三五”时期,柳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在全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建成产业集聚、要素集聚、人口集聚的西江经济带龙头城市。到2020年地区生产总值比2010 年翻一番以上,经济增速高于全国、全区平均水平,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提前实现比2010 年翻一番的目标,财政收入年均增长8%,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8%,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1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0%,价格总水平保持稳定,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柳州经济实力持续增强,在区域和国家的战略地位逐步提升。
(二)砂石资源基本情况
柳州市市本级砂石资源物产丰富,主要有石灰岩、白云岩、水泥配料用砂岩以及石英砂岩,划定矿区范围内已查明的保有资源储量大约为2.3亿吨,未划定矿区的砂石资源储量约20亿吨。石灰岩按照用途可细分为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用灰岩、饰面用灰岩、制灰用灰岩。
1.石灰岩
石灰岩是柳州市优势矿种,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柳州市远景资源量大约为20亿吨。市本级已设矿山33座,大型矿山1座,小型矿山32座。柳州市石灰岩矿山主要分布在柳南区太阳村镇-柳江区成团进德、柳北区石碑坪以及柳东区雒容镇一带,其中饰面用灰岩矿山集中分布在柳江区里高镇一带。石灰岩赋矿层位以泥盆系以及石炭系地层为主。
2.白云岩
市本级已设建筑用白云岩矿山4座,均为小型矿山,矿山主要分布于柳江区、柳东区,主要赋矿层位为石炭系大埔组。
3.水泥配料用砂岩
市本级已设1座水泥配料用砂岩矿山,为广西鱼峰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柳州市东岸岭矿区水泥配料用砂页岩矿,为大型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为大型。
4.石英砂岩
市本级已设1座矿山,为柳江区三都镇三加石英砂岩矿,为小型矿山。
(一)采矿权设置现状
截止2015年12月,柳州市市本级设有39个砂石矿山采矿权(表1-2、附表4),具体为石灰岩采矿权33个、白云岩采矿权4个、石英砂岩采矿权1个、水泥配料用砂岩1个。
表1-2 柳州市市本级砂石资源采矿权数量统计表
序号 | 矿产名称 | 采矿权数 | 分布情况 | 备注 |
1 | 石灰岩 | 33 | 柳南区、柳江区、柳北区、柳东区 | |
2 | 白云岩 | 4 | 柳江区、柳东区 | |
3 | 石英砂岩 | 1 | 柳江区 | |
4 | 水泥配料用砂岩 | 1 | 柳东区 | |
合计 | 39 |
(二)开发利用现状
截止2015年底,柳州市市本级共有砂石矿山39个,其中大型矿山2个,小型矿山37个,2015年砂石资源实际开采量约4350万吨,矿业产值约为10亿元。
规划基期,柳州市市本级砂石矿山共有39个,大型矿山2个,小型矿山37个。其中柳南区5个(含鱼峰水泥石的2个)、柳东区3个、柳北区2个、柳江区29个。(表1-3)。
表1-3 规划基期柳州市市本级砂石矿山统计表
行政区划 | 砂石矿山数(个) | 备注 |
柳南区 | 5 | 其中2个大型矿山,3个小型矿山 |
柳东区 | 3 | 均为小型矿山 |
柳北区 | 2 | 均为小型矿山 |
柳江区 | 29 | 均为小型矿山 |
合计 | 39 |
其中柳江区设有29座砂石矿山,均为小型矿山,约占全市砂石矿山总数的74%,矿山数量较多。其中拉堡镇、成团镇石灰岩矿山分布相对集中,需将该区域划定为石灰岩集中开采区,区块内对已有矿山进行整治、整合,科学划定采矿权范围、设定最低开采规模,提高准入门槛,压缩矿山数量,集中开采砂石资源。
柳南、柳东、柳北共有10座砂石矿山,约占全市砂石矿山总数26%,相对集中的分布在柳南区太阳村镇、柳北区石碑坪镇以及柳东雒容镇一带。其中大型矿山2座,小型矿山8座。由于监管技术手段落后,对超规模开采等违法行为发现不及时,导致矿业权人超批准开采规模建设矿山行为较普遍。根据测算2015年实际生产矿石量达5511万吨,矿山实际的生产建设规模都已经达到大中型以上。
近几年,柳州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多部门多次组织开展矿产开发秩序、打击非法采矿活动,对全市矿产开发秩序进行整治和整合。经过多年的规划与调控,柳州市城区周边已基本形成柳北石碑坪、柳南太阳村、柳东雒容、柳江黄岭、柳江成团-进德等5大石灰石开发基地,确定了5个比较稳定的市本级石料供应区,保证我市十三五经济建设所需。砂石采矿权总数量控制较好,开发布局和开发利用结构趋于合理,砂石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砂石资源开发环境得到较大改善。
四、砂石资源供需形势分析
(一)面临新的历史发展机遇
“十三五”时期,柳州市作为广西构筑“一带一路”有机衔接门户的重要节点和产业集聚、要素集聚、人口集聚的西江经济带龙头城市,柳州市完成“两大建成”目标历史使命责任重大,一方面传统工业转型升级面临困难多,要成为广西新的增长极,需要率先发展,继续保持经济高中速持续增长,在广西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另一方面,需进一步巩固柳州西南地区工业重镇和综合交通枢纽地位,将柳州打造成西江经济带核心城市。在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及实施“实业兴市、开放强柳”总体战略新形势下,柳州市矿业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和挑战。
“十三五”时期,全市规划实施重大项目926项,总投资规模达到1万亿以上,主要布局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升级增效、民生保障改善、生态文明建设等四大投资领域的17个投资重点方向。全市大力开展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全面实施市级层面重大项目458项,新开工红花枢纽二线船闸工程 、凤凰岭大桥、柳化整体搬迁及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177个,竣工古偿河水库工程、环江滨水大道工程、西电东送500千伏桂中换流站工程等重大项目84个;加快桂林至柳州高速公路改扩建(柳州段)、柳东综合交通枢纽、空港经济区等111个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交通路网,实施罗城至洞头(融水段),国道321良口至梅林等国省道路网项目;抓紧推进柳北沙塘、鹿寨寨沙等国家建制镇试点,建设柳北片区新型城镇化项目,同时实施推进北部生态新区项目。
综合分析,“十三五”时期,在实施“实业兴市、开放强柳”战略新形势下,预计柳州市国民经济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汽车、冶金、机械三大支柱产业将平稳发展,社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稳步实施,建筑石料用砂石资源、水泥用砂石资源的需求量将会进一步增加,将迎来一个高峰期。
(二)砂石资源需求量预测
本《规划》编制时起始时间为2017年4月,因此预测分析供需形势时使用2016年相关数据,以增加预测的准确性,分别根据2016年柳州市水泥产量及使用量进行预测、根据预测模型qn= P×H0(1+Re)n进行预测、根据规划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预测,砂石资源需求量预测结果如表1-5所示。
表1-5 柳州“十三五”时期砂石资源需求量预测结果表
序号 | 预测方法 | 砂石资源预测需求总量(万吨) | 备注 |
1 | 按2016年水泥生产及使用量预测 | 26790.00 | 建筑石料用灰岩需求量 |
2 | 按预测模拟预测 | 29364.03 | |
3 | 按建设工程项目预测 | 26511.53 | |
平均值 | 27555.19 |
三种不同的方法预测结果存在一定误差,三种方法预测结果的平均值为27555.19万吨。
综合以上分析,柳州市“十三五”时期经济建设,对砂石资源总需求量大约为27555.19万吨。
柳州市市本级石灰岩矿山33座,其中饰面用灰岩矿山4座, 29座石灰岩矿山,白云岩矿山4座,水泥配料用砂岩矿山1座,石英砂岩矿山1座,根据对比分析,柳州市已查明保有的砂石资源储量完全不能保障“十三五”经济建设所需,需要进一步勘查,获得更大砂石资源储量;同时需要扩大砂石矿山生产规模,进一步提高柳州市砂石资源供应能力。
“十三五”时期,柳州市基础设施建设对石料资源需求量较大,集中体现在柳州市城区周边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砂石资源需求量上,约占全市砂石资源需求总量的80%。其中,市城区及周边地区框架结构建筑工程、公路铁路建设工程对砂石资源需求量较大。鉴于此,柳州市布局柳北石碑坪、柳南太阳村、柳东雒容、柳江黄岭、柳江成团-进德等5大石灰石开发基地,在市城区周边形成稳定砂石资源供应区。在石灰石开发基地内,按最低开采规模及相关要求新建、扩建矿山,引导已建小矿山进行整合、改造,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提高砂石资源利用率。同时,加强石灰岩矿产资源勘查力度,以期获得更大的石灰岩储量,保证经济建设所需。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县级采石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13 号)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砂石矿山布局,全面规范砂石资源开发秩序。紧密围绕柳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正确处理好生态保护、建设需求和群众利益的矛盾,统筹谋划好本市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统筹保护好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促进砂石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一)坚持生态优先,开发与保护协调统一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通过规划空间引导,避开生态敏感区域,有效指导砂石资源开发布局,促进形成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统一的格局。
(二)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市场为导向和总量控制的原则
强化资源开发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砂石资源的需求,合理布局矿山数量,合理控制砂石资源开采总量和采矿权投放时序,对资源和开发利用条件好的区域,要发挥优势,科学有序地开发。
(三)坚持节约集约利用砂石资源的原则
砂石矿山应达到最低储量规模、最低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矿山拥有的资源储量应与生产规模匹配。矿山采用合理的开采方法,提高开采回采率,以期能节约集约利用砂石资源。
(四)坚持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的原则
规划要以砂石资源条件、市场需求、环境承载力、基础设施条件等实际情况为基础,科学合理划定砂石资源集中开采区、布设规划区块,确保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五)坚持科学规划,相互衔接的原则
做好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和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的衔接,确保自治区、市、县区三级规划的顺畅衔接。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开发与保护、规划调控与市场调节之间的关系,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宏观调控能力。
加强砂石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研究,调控砂石资源开采总量,优化砂石资源开发布局,控制开采矿山总量,进一步优化矿山规模结构,促进砂石资源开发转型升级,提高砂石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大中型矿山基本建成绿色和谐矿山,小型矿山按照绿色和谐矿山条件进行管理,绿色和谐矿山格局基本形成,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明显改善,基本形成开采有序、生产安全、效益明显、环保有效的矿业开发格局。
1.砂石矿山经济发展目标
扶持砂石矿山企业创新改革,促使经济平稳发展,以2015
年砂石资源矿业产值大约10亿元为基准,按照年递增8%,到2020年,砂石矿业产值达到14.69亿元左右。
2.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目标
强化规划管控,坚持源头管理,严格采矿权投放时序,对全市砂石矿山的数量进行调控,到2020年,柳州市砂石矿山控制在62个之内,除水泥用灰岩和饰面用灰岩矿山外,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总数控制在47个之内(表2-1)。通过采矿权分解,柳州市市本级砂石矿山控制在20个之内,其中柳江区砂石矿山控制在12个之内。
表2-1 柳州市砂石矿山数量调控指标表
行政区划 | 砂石矿山数(个) | 备注 |
三江 | 5 | 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5 |
融安 | 6 | 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5 |
融水 | 6 | 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5 |
柳城 | 15 | 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8 |
鹿寨 | 10 | 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8 |
柳江区 | 12 | 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8 |
市本级 | 8 | 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8,不含柳江区 |
合计 | 62 | 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总数≤47 |
到2020年,生产矿山实际开采回采率水平达标率90%以上。
3.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目标
到2020年,市本级砂石矿山生产规模全部达到大中型。市城区周边以及柳江区拉堡、成团、进德、穿山、洛满、新兴一带石灰岩矿山建设规模达大型,年生产规模必须达到100万吨以上。
到2020年,市本级大中型砂石矿山全部达到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标准,基本达到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
表2-2 柳州市市本级规划主要指标表
类别 | 指标名称 | 指标值 | 属性 |
矿业经济发展 | 矿业产值 | 14.69亿元 | 预期性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 开采总量 | 砂石资源27555万吨 | 预期性 |
采矿权数量 | 市本级砂石采矿权 ≤20个 | 约束性 |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100% | 预期性 | |
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 | 100% | 约束性 | |
绿色和谐矿山比例 | 100% | 预期性 |
4.砂石资源开发管理改革目标
到2020年,全面实现砂石矿山布局科学合理,矿山数量进一步减少、矿山开采规模进一步提高,矿山环境得到较大优化,砂石资源开采总量与柳州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逐步形成辐射华南的石灰石深加工生产基地。
到2020年,矿产资源管理领域全面简政放权,深化矿产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加强法制建设,依法管矿,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矿山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均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做到统筹规划、依法有序开采。
全面建立露天矿山可视数字化储量动态监测制度,督促和引导现有砂石矿山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发,合法经营。
全面建立砂石矿山督查制度,促使矿山督查常态化,对矿山进行实时监管,科学把控。
全面建立砂石资源开发矿业权年度信息公示及抽查制度,完善砂石资源开发监督管理体系;探索建立矿业扶贫新机制,有效促进矿业扶贫。全面建立砂石矿山国土、公安、环保、林业等多部门联合监督管理体系。
第三章 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以市场需求和产业政策为导向,强化规划管控,优化矿业开发空间布局;坚持源头管理,严格采矿权合理有序投放;坚持市场主导,构建资源配置新机制;强化生态和环境保护,促进开发与保护协调发展。
(一)调控矿种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结合砂石矿产资源特征以及市场需求情况,确定重点、限制开采的矿种。
重点开采矿种:石灰岩、白云岩、石英砂岩,鼓励对上述矿种进行深加工。
限制开采矿种:饰面用灰岩。柳州市城区(包含柳江区)矿山数量不超过8个,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20万吨/年,年开采总量控制在300万吨以内。
(二)开采总量调控
砂石资源的开采总量坚持市场主导,更好地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开采总量按照矿山批准开采量控制。
(三)采矿权数量调控
到2020年,柳州市市本级砂石矿山总数控制在20个之内,其中市本级建筑和水泥用砂石资源采矿权总数控制在16个之内(其中柳江区控制在8个之内),柳江区另规划设置4个饰面用灰岩矿山,该类矿山在生产饰面建材的同时,要求对废料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加工成建筑石料供应市场。
落实自治区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布局,全面厘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公益林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沿江生态圈等生态敏感区分布,平衡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科学划定禁止开采区、集中开采区和开采规划区块,引导砂石矿山集中开采,打造砂石资源开发基地。
(一)禁止开采区及管理措施
矿产资源禁止开采区划定情况:自然保护区、国家一级公益林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各县区划定的Ⅰ级保护林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重要水源林保护区、城镇、乡镇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区、国防设施圈定地带内、工业园区、重要能源设施、水利工程规定的管理范围、重要交通要道(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机场等)两侧安全距离范围内、百里柳江以及重要河流两侧影响景观的范围内、堤坝两侧以及国家和当地政府政策规定不能开采矿产资源的其它地区均列为禁止开采区(表3-1)。
表3-1 柳州市市本级禁止开采区一览表
类别 | 名称 |
风景名胜区 | 三门江风景名胜区、文笔山森林公园、燕山森林公园、古木坳森林公园 |
饮用水源保护区 | 柳西南水源林保护区、城镇、乡镇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工业园区 | 柳江县新兴工业园区、柳江县穿山工业园区 |
林地保护区 | 国家一级公益林地、各区划定的Ⅰ级保护林地 |
交通干线、油气管道及高压输送线 | 重要交通要道(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机场等)两侧安全距离范围内,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范围内,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高压输电线支架及线路300米范围内,输油(气)管道中心线300米范围内。 |
其他重要地区 |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居民区、国防设施、工业园区、重要能源设施、百里柳江以及重要河流两侧影响景观的范围内、堤坝两侧、重要水利工程建设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国家和当地政府政策规定不能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 |
管理措施:禁止开采区内不得规划设置和新设采矿权,已设采矿权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有序退出,已建矿山不得扩大矿区范围和生产规模,同时开展专项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评估结果进行整改,现有矿山全部进入治理开采,按逐步完成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的目标,有序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禁止开采区内已设采矿证到期后矿山依法关闭。
(二)集中开采区及管理措施
1.划分原则
将砂石资源分布相对较集中、开采技术条件较好、适宜进行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可进一步打造成砂石资源开发基地的区域划为集中开采区。
集中开采区的划定要紧密结合工业产业布局、新型城镇化发展方向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更有效的服务于社会经济建设。
2.划分结果
①柳州市太阳村石灰岩集中开采区(SCJ001):位于太阳村镇、成团镇,面积5.60km2,现有3个砂石矿山采矿权,拟新设1个石灰岩采矿权,规划设置4个采矿权,集中开采区规划年生产能力为2200万吨。
②柳江黄岭石灰岩集中开采区(SCJ002):区块位于拉堡镇成团村附近,面积2.072km2,现有4个砂石矿山采矿权,规划整合为1个石灰岩采矿权,规划年生产能力为400万吨。
③柳江区成团-进德石灰岩集中开采区(SCJ003):位于柳州市本级与柳江区交界处,面积13.419km2,现有柳江区发证采矿权9个,规划整合为3个采矿权,规划年生产能力为700万吨。主要服务于水泥、建筑等行业。
④柳江区里高饰面用灰岩集中开采区(SCJ004):位于柳江区里高镇,面积19.23km2,现有柳江区发证采矿权3个,拟整合为2个采矿权,拟新设1个采矿权,规划设置3个采矿权,要求该区域所有矿山资源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对生产废料进行综合回收利用。
⑤柳州市雒容镇马步石灰岩集中开采区(SCJ005):位于柳州市雒容镇,面积11.323km2,已设采矿权1个,规划新设采矿权1个,集中开采区规划年生产能力为600万吨。
⑥柳州市柳北区石碑坪石灰岩集中开采区(SCJ006):位于柳北区沙塘镇、石碑坪镇,面积3.310km2,现有2个采矿权,拟提高开采规模,集中开采区规划年生产能力为300万吨。
3.管理措施
进入集中开采区的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⑴新设砂石采矿权,必须达到设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⑵必须提交拟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矿山环境保护设施要与矿山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⑶开采使用取湿法作业,破碎和筛分采用大型机械化设备;输送采用封闭式作业,及时清扫定期洒水,避免扬尘污染。
⑷集中开采区内引导已建小矿山进行整合、改造,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生产,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开采规划区块设置
(一)开采区块划分原则
1.根据已查明的矿区资源储量情况设立开采规划区块,保持矿床的完整性,规模化开采。坚持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
2.一个矿床只设一个规划区块,一个规划区块只设一个采矿权。不能大矿小开,一矿多开,鼓励矿山规模化开采。
3.不能设立不符合开采设计规范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开采规划区块。
4.对于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平移式开采,尽量少留边坡或不留边坡;对于不能整体开发的山体,原则上按照等高线进行划定,不得将山脊划作矿界,最大限度地减少终了边坡的面积;对于无法按照等高线划定的,开采规划区块范围拐点内角必须形成钝角,并使开采后的山体在水平方向上不产生锐角。
5.与重要生活设施保持安全距离:与学校、敬老院、居民住宅、职工宿舍等生活设施的距离不得低于300米。
6.与重要能源设施保持安全距离:与电力设施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00米;与石油天然气管道线路距离不得小于200米;与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加压站等设施及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0米;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不得小于1000米。
7.与交通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开采规划区块范围与铁路线路距离不得小于1000米;与高速公路的距离不得小于500米;与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与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距离不得小于50米,与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8.与已有矿山保持安全距离:与已设立矿山矿区范围边界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9.开采区规划区块不能交叉重复。
(二)开采区块划分方法
划分开采规划区块时,要综合考虑地形、构造、矿床形态、资源储量、矿体埋深、采矿技术经济条件、生产安全等因素。
1.以矿床规模划分
⑴对小型规模的矿体在空间距离比较大且统一开采确实存在困难的矿体,可以适量分割。反之,应划分为一个开采区块。
⑵对于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尚有一定资源可供开采,布局不合理,生产规模难以达到国家最低生产规模标准的矿山,能够与相邻的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参照上述划分原则和依据,整合为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区块范围包括整合前的各矿山采矿权范围。
2.以采掘方式划分
露天开采以一个矿区和一个科学合理的开采设计境界范围为规划区块。
⑴饰面材料:主要是饰面用灰岩,开采规划区块的设置应重点考虑开采技术条件,即能形成最佳的露天开采境界和有利于现代的开采切割方法布置,一般一个矿区只能设置一个开采区块。
⑵建筑石料:开采技术规程规范、矿与矿之间的干扰因素(粉尘、爆破)、资源分布、地理环境、矿山运输方式等五大因素,作为区块划分的主要依据。砂石矿山应设立在水源地的下游,远离干道,远离居民区,不对城市环境造成影响。供应城市建设的新立采矿权,应规划为中-大型规模;供应乡镇建设的新立采矿权,应规划为小-中型规模;供应交通、水电建设的新立采矿权,待工程设计后专项规划。
(二)开采区块划分方案
本《规划》重点对柳州市市本级石料供应区内(5大石灰石开发基地)的开采区块进行划分与设置。
1.已设采矿权保留区块
规划基期,柳州市市本级已设砂石矿山采矿权10个,根据柳州市本级现有砂石矿产采矿权分布情况、开发利用程度及前景等,在市本级范围内划定已设保留采矿权区块9个(表3-2)。柳州市嘉兴采石场白云岩矿资源枯竭或采矿权到期即关闭矿山。柳江区砂石矿山采矿权设置方案具体由柳江区政府自行安排。
表3-2 柳州市市本级砂石类已设保留采矿权一览表
序号 | 采矿许可证号 | 矿山名称 | 开采矿种 | 设置类型 | 备注 |
1 | C4502002012097130127171 | 柳州市太阳村镇猫洞石灰岩矿 | 建筑石料用灰岩 | 已设保留 | 市局发证 |
2 | C4502002009127120051651 | 柳州市白露砂石开采公司大田山采石场 | 石灰岩 | 已设保留 | 市局发证 |
3 | C4502002009057120017099 | 柳州祥云建材有限公司太阳村镇灯草山采石场 | 石灰岩 | 已设保留 | 市局发证 |
4 | C4502232008127120005475 | 柳州市嘉兴采石场白云岩矿 | 建筑用白云岩 | 已设保留 | 资源枯竭关闭矿山 |
5 | C4502002015017130137747 | 柳州市柳南区小四郊石灰岩矿 | 石灰岩 | 已设保留 | 市局发证 |
6 | C4502002015117130140369 | 柳州市柳北区石碑坪古木村石灰岩矿 | 建筑石料用灰岩 | 已设保留 | 市局发证 |
7 | C4502232010067120065035 | 柳州市马步宏鑫采石场 | 建筑石料用灰岩 | 已设保留 | 市局发证 |
8 | C4500002010047120061362 | 广西鱼峰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柳州市太阳村镇水牯山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 | 水泥用灰岩 | 已设保留 | 国土厅发证 |
9 | C4500002010037120058002 | 广西鱼峰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柳州市东岸岭矿区水泥配料用砂页岩矿 | 水泥配料用砂岩 | 已设保留 | 国土厅发证 |
2.拟新设采矿权区块
根据柳州市砂石资源开发布局情况,综合考虑市本级经济建设的需要,在市本级砂石资源供应区拟新设3个砂石采矿权(表3-3),设定最低开采规模,扩大产能,提高砂石资源供应量。
表3-3 柳州市砂石矿山拟新设采矿权一览表
序号 | 拟设编号 | 区块名称 | 开采矿种 | 对应的集中开采区 | 设置类型 | 区块面积(km2) | 行政区 | |
1 | CQN01 | 柳州市太阳村镇石灰岩矿 | 水泥用灰岩 | SCJ001 | 拟新设采矿权 | 0.2009 | 柳南区 | |
2 | CQN02 | 柳江区成团狮子山石灰岩矿 | 饰面用灰岩 | SCJ002 | 拟新设采矿权 | 0.1009 | 柳江区 | |
3 | CQN03 | 柳州市雒容镇七洞山石灰岩矿 | 石灰岩 | SCJ005 | 拟新设采矿权 | 0.349 | 柳东区 |
四、开发管理措施
(一)优化砂石矿产资源开发布局
根据柳州市砂石资源禀赋、资源潜力以及开发利用现状,综合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紧密围绕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砂石资源开发进行合理布局。规划管控,实行区域化、差异化发展,重点打造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柳北区石碑坪、柳东区雒容、柳江区成团-进德、柳江黄岭等5大石灰石开发基地;同时积极对柳江区、柳城县划定的石灰石整合片区进行整合整治,发展柳州市砂石资源供给的后备基地,进一步提高砂石资源保障能力。
(二)严格矿山开采准入条件
1.环境保护准入
⑴新建矿山地质环境准入条件
①必须提交拟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由矿业活动引发的地质环境影响、林业破坏情况进行危险性评估与预测,作为签发开采许可证的必备条件。设置的矿山需达到大中型以上规模才能占用Ⅱ级保护林地,并且必须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土地恢复治理实施方案,并在开采过程中切实施行。
③采矿权人必须按规定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④符合环保、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准入条件。
⑵延续开采矿山地质环境准入条件
必须每年向主管部门提交储量消耗占用情况、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及恢复治理工作和开发利用方案说明书等基础资料,到期方可换发开采许可证。
2.安全生产准入
新建、扩建和延续开采矿山必须符合矿山安全生产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具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与采矿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露天采石场必需符合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公安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安监管〔2015〕19号)文件以及本市相关部门下发的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要求。
3.开采空间区域准入
不得在禁止开采区内新建矿山。规划禁采区内的已有矿山企业依照相关要求,有序退出。在规划开采区内的矿山进行集约化、规模化的采矿生产。
4.矿山规模准入
新建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山储量规模相适应,限定矿山最小开采规模,禁止大矿小开,鼓励矿山规模化生产。开采矿山开采规模小于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的,办理采矿权延续时,必须提高矿山开采规模至满足最低开采规模要求。
凡在规划禁采区内采石场、在百里柳江两岸、铁路、高速管理、国道、省道两侧影响道路安全或影响景观的砂石矿山以及年开采规模在10万吨以下的砂石矿山,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过期或期满后一律不予延续。
5.资源利用准入
新建、扩建和延续开采矿山必须满足和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要求。生产矿山要限期达到规定的资源利用率水平。矿山开采方式必须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和批准的矿山设计方案。露采矿山,应采用台阶式开采方式,禁止采用落后的、破坏和浪费资源的开采方法。
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开采技术要求,以综合利用、集约开发、规模经营、安全生产为原则,合理确定不同矿种、不同开采方式的最低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和相邻矿山最小安全距离。控制矿产开采总量,细化指标分配与监管制度。严格按照砂石矿山总数控制指标配置资源,研究制定矿产资源开发负面清单,严格执行矿产开采回采率、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标准。
(三)建立采矿权退出机制
一是矿山资源枯竭退出。当矿山保有资源储量已经无法满足最低开采规模需求时,矿山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关闭,申请注销采矿权。
二是采矿权到期不再延续。当已有采矿权区块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范围或者重大工程项目规划所处位置发生重叠并产生影响时,其采矿权到期后将不再延续。
第四章 砂石资源开发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
通过设定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对采矿权数总量进行宏观调控、促进矿山规模结构调整、严格矿山准入条件、实施绿色矿业发展,逐步实现砂石矿山基地化、规模化和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一)砂石矿山总量调整
到2020年,柳州市市本级砂石采矿权总数控制在20个以内,其中柳江区不超过12个;除水泥用灰岩和饰面用灰岩矿山外,砂石采矿权总数不超过16个,其中柳江区不超过8个。
到2020年,市城区周边形成柳北石碑坪(采矿权控制在2个以内,年生产能力达300万吨)、柳南太阳村(采矿权控制在4个以内,年生产能力达2700万吨)、柳东雒容(采矿权控制在2个以内,年生产能力达500万吨)、柳江黄岭(采矿权控制在1个以内,年生产能力达600万吨)、柳江成团-进德(采矿权控制在3个以内,年生产能力达700万吨)等5大石灰石开发基地,砂石资源开采总量与柳州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逐步形成辐射华南的石灰石深加工生产基地。
表4-1 柳州市市本级砂石矿山总数调控表
行政区划 | 矿山数(个) | 备注 |
市本级 | ≤8 | 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8,不含柳江区 |
柳江区 | ≤12 | 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8 |
合计 | ≤20 | 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16 |
严格控制采矿权数量,如规划期内柳州市本级砂石采矿权总数已达20个(柳江区12个,其他区8个),则新增砂石采矿权必须采取“减一增一”的措施,以确保不突破确定的采矿权控制总数。
(二)砂石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最低开采规模,属约束性指标,规划期内要严格执行。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坚持大矿大开,合理引导小矿山的开发利用。
砂石采矿权按分区实行差别化管理,综合提高砂石资源采矿权最低生产规模。市本级砂石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用灰岩采矿权最低生产规模为100万吨/年,建筑用白云岩采矿权最低生产规模为100万吨/年,其它矿种按照表4-2进行管控。
表4-2 砂石类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表
矿产名称 | 单位 | 最低开采规模 | 适用范围 |
水泥用灰岩 | 万吨/年 | 100 | 市本级 |
建筑石料用灰岩 | 万吨/年 | 100 | |
饰面用灰岩 | 万吨/年 | 20 | |
冶金用白云岩 | 万吨/年 | 100 | |
建筑用白云岩 | 万吨/年 | 100 | |
水泥配料用砂岩 | 万吨/年 | 50 |
(三)砂石矿山大中型矿山比例
到2020年,柳州市市本级砂石矿山全部达到大中型规模。
(四)矿种及产品结构调整
柳州市“十三五”时期,经济建设所需的砂石资源主要包括:石灰岩、白云岩以及砂岩。
据此调整,我市“十三五”时期重点加强石灰岩、白云岩以及石英砂岩的开发与利用,重点加强石灰岩的勘查与开发,鼓励对上述矿种进行深加工;加强饰面用灰岩开发管理,充分利用饰面用灰岩荒料,提高饰面用灰岩综合利用水平;同时,加大非传统矿产资源和碳酸钙开发利用的基础研究。
(五)调整矿山企业结构
开展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坚决关闭证照不齐全、破坏环境严重、生产规模小、安全隐患大的矿山企业。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运作,加快中小型矿山企业的整顿、改造和提高,依法推进矿山企业资源重组和联合改造,整合矿产资源,实行集约化开发经营。鼓励以大企业为龙头,把资源优势和大企业的资本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形成采掘、加工、销售、科研一体化的产业链,提高矿山生产能力和集约化水平。
鼓励矿山企业通过市场、经济、行政、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进行技术改造,积极探索资源开采、消耗、综合利用新途径,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到2020年市本级内生产砂石矿山采矿回采率水平达标率达到90%以上。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生态矿业,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矿地和谐为目标,将建设绿色和谐矿山作为保障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重点抓好砂石矿山的绿色和谐矿山建设,按照绿色和谐矿山条件对砂石矿山进行管理,将生态矿业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程,实现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
(二)指导原则
1.政府引导
鼓励、支持生产矿山企业按照广西绿色和谐矿山建设基本条件,积极开展绿色和谐矿山创建活动,在建、拟建矿山应当按照广西绿色和谐矿山建设基本条件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2.企业主体
明确矿山企业作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的主体,鼓励矿山企业树立科学发展理念、严格规范管理、推进科技创新,全面履行落实节约资源、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加强文化建设、促进矿地和谐等企业社会责任。
3.政策激励
充分运用经济、行政等手段,制定有利于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制度,推动绿色和谐矿山建设。对先期列入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矿山企业,应给予政策鼓励和经济奖励;对绿色和谐矿山建设成效显著企业应在有关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4.加强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矿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管理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矿山企业,加强宣传,扩大共识,形成行业自律。同时,做好矿山企业创建绿色和谐矿山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建设目标
到2020年,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市本级大中型砂石矿山全部达到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标准,基本达到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小型矿山企业按照绿色和谐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
(四)主要任务
1.自治区级绿色和谐矿山建设
依据自治区级绿色和谐矿山基本条件,结合柳州市砂石类矿山的实际情况,拟建设2座自治区级砂石类绿色和谐矿山(表4-3),要求入选矿山企业编制绿色和谐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并开展建设活动。研究探索有地方特色的绿色和谐矿山创建模式,总结推广不同类型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的成功经验,带动后期矿山企业开展绿色和谐矿山建设活动。力争到2018年,建成2座自治区级绿色和谐矿山。
表4-3 柳州市自治区级砂石类绿色和谐矿山建设名录
序号 | 矿山名称 | 矿种 | 所在行 政区 | 备注 |
1 | 广西鱼峰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柳州市太阳村镇水牯山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 | 水泥用石灰岩 | 柳南区 | 自治区第一批绿色和谐矿山创建企业 |
2 | 广西鱼峰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柳州市东岸岭矿区水泥配料用砂页岩矿 | 水泥配料用砂页 | 柳南区 | 自治区第二批绿色和谐矿山创建企业 |
2.市级绿色和谐矿山建设
除自治区级绿色和谐矿山外,鼓励全市大中型矿山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分批开展市级绿色和谐矿山建设,将绿色矿业理念贯彻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
严格新建矿山管理,要求新建矿山将建设绿色和谐矿山列入企业发展规划,编制完成绿色和谐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按照绿色和谐矿山基本条件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加强生产矿山监管,将绿色和谐矿山建设情况作为矿山开发利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生产矿山根据已备案的绿色和谐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按照绿色和谐矿山基本条件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积极开展绿色和谐矿山建设,加快改造升级进程,不断加强规范化管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大科技投入,改进生产工艺、优化生产布局,加强环境保护,促进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与矿地和谐的协调发展。
到2020年,大中型矿山全部建成绿色和谐矿山,全市基本形成绿色和谐矿山建设格局。
(五)管理措施
1.根据已备案的矿山企业绿色和谐矿山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按照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的有关条件和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积极开展绿色和谐矿山建设,不断加强规范化管理,切实履行矿山企业社会责任,加大科技投入,改进生产工艺、优化生产布局,加强环境保护,促进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与矿地和谐的协调发展。
2.相关部门聘请采选冶、水工环、规划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组建由技术专家、主管部门管理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对绿色和谐矿山试点矿山,开展每年1-2次的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现场督导检查评估工作。通过现场督导工作,有效地指导和督促绿色和谐矿山创建单位,严格按照各试点单位绿色矿山建设规划或方案的要求和进度,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创建工作任务,确保创建目标的实现。
3.加强对绿色和谐矿山创建的日常管理,实时掌握各个矿山创建进展情况;各级绿色和谐矿山创建试点矿山应及时反馈创建过程中的各个问题,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提出创建过程中的问题和难点,以及创建过程中急需的政策支持;各级国土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为试点单位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支持。
4、加大对绿色和谐矿山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财政专项资金优先向绿色和谐矿山企业倾斜;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绿色矿山技术、工艺和装备,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费减免政策。对建设效果突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绿色和谐矿山企业,给予综合奖励。
(一)以依法办矿为基础,建设安全生产矿山
矿山依法取得采矿所需的各种证照,自觉接受各级监督审查,每年按时通过年检,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税费。要大力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每年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确保矿山无安全事故发生。
(二)以科技创新为动力,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绿色和谐矿山建设应重视科技创新及资源综合利用,保证一定的矿山科研经费,大力推进与科研机构等展开合作,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
(三)以清洁生产为源头,倡导节能减排
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从生产生活的源头抓起,全过程充分利用资源,使企业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实现废物最小化。生产上推进低能耗技术应用;将生产产生的废石用于井下回填、铺路、建挡土墙和新尾矿坝筑坝;选矿废水经尾矿库澄清后返回选厂循环利用。生活方面推行煤改电工程。
(四)以环境保护为宗旨,及时推进治理复垦工作
严格按照“三同时”原则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积极探索科学办矿,依法办矿和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之路,按照“井下标准化,地面花园式”的现代化建矿模式进行建设,通过种树、种草皮,种花等方法进行绿化,绿化面积达到整个工业场地可绿化区域面积的80%以上。
(五)坚持“回报社会”,与地方携手共谋发展
在矿区周边开展“清洁乡村”等相关活动,与当地社会和谐发展。矿山通过开展、公益事业、文体活动、关爱职工等方社区活动,增强了与当地干部、职工的交流沟通,确保企地和谐稳定。
第五章 砂石矿山开发监督管理及制度改革
柳州市各级国土部门要全面落实生产监管职责,明确监管的重点领域、明确工作部署和具体手段措施;从顶层推进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建立完善采矿用地审批制度,科学划定矿区范围,进一步优化砂石矿山布局;完善采矿权出让(审批)及采矿权批后监管制度体系,促进砂石资源合理有序开发。
1.各级国土部门要全程参与《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2016-2020)》编制工作。把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和精神融入《规划》之中,指导督促编制单位科学编制、按时编制,科学划定砂石资源集中开采区、禁止开采区以及规划区块,确保《规划》与社会发展各专项规划无缝衔接。
2.严把采矿权准入关,实行多部门联合选址,各部门实行规划并联审查,确保采矿权选址科学合理。
对新设立采矿权,由矿山(勘查区)所在地的县(区)国土部门组织发改、安监、环保、林业、公安、规划或住建、旅游及矿区(勘查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等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联合踏勘选址,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专项规划,对项目进行并联审查,并在联合踏勘选址意见表上签署“是否与本部门专项规划相冲突,是否同意矿山选址”的规划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一致同意矿山选址的,要在矿区所在地的村民小组主要办公生产生活区对拟勘查开采区域和矿山生产生活配套区域进行为期2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可新设立采矿权。
对砂石矿山实行总量控制,通过规划布局、规划时序和行政审批等综合手段实行总量控制,以2016—2026年为规划基期,在十年规划期内,以下范围不再新设采石场:城中区、鱼峰区、柳北区、柳东区、北部生态新区、柳南区(为大型钢铁厂、水泥厂提供原料的矿山除外);柳江区新设砂石矿山,必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可以新设砂石矿山。十年规划期满后,北部生态新区,柳江区可以按照新的矿山规划布局执行。
3.科学划设矿区范围,保障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砂石矿山要求应以相对独立的整个山体为矿区开采范围,禁止划半边山体或部分山体作为矿区范围,开采底标高原则上不应低于所划定的矿区开采范围内的地形最低点,矿山配套的生产、办公区应划入矿区范围。
矿区范围与周边居民点、建筑物、构筑物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主要场所的距离要符合安全生产间距要求。
矿区范围完成选址后,落实相关经费,由国土部门整体开展勘查、设计及出让工作,并根据出让结果及时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确保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4.合理设置最低勘查程度要求,准确掌握资源家底。根据部厅两级对出让采矿权要求达到的最低勘查程度规定,结合柳州市砂石矿山管理实际,对拟出让的各类矿种,按矿床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及勘查风险分别制定以下不同的最低勘查程度要求:
(1)建筑石料用灰岩等矿床地质条件简单的第三类无风险矿种要求勘查程度需达到简测及以上程度,资源储量类型应达(333)(含)以上。
(2)水泥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砂页岩、石英砂岩、熔剂用灰岩等矿床地质条件简单的第二类低风险矿种要求勘查程度需达到普查及以上程度,资源储量类型应达(332)(含)以上。
(3)饰面用石材、石英岩等矿床地质条件简单的第二类低风险矿种要求勘查程度需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资源储量类型应达(332)(含)以上。
5.提高采矿权准入门槛,科学设置矿山最低出让条件。促进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实现矿山开采规模化、集约化,凡在柳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新设采矿权的,应符合以下最低准入条件(表5-1),未达最低准入条件的,不得新设采矿权。
表5-1 柳州市市本级砂石矿山最低准入条件一览表
矿产名称 | 单位 | 最低保有储量 | 最低服务年限 | 最低开采规模 | 适用范围 |
水泥用灰岩 | 矿石 万吨 | 1000 | 10 | 100 | 市本级 |
建筑石料用灰岩 | 矿石 万吨 | 1000 | 10 | 100 | |
饰面用灰岩 | 矿石 万吨 | 100 | 5 | 20 | |
冶金用白云岩 | 矿石 万吨 | 500 | 5 | 100 | |
建筑用白云岩 | 矿石 万吨 | 1000 | 10 | 100 | |
水泥配料用砂岩 | 矿石 万吨 | 250 | 5 | 50 |
6. 明确采矿权出让前期相关报告编制职责。新设采矿权由国土部门按照以下流程,组织开展出让前期相关报告编制工作:
储量勘查:新设采矿权一律由国土部门申请财政资金,按照以上各矿种对应的最低勘查程度,委托勘查单位对拟出让的矿区范围内资源储量进行勘查,由委托的勘查单位出具勘查报告,国土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备案证明,作为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采矿设计依据。
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采矿设计):由国土部门申请财政资金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采矿设计),由委托的设计单位出具开发利用方案(或采矿设计),国土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批复作为矿山建设依据。生产规模为小型及小型以下的矿山可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其他矿山和地下开采矿山应当编制采矿设计。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由国土部门申请财政资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以上方案编制经费可按《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建〔2020〕530号)作为采矿权出让成本费列入部门预算,并作为采矿权价款评估的依据和基础。
价款评估:由国土部门申请财政资金委托评估单位进行评估,评估单位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规范,参照矿区所在地的同类采矿权交易市场实际成交案例,对拟出让的采矿权价款进行独立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在国土部门门户网站矿产管理专栏按规定进行公示。
7.理顺采矿权交易及报批审查程序。完成采矿权出让前期相关报告编制后,由国土部门、有关矿业权交易中心按照以下流程组织开展报批审查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矿权出让交易。
编制、审查出让方案:全市新出让采矿权需由矿山所在地的县(区)国土部门编制采矿权出让方案,并报市国土部门审查。由市国土部门对出让方案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年度出让计划、是否符合采矿权调控总量、矿山储量规模是否符合发证权限、是否与各类保护区重叠、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查缺项的,由市国土部门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县(区)国土部门一次性补正材料;审查不通过的,将审查意见通知县(区)国土部门;审查通过的,由市国土部门出具审查意见通知书,县(区)国土部门持此通知书和交易委托书委托有关矿业权交易中心对采矿权进行公开交易,有关矿业权交易中心对出让方案进行合规性和是否存在排他性进行审查。
发布交易公告,审查竞买人资格:有关矿业权交易中心依据国土部门的委托及出让方案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出让公告,按照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竞买人的书面申请,要求竞买人缴纳交易保证金,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竞买人颁发竞买资格证。竞买人应按照有关矿业权交易中心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交易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缴纳足额的竞买保证金,提供符合采矿权受让人主体资质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采矿权出让交易,办理相关手续:有关矿业权交易中心按规定实施采矿权出让交易行为,并根据出让方案规定的成交方式,确定交易是否成交。采矿权交易完成后,采矿权交易机构应当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竞买人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退还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定出让合同。
8.加强采矿权批后监管工作。严格实施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加大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的抽查和专项检查力度;严格对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矿山名单的管理,将严重违法矿山企业信息对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促进矿业权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的日常监督检查,以矿产督察和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等管理手段为抓手,开展常态化矿产资源督察工作,对全市范围内有效矿业权每季度开展一次矿业权督察,每次督察矿权数不少于全市有效矿业权数的25%,每年需完成全市范围内所有矿业权督察工作;提高管理技术手段,引入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技术应用于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山储量动态监测,要求全市开采规模达到大型及以上的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山每季度监测一次,开采规模达到中型的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山每半年监测一次,开采规模为小型及以下的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山每年监测一次。切实加强采矿权人是否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进行开采的监管,重点核查和处置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采矿,超层越界、超生产规模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主要制度有: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回采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制度、矿产督察制度等。
(一)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是要求矿山企业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20〕163 号)的要求,向所在国土资源局提交由具有编写资质的单位编写的《矿山储量年报》。年报重点对当年动用的资源储量(包括开采量、损失量)、保有的和累计查明的资源储量进行核实;《矿山储量年报》所涉及的资源储量分类应以经过有资质的储量评审机构评审、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的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为准,不能随意更改;采空区应由具有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实测。
提高管理技术手段,引入无人机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技术应用于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山储量动态监测,要求全市开采规模达到大型及以上的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山每季度监测1次,开采规模达到中型的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山每半年监测1次,开采规模为小型及以下的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山每年监测1次。切实加强采矿权人是否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进行开采的监管,重点核查和处置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采矿,超层越界、超生产规模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监管过程当中发现矿山存在上述越界超深开采的,可以联合公安、安监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采矿回采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
砂石矿山需制定“回采率”指标,首先由矿山企业论证提出方案,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上报的“回采率”指标进行复核,并提出修改意见,由矿山企业修改后,再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备案,即作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企业的依据。
(三)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是指矿业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年度信息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矿业权人状况的信息。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年度信息由采矿权人登录勘查项目或矿山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填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作出的对矿业权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管理信息,由作出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录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填写和公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应当于每年4月1号至9月30号,以随机摇号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四)建立矿产督察制度
矿产督察是指矿产督查员依法对矿业权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采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保护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一项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专业技术为基础,以监督检查为手段的工作。
成立市级矿产督察员队伍,与国家、自治区级督察员联合开展每季度1次的常规性督察工作和专项督察工作,主要监督检查采矿权人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制定并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制度;对矿山企业进行必要的生产监督;指导督促矿山企业准确及时上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的情况,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督促矿山企业走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六章 规划实施管理
一、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是柳州市砂石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是柳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矿产资源管理的依据之一。
本《规划》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由柳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柳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的具体工作,其中包括对规划的解释和对实施工作指导。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由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由编制机关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保障措施
(一)《规划》的实施必须强化法律意识,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办事,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二)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地争取投资,为规划实施提供资金保障。广泛吸纳各种投资机构和民间社会资金的投资,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地质灾害防治等重点领域。
(三)加强矿业权管理和矿业权市场建设。
矿产资源开发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前的储量核实、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矿业权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等工作,各项工作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积极推进矿业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制度,逐步提高矿业权市场配置的比重。
(四)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全面取缔、严肃处理无证开采的行为。要加强对大中型矿山采矿的监督管理,对其采矿回采率、储量消耗、环境污染等要进行监控。要特别注意矿山开采对环境污染的监控。
(五)建立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与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形成网络化,实现规划管理信息化,以信息化推动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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