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文日期:2020年10月30日
标  题: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柳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柳资源规划规〔2020〕3号发布日期:2020年10月30日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柳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10-30 09:30     来源:耕地保护科     作者:张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适应新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我市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制度,盘活我市补充耕地指标资源,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30日

      

柳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适用本细则。

除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有偿调剂的补充耕地指标外,全市补充耕地指标跨县域使用的,必须通过柳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以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有关定义】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等形成的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经验收并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已报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含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

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市政府将市本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里的补充耕地指标(含有偿收储部分),或各县(区)和新区管委会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公开挂牌等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第四条【指标交易对象】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可供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市、县(含柳江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以及经市政府同意可持有补充耕地指标的城区人民政府,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按合同比例持有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

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受让方是指为落实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含共建业主)。

第五条【交易原则】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守信,公开、公平、公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交易活动;

(二)未完成上级下达耕地保护目标的县(区)、新区,不得参与补充耕地指标的出让交易;

(三)交易成功的补充耕地指标不得再次出让。

第六条【交易方式】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脱贫攻坚项目和乡村振兴项目(含农民建房)用地所需的补充耕地指标,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交易;其他项目一律采取公开挂牌等竞争性出让方式交易。

兑现耕地提质改造承诺任务和偿还不实耕地或借用指标欠账所需的补充耕地指标,可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通过公开挂牌等竞争性出让方式交易进行落实。

第七条【交易职能】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制定和完善市级交易制度,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以及审查市本级储备补充耕地指标相关信息。各县(区)、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让其持有补充耕地指标相关信息进行审查。

第二章 指标交易

第八条【交易条件】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申请出让补充耕地指标,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县(区)、新区已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二)各县(区)、新区补充耕地储备指标满足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的需求有富余;

(三)交易后各县(区)、新区耕地保有面积大于或等于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必要时可出让市本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的补充耕地指标。经同意可持有补充耕地指标的城区人民政府(不含柳江区)按照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时约定或批准意见出让补充耕地指标。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申请出让其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按合同约定持有补充耕地指标的,在市级交易平台交易的须由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第九条【购买条件】申请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属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的,该县(区)、新区补充耕地储备指标不能满足本县(区)、新区耕地占补平衡需求;

(二)属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因无法通过土地整治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且所申请竞买的补充耕地指标面积未超出项目用地所对应的占用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购买各县(区)、新区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市本级指标储备。

第十条【交易平台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柳州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储备中心”)组织开展全市补充耕地占补指标交易,并负责按要求不断完善和规范交易行为和程序要求,统计全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数据;委托柳州市地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负责对申请进入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合规性、有效性进行技术审查,并负责将成交的补充耕地指标数据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进行管理,按要求提供交易指标地块数据报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市储备中心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季度将我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交情况,以统计表格形式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市信息中心应每年年末将全市全年交易的补充耕地指标数据成果,于第二年1月30日前以刻录光盘形式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十一条【指标交易类型和交易价格】补充耕地指标按照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3类指标进行交易,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3类指标中任意组合或分类单独进行交易。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格计量单位:数量指标与水田指标为“万元/亩”,粮食产能指标为“万元/百公斤·亩”。

交易起始价由出让方根据当地补充耕地指标建设成本、跨区域资源补偿和长期管护费用并结合市场交易环境确定,但不得低于全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在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出台前,已经商议确定的按原价格标准执行。

第三章 协议出让方式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材料提交】出让方和受让方以协议方式进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双方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来函明确拟以协议出让方式进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申请书(出让方须明确出让指标所在县(区)、新区行政区域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需求情况,耕地保有量规划目标落实情况,意向购买方明确拟申请购买意愿、资金准备情况、指标使用是否符合协议出让要求、及相关佐证材料等)。

(二)柳州市人民政府或出让方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同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其中:可持有补充耕地指标的城区(除柳江区)人民政府,必须提供市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申请出让其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按合同约定持有补充耕地指标的,必须提供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按照属地管理,应落实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耕地责任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可不需提供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同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意见。

(三)提交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地块所需信息文件,包括:项目确认批复文件或者验收批复文,项目明细表(项目名称、信息报备编号、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项目平均质量等别),项目涉及的补充耕地指标拐点坐标,中心点坐标、位置示意图,本次申请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涉及的新增耕地情况(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拐点坐标、中心点坐标)、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更新数据库成果。

(四)出让方对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

(五)指标意向购买方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批文、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用地情况的审核意见(含项目用地的位置、用地总规模、占用耕地面积、立项、用地预审、用地报批组卷等情况),以及项目用地单位关于购买的指标仅限于满足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补需要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出让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双方提交的完整材料后3个工作日(含市信息中心1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合规性、有效性以及指标出让双方的资格审查。对于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情况不属实或者不具备交易条件的,不予同意交易,将退回相关材料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公示申请】在拟交易指标通过合规性、有效性审查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同意后,双方共同向市储备中心申请协议出让结果公示。

第十五条【结果公示】市储备中心在收到公示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和交易平台上发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让方名称;

(二)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本次申请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情况(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等);

(三)补充耕地指标出让价及缴纳时间、方式;

(四)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五)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挂牌、拍卖方式出让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出让申请】出让方申请以公开挂牌方式进行补充耕地指标公开交易的,应先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申请的材料应包括:

(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申请书(须明确出让指标所在县(区)、新区行政区域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需求情况,耕地保有量规划目标落实情况);

(二)出让方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地块公告所需信息文件,包括挂牌交易补充耕地项目确认批复文件或者验收批复文,项目明细表(项目名称、信息报备编号、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项目平均质量等别),项目涉及的补充耕地指标拐点坐标,中心点坐标、位置示意图,本次申请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涉及的新增耕地情况(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拐点坐标、中心点坐标)、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更新数据库成果。

(三)出让方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同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其中: 可持有补充耕地指标的城区(除柳江区)人民政府,必须提供市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申请出让其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按合同约定持有补充耕地指标的,必须提供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

(四)出让方对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

第十七条【出让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出让方提交的完整材料后3个工作日(含市信息中心1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合规性、有效性以及指标出让方的资格审查。对于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情况不属实或者不具备交易条件的,不予同意交易,将退回相关材料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出让公告】出让方在收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标交易审查同意意见后,向市储备中心提出公开交易申请。市储备中心收到公开交易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和交易平台发布出让公告信息,公开挂牌出让,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

(二)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本次申请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情况(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等);

(三)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交易的方式、时间、地点;

(五)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起始价、加价幅度;

(六)确定受让方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交易公告发布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出修改、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公告内容确实发生变化的,市储备中心应当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和交易平台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挂牌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九条【竞买申请】公告期内符合竞买条件的单位均可向市储备中心提出竞买申请,报名参加交易竞价。提交竞买申请的材料应包括

(一)补充耕地指标竞买申请书;

(二)指标竞买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委托的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的,须提供部门或机构有效证明;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同意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三)指标竞买方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批文、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用地情况的审核意见(含项目用地的位置、用地总规模、占用耕地面积、立项、用地预审、用地报批组卷等情况),以及项目用地单位关于购买的指标仅限于满足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补需要的承诺书。

(四)出让公告中申请竞买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竞买资格审查】市储备中心收到意向竞买方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后,现场出具报名回执。意向竞买方经审查符合竞买条件,且按交易公告要求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后,由市储备中心向其出具补充耕地指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竞买方可凭竞买资格确认书参加市储备中心组织的竞买活动。

第二十一条【交易报价】竞买方在交易公告中公布的挂牌时间内(不少于2个工作日)根据交易公告规定的报价要求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市储备中心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

挂牌期限届满,市储备中心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或者转入现场竞价程序:

(一)无人报价的,挂牌不成交,终止该批补充耕地指标的本次出让活动;

(二)只有一方报价,以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否则挂牌不成交;

(三)不少于两方报价,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进入竞价征求意见程序。征求意见时间内,任何竞买方均无报价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交易竞价】竞价征求意见程序结束后,进入竞价程序,同意参与竞价的竞买方可按报价规则进行报价。竞价程序结束,按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竞价程序中有竞买方进行有效报价的,以当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方;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否则挂牌不成交。

(二)竞价程序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方。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否则挂牌不成交。

交易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无符合条件的单位报名或挂牌时间内无有效报价的,本次交易不成交。对进入交易流程但未成交的指标,原申请出让单位可在确定交易不成交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新提交交易申请。审查同意后,即可由市储备中心再次发布出让公告,组织再次出让。

第二十三条【成交确认】补充耕地指标成交后,应当现场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四条【结果公示】以挂牌等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在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市储备中心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和交易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让人名称;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竞得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等);

(四)补充耕地指标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

(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六)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数额按照起始价的10%确定。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批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标的,同时竞买多批补充耕地指标的,应分别缴纳竞买保证金。

第五章 合同、价款及归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合同签订】协议出让或挂牌等竞争性出让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储备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合同应列明交易时间、交易方式、成交价款、指标类型及数量、价款缴纳方式及时间,以及出让双方责任、义务、风险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七条【价款管理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应按合同的书面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受让方按照合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并足额缴纳除保证金外的全部价款。

交易结束后,竞得方的竞买保证金抵作价款,由市储备中心在指标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让方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转拨;非竞得方的竞买保证金于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退还。

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应于收到全部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出具票据。

第二十八条【归档管理】市储备中心应对每一批指标交易建立档案并接受监督。档案内容应包括:指标交易主体的基本信息、指标的基本情况、交易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的相关记载以及交易过程产生的各类文书等。

第六章 指标使用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交易指标的管理和使用】指标受让方购买的指标必须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出让方的交易指标进入交易程序后,在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冻结交易指标。未成交的指标可继续用于占补或出让交易,交易成功的指标原则上不能再次出让。

受让方分别提供足额缴纳成交价款有效凭证给市储备中心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市储备中心将凭证纳入归档管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指标交易情况将出让方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划入受让方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或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受让方凭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制定补充耕地方案,按规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第三十条【双方责任和义务】补充耕地指标出让后,不改变耕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耕地保护责任。新增耕地数量指标出让后,增加受让方所在县(区)、新区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有量,减少出让方所在县(区)、新区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有量。

三十一【交易管理工作经费】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市级财政安排。

第三十二条【资金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得收入,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扣除成本和应得投资收益外,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新区管委会通过预算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其中用于项目所在行政村的不低于60%。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资金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专户,截留、挤占或挪用。

市级有偿收储各县(区)和新区补充耕地指标时,所支付的指标收储费用作为补充耕地调剂收益,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按规定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市本级补充耕地指标(含有偿收储部分)交易所得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缴入财政,成本部分参照耕地开垦费管理和使用模式,通过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滚动收储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市级耕地保护管理所需调查监测、设备购置、坐标转换、数据库建设维护和相关自然资源和规划基础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以及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全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监督检查。各县(区)、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成交后的补充耕地指标划转台账的登记和管理,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市储备中心对每一宗指标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出让申请至交易结束全过程的相关文书并分类造册。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公开透明。在相关网站以公开举报指南及举报方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储备中心接受单位和个人及社会各界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中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三十四条出让方和受让方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准确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参加交易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交易结果无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的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成交的;

(二)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的单位互相串通,操纵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的;

(三)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利用技术手段为有关单位骗取成交的。

第八章 法律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应明确出让方、受让方双方的责任、义务、风险及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责任,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所缴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可以不予返还,可以暂停违约方一年内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其中对不按合同缴纳指标交易价款的受让方,除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在缴清价款前不能再次参与任何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

出让方须对申请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出让方所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存在不真实、不合法或无法用于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应由出让方负责整改或重新划转等量等质的补充耕地指标,所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补充耕地指标出让后,由出让方负责对出让指标的地块进行管理和维护。因管护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由出让方负责。

第三十七条 受让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储备中心宣布交易结果无效,其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可抵作违约金不予退还: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重要事实骗取交易资格的;

(二)互相串通、恶意操纵交易的;

(三)不按时签订合同的;

(四)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指标交易价款的;

(五)违反挂牌出让公告有关约定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市储备中心可以在交易期间中止、终止交易活动,待问题解决后依程序恢复或另行挂牌:

(一)司法机关、检察、监察机关依法可以要求中止或终止挂牌活动的;

(二)因相关政策、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对补充耕地指标有重大影响的;

(三)应当依法中止或终止出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指标交易过程中,出让方、竞买方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以及出让方、竞买方因要求改变交易条件或终止交易造成不履行、延迟履行约定义务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储备中心可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暂停违规方一年内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竞买方为参与补充耕地指标挂牌竞买活动实施所有行为,均应当视为其自身行为或其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竞买方自行承担。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需相关文书、表格格式由市储备中心另行制定印发。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柳州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国土字〔2018〕43号)废除,按照本细则实施,国家或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