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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文日期:2020年10月21日
标  题: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柳州市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柳资源规划规〔2020〕1号发布日期:2020年10月28日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柳州市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0-10-28 11:25     来源:乡镇规划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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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资源规划规〔202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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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办法》(试行),结合柳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乡村规划师是指各县(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标准通过社会招聘、选派挂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聘请任职的驻镇(乡)乡村规划管理人员。按照因地制宜,试点先行,全程服务的工作原则,以1名或以上乡村规划师服务覆盖13个乡镇的形式,从规划编制和实施监督、方案策划、工艺培训等方面提供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为乡镇、村庄规划建设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原则上3名及以上乡村规划师方可组建1支乡村规划师团队。

第三条乡村规划师在柳州市范围内各乡(镇)开展挂点服务。县城所在地的镇及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包含乡村地区的镇、街道办事处可由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需求组织开展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乡村规划师具体职责如下:

(一)熟悉掌握乡镇和村庄规划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等,协助组织开展乡镇、村庄规划建设宣传活动,向村民宣传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村民参与规划制定、服从规划管理的意识。

(二)深入了解乡村的经济社会基本情况、资源环境禀赋、区位条件、建设发展情况等,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发展定位、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历史文化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修复、宅基地布局、农房管控、风貌塑造、规划实施策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并参与规划成果的初步审查工作。

(四)协助收集和梳理村级组织及村民对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的需求和建议,及时准确地向乡镇人民政府、技术单位反馈。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答复或解决规划建设相关问题,共同推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持续完善和有效实施。

(五)协助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凡涉及乡村规划问题,乡村规划师要有明确意见。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乡村规划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所在乡镇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相关会议,参与乡镇人民政府涉及规划建设事务的研究讨论和决策,并对乡镇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与报酬。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查阅、摘录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四)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五)对涉嫌国土空间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可就乡镇范围内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新区管委会及其规划建设环保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六)所在地党委、政府应充分听取和尊重乡村规划师关于乡村规划事务所发表的意见。

(七)获得工作需要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乡村规划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乡村规划师管理单位的管理和考核。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乡村规划师应尽的职责。

(三)保证履行职责的时间和质量,1支乡村规划师团队可同时服务不超过3个乡镇;未组建乡村规划师团队的,1名乡村规划师在聘用期内只能服务1个乡镇。通过社会招聘、志愿服务聘请的乡村规划师,各县(区)、新区可在相关服务协议中自行约定乡村规划师每月驻乡镇时间,但原则上每月驻所服务的每个乡镇时间不少于7天;通过选派挂职任职的乡村规划师,在所驻乡镇应提供全职挂点服务,遵循地方的相关考勤管理规定。

第四章履职方式

第七条开展定期走访

乡村规划师定期到乡镇、村实地走访,熟悉责任区的乡村规划基本情况,巡查记录违反规划的建设,按照规定提出整改办法。有必要的可召开座谈会,与乡镇政府、村委进行交流沟通。

乡村规划师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区)、新区,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远程联系沟通机制,乡村规划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提高走访工作效率。

第八条日常联系沟通

乡村规划师在平时应与责任区内乡镇和村委保持联系,关注责任区相关情况,就规划相关问题为村民解答疑问,对责任范围内反映的规划问题进行跟踪,参与协调,协助推进问题的解决。协助乡村规划的公众参与工作。

第九条指导建设活动

乡村规划师指导乡镇、村集体办理有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的报批手续;指导村民办理修建农房的有关报批手续。

第十条工作记录及总结

乡村规划师应做好每日的工作记录,记录走访时间、工作内容、涉及人员、涉及事项、需要解决的问题、工作建议等,并每季度形成一份工作总结。各县(区)、新区可制定相关制度,明确乡村规划师工作汇报形式,将乡村规划师相关工作记录纳入考核依据。

第五章选聘条件与方式

第十一条乡村规划师应具有投身乡村振兴事业的积极愿望,品德优良,作风严谨,身体健康,扎实肯干,能够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

第十二条乡村规划师选聘的专业范围,可根据乡镇实际需求而定,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结构工程等专业领域;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优先聘用具有相应专业从业资格、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任乡村规划师。

第十三条乡村规划师的选聘方式应根据当地需求与实际情况,充分结合现有工作基础、挖掘现有智力资源,因地制宜选择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

可采取社会招聘、选派挂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进行选聘。可以由企事业单位组织团队服务,也可以选聘专业人员开展个体服务,由村民推举的熟悉当地风俗民情的专业人员和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乡贤能人可优先聘为乡村规划师。鼓励组织开展专职乡村规划师服务和乡村规划师团队服务。

第十四条乡村规划师聘用期限可结合聘用方式和乡镇实际需求而定,社会招聘的原则上不低于2年,其他选聘方式的原则上不低于1年。对于表现优秀的乡村规划师,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续聘。

第六章待遇

第十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统筹保障乡村规划师待遇,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解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指标交易收入可优先安排乡村规划师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通过社会招聘聘请任职的乡村规划师,薪资水平参考同级同类专业技术人员薪资水平合理确定。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派挂职的乡村规划师,应按现行工资政策落实待遇。通过志愿服务聘请任职的乡村规划师,由各县(区)、新区在相关服务协议中自行约定待遇标准。

第十七条对于表现优秀的乡村规划师,在职称评审、相关执业资格继续教育等方面,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和支持。

第十八条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优秀且符合招考岗位条件的乡村规划师,参加市(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农业农村事业单位或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七章管理

第十九条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制度的实施,指导和支持各县(区)、新区做好人员选聘工作,协调解决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乡村规划师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视工作开展成效组织评选优秀乡村规划师。

第二十条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柳东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处会同柳东建设局和社会事务局、北部生态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会同社会事务局)制定本辖区推进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实施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乡村规划师的驻镇时间、福利待遇、招聘要求等内容;负责乡村规划师的选聘、任免、考核、动态管理等事项,确保乡村规划师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师的日常工作管理,包括履职情况、工作纪律、廉政建设、评优推选等,同时为乡村规划师创造必要工作和生活条件,尊重乡村规划师专业意见,激发和保护乡村规划师工作热情,不得向乡村规划师安排其他与职责无关的工作。同时服务多个乡镇的乡村规划师团队,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柳东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处会同柳东建设局和社会事务局、北部生态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会同社会事务局)商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日常工作管理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乡村规划师采取年度考核机制,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可推选为优秀乡村规划师。获评为优秀乡村规划师的,予以适当奖励,其所在单位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服务采购中获得加分,同等条件下,采购优先选择优秀乡村规划师所在单位。考核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乡村规划师人才库,将聘用过的乡村规划师纳入人才库管理,为全市储备规划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十四条乡村规划师不得以乡村规划师身份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乡村规划师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柳州市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8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强调要汇聚全社会力量,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要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建设,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支持规划师、建筑师、技能人才等,通过下乡担任志愿者、投资兴业、包村包项目等方式服务乡村振兴事业。20187月,中共柳州市委员会印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定》,强调要制定鼓励城市专业人才参与乡村振兴的政策。20198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厅发〔2019130号),要求组建并培训一批规划、建设行业精干力量,从项目策划、规划编制、村庄设计、建筑设计、施工管理、工艺培训等方面,实行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加强基层规划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柳州市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制度,根据《关于印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各专项小组2020年面上改革任务清单〉的通知》(柳改革发〔20203号)第24推进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工作任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37号)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研究起草了《柳州市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分为八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提出了制定《实施细则》的背景,明确了乡村规划师的总体工作目标、组建要求和服务范围。

第二部分明确了乡村规划师的具体工作职责。

第三部分明确了乡村规划师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部分明确了乡村规划师的履职方式。

第五部分选聘条件与方式,明确了乡村规划师的选聘要求和服务方式,提出应根据当地需求与实际情况,充分结合现有工作基础、挖掘现有智力资源,因地制宜选择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鼓励乡村规划师开展专职服务。

第六部分待遇,明确了乡村规划师的薪资水平参考同级同类专业技术人员薪资水平合理确定,提出了对表现优秀的乡村规划师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和支持。

第七部分管理,提出了市相关部门、各县(区)、新区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职责,明确了乡村规划师采取年度考核机制,并对乡村规划师涉及违法违纪的行为处理进行说明。

第八部分附则,明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并对《实施细则》试行时间进行说明。

三、涉及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柳州市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的相关工作。

四、执行标准

《实施细则》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四《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定》(桂发〔20187号);

(五)《中共柳州市委员会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定》(柳发〔20188号);

(六《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厅发〔2019130号);

(七)《关于印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各专项小组2020年面上改革任务清单〉的通知》(柳改革发〔20203号);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37号)。

五、关键词诠释

乡村规划师:指各县(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标准通过社会招聘、选派挂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聘请任职的驻镇(乡)乡村规划管理人员。

六、有利举措

《实施细则》的执行有利于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精神,有利于加强基层规划干部队伍建设,充实基层规划干部队伍;有利于提高柳州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的质量,保障柳州市农村建设合法合规并符合村民的诉求。

七、特色亮点

(一)《实施细则》明确乡村规划师负责收集和梳理并及时准确地向乡(镇)人民政府、技术单位反映村民对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的要求和建议、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答复或解决村民提出的规划建设相关问题等职责,充分发挥乡村规划师在村民、政府、技术单位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二)《实施细则》强化了对优秀乡村规划工作的鼓励,明确了对表现优秀的乡村规划师在职称评审、相关执业资格继续教育等方面,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和支持;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优秀且符合招考岗位条件的乡村规划师,参加市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农业农村事业单位或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获评为优秀乡村规划师的所在单位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服务采购中获得加分,同等条件下,采购优先选择优秀乡村规划师所在单位。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