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2026年04月13日 |
| 标 题: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全面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柳资源规划规〔2026〕1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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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全面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4月13日
柳州市全面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自然资规〔2025〕6号)的工作要求,全面推进柳州市“净采矿权”出让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推进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要求,全面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激发矿业市场活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采矿权交易市场环境,促进地方矿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净采矿权”定义和实施范围
(一)“净采矿权”定义
“净采矿权”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工作处理到位,使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权益制约,且按规定能够及时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的拟出让采矿权。
(二)实施范围
柳州市负责出让登记的矿种均应实施“净采矿权”出让。
三、“净采矿权”出让程序、方式
(一)合理设置矿区范围。市县两级均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修复需要和资源赋存情况,提出拟出让项目,合理设置矿区布局。矿区布局应充分考虑自然景观、安全生产等因素,不得在沿江、沿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等重点道路景观带直观可视一线山体或规定范围内设置露天矿山,采矿权设置与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符合最小安全距离要求。新设矿山原则上应选择独立山体,不得以山脊为界,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及以上采矿权,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避免凹陷开采。
在城镇周边列入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废弃矿山、半边山矿山整治,鼓励开展采矿权和土地联合出让,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实现“矿地”综合开发。
(二)组织矿区范围联合踏勘选址。市级拟出让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联合同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及资源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地质、采矿、安全等方面的专家对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出具论证意见;县级拟出让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踏勘论证,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市、县两级拟出让项目,书面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查拟出让采矿权的设置条件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明确“同意”或“不同意”。重点核查拟设置采矿权是否符合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是否存在矿业权重叠,是否满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是否符合占用林地的要求,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地或其他禁止开采区,是否适应市场需求等情况。一致同意采矿权选址的,应当在矿区所在的村民小组主要办公生产生活区对拟开采区域和矿山生产生活配套区域进行为期20天的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置。公示无异议的,可确定为拟出让项目。
(三)开展地质勘查。市级拟出让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地质勘查报告,县级拟出让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并将地质勘查报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地质勘查程度应达到相应要求。除重晶石外,新设矿山资源储量规模及生产规模均应达到大型以上,已设矿山调整矿区范围或整合重组矿山重新出让采矿权的,资源储量规模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开展采矿权出让计划报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采矿权出让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程序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批复。
(五)开展矿山土地征(租)用工作及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工作
1.权属认定。
矿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对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及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进行权属认定,确保权属清晰,无权属纠纷。
2.开展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及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征(租)用工作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工作。
(1)新设矿山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协调处理矿区范围及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征(租)用工作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事宜,对达成的正式或意向协议出具同意意见,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正式协议及意向协议进行核算认定。经核算认定后,县(区)人民政府将补偿事项、补偿标准等政策处理情况在矿山所在地的乡(镇)及村委信息公示栏中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2)老矿山扩大(调整)矿区范围涉及对原有矿山资产处置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评估机构对原矿山资产及建矿投入进行评估,不得将矿山遗留的其他资产及产权权属关系不清的资产列入资产包评估。原矿山资产仅限于直接服务于与矿山生产相关且可继续使用的不可移动固定资产,包括不可移动生产设施设备、办公生产及其他配套用房、电力设施等。建矿投入包括土地、山场及地上附着物的租赁或征收补偿产生的费用,矿山清表、削顶、道路等基建工程产生的费用,办理用地、用林手续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原矿山资产及建矿投入评估结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会审,经会审的评估结果应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矿山所在地乡(镇)及村委信息公示栏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矿山原采矿权人确认补偿数额和补偿方式。如原矿山剩余已有偿处置过且未开采的矿产资源量,其补偿结果按照剩余资源量乘以对应矿种的现行基准价所得结果予以认定。采矿权挂牌成交后,原采矿权人按经评估及认定的资产及相关权益清单将资产及相关权益移交给采矿权竞得人,采矿权竞得人按评估及认定的结果支付补偿费用给原采矿权人。
(六)编制相关技术报告。市级拟出让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矿山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按程序审查。县级拟出让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相关报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
(七)制定出让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相关技术报告和评估报告编制采矿权出让方案,按程序报批并获得批复同意。采矿权出让方案须明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前期工作费用构成及认定情况、老矿山补偿费用、出让方式、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以及矿山开采相关要求等。
(八)实施“净采矿权”公开出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将出让方案、出让公告及相关材料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后,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采矿权出让公告,实施采矿权公开竞争性出让,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出让公告须明确出让方案的主要内容,充分保障竞争者的知情权。
四、政策保障和工作要求
(一)统筹保障用地用林指标
矿山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区应尽可能划入矿区范围内,并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保障用地指标。林业部门根据林地使用政策规定,出具明确的林地使用意见,在出让后结合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开采时序安排,一次性或者分批配置用林指标。
(二)明确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有关费用
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费用,包含前期地质勘查费用,矿区范围及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征(租)用费用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费用,用地、用林报批相关费用,相关方案和报告编制、审查费用,不得将与前期工作无关的费用纳入前期工作费用。前期工作费用核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核算认定,有明确标准的,按已有标准核定;以采购方式确定的,按合同采购价确定;没有明确标准的,可以参照市场价、询价等方式确定。
前期工作费用除土地征(租)用费用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费用可以采取与相关权利人签订意向协议的方式予以保障外,其余费用均纳入同级预算予以保障,出让成功后由竞得人按要求支付,禁止意向人垫资。属签订意向协议的方式予以保障的,出让成功后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竞得人与相关权利人签订正式协议后按约定支付。
(三)严格出让条件设置
严格按照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关要求,规范采矿权出让条件设置,不得在出让公告或出让文件中违规设置妨碍公平竞争的采矿权出让条件。以竞争性出让方式出让采矿权的,需设置底价,底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在出让交易活动结束前需保密且不得变更。采矿权未成交再次出让的,可对底价进行上浮或下调。
(四)严禁收取与采矿权出让无关费用。不得在“净采矿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中设置“乡村振兴建设投入”等相关内容或约定条款。不得变相要求竞得人以“捐赠”等名义缴纳任何与采矿权出让无关的费用。
(五)保障采矿权竞得人的合法权益。对属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而导致的采矿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撤回采矿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六)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矿地协调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解决矿山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组织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矿山企业办理矿山开采相关手续,确保能够顺利进场施工,切实保障矿山企业生产秩序。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柳资源规划规〔2023〕1号)同时废止。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发布出让公告但未完成交易的,可继续按原程序出让;已开展出让前期工作但未发布出让公告的,按本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组织出让。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意见最终解释权归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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