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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文日期:2019年11月27日
标  题: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柳州市农业农村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用地项目管控试行的方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柳资源规划规〔2019〕1号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9日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柳州市农业农村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用地项目管控试行的方法》的通知

2019-11-29 15:45     来源: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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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自治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工作的要求,提升我市农业土地利用的科学化、精细化、生态化管理水平,保障我市乡村旅游、农业产业项目健康有序的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用地项目管控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11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休闲农业乡村旅游

用地项目管控的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针对我市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现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强化乡村规划引领管控作用,加强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项目用地保障服务,坚持生态保护与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产业的协调发展,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用地项目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审核管理、实施监控、监察执法、规划服务和用地保障综合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规划编制引导,提升规划管控水平。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以村庄规划为先导,坚决贯彻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项目建设。

1.做好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项目用地保障,依托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在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中,可预留不超过5%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严禁其他建设项目占用、挪用预留指标,切实保障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的用地需求。

2.贯彻落实村庄规划编制试点工作要求,积极探索综合规划、集中布局的规划体系;有条件的乡镇、村庄可以编制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用地规划,纳入乡镇、村庄规划,作为审核和管理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用地项目、建设项目的依据。

3.结合村庄规划编制试点工作,打造我市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精品示范乡村、示范园区,因地制宜的促进我市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项目向精品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依法依规开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项目建设。

4.充分发挥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园区(产业园、优势区、田园综合体、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等)的产业集聚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可优先纳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精品示范范围,辐射带动周边区域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项目发展。

5.允许符合土地使用标准,但用地不能在同级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内平衡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用地项目,为了实施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规划计划,依法调整或修改乡镇规划。

(二)保障产业项目用地,提升供地服务水平。加强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实施管理,重点支持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用地项目示范区,加大供地服务力度,倾斜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1.严格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实施地类管理,对旅游景区中与休闲农业、乡村旅游设施相邻的未改变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和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生态景观用地,及路基宽度未超过8米的景区道路用地,按实际地类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及为观赏提供便利的观光亭、台、楼、阁、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单体用地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总用地面积不超过20亩,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后实施。

2.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项目中推行点状供地机制。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结合用地项目所在区域实际情况,允许多处零星建设用地合并审核、组合开发。合并审核的零星建设用地原则上按建筑基地面积进行开发。

3.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项目实施应优先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实际情况不具备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条件的,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应优先选择区位条件好、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非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的荒山、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等未利用地。项目建设使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项目建设。

4.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用地项目示范区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鼓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途径,多渠道支持用地需求。

5.用于采摘、体验等农业特色旅游的设施农用地,应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办理设施农业备案手续。

6.经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确定的各县区筹划的旅游重点项目,应纳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的旅游项目,在村庄规划预留用地指标范围内优先供地,保障旅游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

(三)规范审核管理,优化审核流程。依法依规健全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用地项目管理机制,结合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统一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优化审核流程。

1.精简办事环节。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用地项目供地、规划建设审核统一纳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程序,结合自治区多审合一改革工作要求,同步办理建设用地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同步实施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验收事项。

2.简化报批材料。对现有建设用地和城乡规划许可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进行清理,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建设用地和城乡规划许可的信息共享,对项目申请人前期已提供且无变化的、能够通过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3.统一技术规范。各县区应根据市本级有关文件及时制定落实本地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用地项目管理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和完善有关项目用地、规划审查技术导则,严格按照各项政策和技术导则的规定实施管理。

(四)加强项目监督管理,杜绝违法用地现象。

1.准确定位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用地项目属性。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用地项目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个人依托于农业生产,符合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性生态观光、采摘体验等活动,需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建设配套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的用地项目。

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用地项目实施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他各项法定规划,严格遵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严禁借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用地项目之名开发建设与农业农村发展无关的经营性项目。

2.规范管理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用地项目实施主体。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用地项目项目申请人须为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个人。

3.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实施,不得擅自占用或变相侵占周边用地,严禁超出规划指标增加建筑容量,不得以景观需要为名擅自增设标志标牌、造型构架及其他构筑物、设施,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周边生态绿化,不得擅自改变原有经营性质、规模。

4.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处置违法违规建设问题,在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项目建设审核过程中严守底线,坚决制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活动。对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项目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纳入对各县区日常检查、年度卫片检查工作中。
    5.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项目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用地项目审核责任单位,对所辖区域内的项目审核工作须实施台账管理,落实规范化管控机制,从审核数量、审核范围、审核结果、巡查情况、案件处理情况等方面开展事中事后的全程监控。

三、审核流程

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用地项目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申请:项目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意见、项目申请人有效证件等材料(其中依法须有关部门审核、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须出具有关部门审核、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其中需申请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一并提出用地申请。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项目申请人的申请提交的项目性质、用途、规模、用地权属、集体经济组织意见、是否符合乡镇、村庄法定规划等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项目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项目,须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用地申请进行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后,方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出初审审定意见。

(三)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初审审定意见之前,应将拟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地点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四)核准: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初审审定意见,报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初审、公示情况,对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予以审定通过,核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一并核发许可文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公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定规划,主动告知和宣传本地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用地项目有关技术导则规定、政策要求;农业农村部门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等相关规定要求。

(二)建立诚信监督体系。各县区应在有关上级文件的指导下,将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用地项目监督管理信息纳入统一诚信监督体系,加大政府诚信、商务诚信建设,加大信用联合奖惩力度。特别是针对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用地项目中外来投资人违法违规开展经营活动,导致破坏生态环境、损毁损害农地的,应予严厉的信用惩戒。

    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用地项目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范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用地项目管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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