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缩小并明确界定了土地征收范围,调整了土地征收程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制定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对于我市深入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2021年9月1日实施);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
三、起草过程
2021年3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征求了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城管执法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各市属集团公司意见,同时通过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印发。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内容共4个部分:
(一)进一步明确实施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和责任部门。明确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是本行政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实施集体土地征迁和国有土地收回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区、开发区征迁工作机构是本行政辖区内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迁和国有土地收回补偿安置的工作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本行政辖区内集体土地征迁和国有土地收回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市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是国有土地收回工作的配合部门。
(二)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的程序及要求。征地工作分2个阶段:一是预征地阶段的工作程序及要求,明确预征地的申请与审批主体与程序,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的地点、方式、内容和时限,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组织征地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二是项目获批后的征地程序及要求,明确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的主体和工作程序;以及2020年1月1日前已获批的项目,于2020年1月1日以后才开始实施征地(拆迁)的工作要求。
(三)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和责令交地决定的程序及要求。1.对未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地(拆迁)当事人,明确由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决定;2.对已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领取或部分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后,又不按时腾退土地(腾空房屋),交出土地的当事人,明确由县、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处理决定的工作要求;3.补偿安置决定或责令交地决定生效后,相关当事人拒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县、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工作要求。主要从强化主体责任,依法履职履责、依法维护被征迁农民合法权益、做好征迁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法律政策宣传引导等4个方面明确保障措施。
五、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六、特色亮点
(一)明确新土地管理法及条例要求的征地工作程序。明确征地工作程序,共分2个阶段:一是预征地工作阶段,二是征地批后实施阶段,其中开展预征地阶段工作程序为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补偿协议。
《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程序增加了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同时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工作,由审批后开展提前至审批前开展。
(二)明确征地工作中难点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是对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拒不配合土地调查核实的,明确其被征收土地的情况以地方政府依法确定的调查结果为准。二是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拒不办理补偿登记的,明确其补偿情况以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补偿内容为准。三是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明确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法作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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