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柳州市公益性项目建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

柳州市公益性项目建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

2010-06-12 19:20     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柳州市人民政府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公益性项目建设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中央、自治区驻柳各单位:

《柳州市公益性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131号)同意了公益性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标准,对解决公益性项目建设单位与原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补偿争议起到积极的作用,保证了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行为,依法提高对国有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的有关规定,对《柳州市公益性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131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柳州市公益性项目建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柳州市公益性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131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柳州市公益性项目建设收回国有土地

使用权补偿办法

为规范公益性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行为,统一补偿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公益性项目(如防洪工程、城市道路、城市排水干渠、城市绿化等)建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公益性项目指防洪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城市给排水管网(干渠)、城市绿化及其他非盈利性项目。

二、因公益性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土地,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补偿标准按收回时被收回土地所在区域和原批准用途所对应的我市公布的城市土地基准地价区片价的60%计。

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被收回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土地补偿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收回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收回土地使用权时该土地原出让条件下的剩余的出让使用权年限的土地评估价全额给予补偿。

四、收回已设定抵押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给予补偿;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给予补偿。

五、因公益性项目建设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征收当地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六、被收回的国有土地属于闲置土地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有关处置闲置土地的规定处理。

七、以上补偿标准仅适用于收回地面无建筑物的空地,如地面有建筑物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的规定给予补偿,不另行给予土地补偿。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柳州市人民政府20021130印发的《柳州市公益性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131号)同时停止执行,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