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离任政绩考核测评、监督约束机制,结合柳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三、本制度审计的对象包括:本制度审计的对象包括:因任期届满或因晋升、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及其他原因离开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
四、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市本级管理的县(区)领导干部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县级管理的乡(镇)领导干部由县审计机关实施。
五、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履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具体审计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任期内本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有量和质量状况;
(二)任期内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状况;
(三)任期内本行政区域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的数量、质量情况;
(四)任期内本行政区域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补划及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任务完成情况;
(五)任期内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六)任期内本行政区域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基本农田的案件情况;
(七)任期内本级政府使用土地开发整理经费等相关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审计结果运用
审计结束后,有关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审计结果应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上报市、县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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