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2010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潭中东路及桂中大道交汇处西南侧居住及配套设施项目(C地块)工程是我市城市建设的重点工程之一,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建构建筑物进行拆迁,现就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说明如下:
一、拆迁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柳州市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50201200900206号)及规划用地定点红线图;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0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1〕98号)
(五)《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告柳州市2010年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批复》(柳政函〔2011〕第193号);
(六)《柳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1〕32号);
(七)《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1〕44号);
(八)《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柳州市2010年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C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1〕第44号)的批复》(柳政函〔2011〕第322号)。
二、土地规划用途
住宅用地。
三、拆迁范围
潭中东路及桂中大道交汇处西南侧居住及配套设施项目(C地块)规划定点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四、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柳州市2010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潭中东路及桂中大道交汇处西南侧居住及配套设施项目(C地块)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实行全货币补偿安置办法及产权调换安置两种安置方式。
(一)房屋用途确定
1. 产权住宅和产权铺面: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的证上登记的用途为准。
2. 自改铺面:利用有证住宅房屋按铺面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3. 自改营业性用房:利用有证住宅房屋按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4. 无产权证铺面和营业性用房:利用无证住宅房屋按铺面或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但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二)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的确定
1. 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房屋。
(1)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与《集体土地使用证》标注面积一致的,确定为有证面积;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超出《集体土地使用证》标注面积的,超出部分(包括其对应的第一层以上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小于《集体土地使用证》标注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2)第一层确定为有证面积后,对应的第二、三层(与第一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2. 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
(1)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产权确定依据。实际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面积一致的,全部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范围的,超出部分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仅标注有第一层或者第一、二层的,标注范围面积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相对应的第二层或第三层(与第一、二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积。
3. 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1)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产权确定依据。实际建筑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一致的,全部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2)《房屋所有权证》仅登记有第一层或者第一、二层的,登记范围面积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相对应的第二层或第三层(与第一、二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三)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本项目对被拆迁房屋采取全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不再提供安置房源。
货币补偿标准如下:
⒈ 产权住宅房屋:按照砖混结构2800元/㎡,砖木结构2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⒉ 无产权住宅房屋:按照砖混结构200元/㎡,砖木结构170元/㎡,钢架结构170元/㎡标准给予补偿。
⒊ 简易房屋:按80元/㎡(层高2.2米以上)、55元/㎡(层高2.2米以下)的标准给予补偿。
⒋ 产权铺面:按照砖混结构5000元/㎡、 砖木结构4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厂房、仓库、学校、生产性用房等
(1)有产权证:砖混结构2800元/㎡、砖木结构2600元/㎡。
(2)无产权证:砖混结构1100元/㎡、砖木结构800元/㎡,钢架结构170元/㎡。
(四)产权调换安置办法: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再建住宅与被拆迁人的住宅进行调换,产权调换仅限于产权住宅。具体产权调换方法如下:
1.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84号东祥福苑小区和东堤新都住宅区内安置房。
⒉ 选择调换低层安置房的,按被拆除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1:1调换。
⒊ 安置房占地面积分别为60㎡、90㎡、100㎡三种户型标准,分配方案按照先签协议先选低层安置房的原则。
⒋ 调换低层安置房,占地面积参考被拆迁户房屋被拆迁前的占地面积(按有效产权证所载明的房屋占地面积为准,不包括附属设施),具体调换标准如下:
⑴ 拆迁前产权住宅房屋占地面积不足60㎡的,在拆迁安置房范围内按60㎡安排安置房。
⑵ 拆迁前产权住宅房屋占地面积60㎡至100㎡之间的,在拆迁安置房范围内60㎡、90㎡、100㎡三种面积户型中,按最接近原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的一种户型调换安置房。
⑶ 拆迁前产权住宅房屋占地面积超过100㎡的,按以下规定安排安置房:
① 建筑面积在300㎡(含300㎡)以内的,在拆迁安置房范围内按标准户型安排一块占地面积为100㎡的安置房,原房屋占地超过100㎡的超出部分,不再增加安排安置房。
② 建筑面积超过300㎡的,在拆迁安置房范围内按占地面积为160㎡安排安置房(60㎡+100㎡=160㎡)。
⑷ 低层安置房土地按国有划拨土地管理。
⑸ 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拆迁有证建筑面积的,超面积部分被拆迁户按600元/㎡缴纳购房款。
⑹若安置房占地面积大于应安排的占地面积的,超面积部分被拆迁户按1500元/㎡缴纳土地费。
五、奖励办法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拆迁手续并搬迁完毕交出房屋的,给予如下相应奖励,逾期取消奖励。
(一)对产权住宅的自改铺面或营业性用房,在原用途补偿标准(砖混结构2800元/㎡,砖木结构2600元/㎡)的基础上,自改铺面部分另给予1800元/㎡,自改营业性用房部分另给予500元/㎡自行安置奖励。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产权住宅,除按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给予200元/㎡的自行安置奖励。
(三)对无产权证的住宅,除按砖混结构200元/㎡、砖木结构170元/㎡给予补偿外,另给予200元/㎡的奖励。
(四)对个人无证的铺面、无证的营业性用房,除按砖混结构200元/㎡、砖木结构170元/㎡给予补偿外,铺面部分另给予700元/㎡,营业性用房部分另给予400/㎡的奖励。
(五)村集体厂房、仓库、生产性用房或村集体办公、学校等公益性用房,除按规定的标准补偿外,有证部分另给予400/㎡,无证部分另给予200/㎡的奖励。
(六)给予有产权证房屋每户一次性奖励10000元。
六、其它
(一)房屋所有权人搬迁,每户给予300元的房屋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人,再给予每户300元的二次房屋搬迁补助费。
(二)停产停业补偿: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拆迁人实际营业面积补偿金额的4%给予补偿。
(三)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被拆迁人房屋的有证建筑面积12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自行安置过渡费。
(四)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临时过渡费补偿标准为:被拆迁人交出房屋之日起,按被拆迁人房屋的有证建筑面积12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自行安置过渡费。
(五)被拆迁的独立水表、独立单相电表、电话、有线电视、空调按各行业安装迁移取费标准补贴分别为250元/个、200元/个、160元/部、236元/户、150元/台,三相动力电表和高低压配电变压器迁移,按柳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算书给予补偿。
(六)装修部分按柳州市拆迁政策装修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七)凡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七、由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该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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