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建设需要,现需对柳州市2011年单独选址第1号三江至柳州公路建设用地项目规划红线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建(构)筑物进行拆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拆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柳州市规划局《关于三江至北海高速公路柳州联络线项目选址的初步意见》(柳规用地〔2012〕140号)及规划定点红线图;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三江至柳州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2〕857号);
(五)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三江至柳州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桂国土资函〔2012〕1828号);
(六)《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告三江至柳州公路工程(柳北区段)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批复》(柳政函〔2013〕22号);
(七)《柳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2〕第83号、〔2012〕第84号、〔2012〕第85号);
(八)《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3〕第17-1号、〔2013〕第17-2号、〔2013〕第17-3号);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笺 ( 编号:201307 );
二、土地规划用途
交通运输用地。
三、拆迁补偿安置方法
三江至柳州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作价补偿与回建地零星安置相结合两种安置办法。
(一)房屋用途的确定
1. 产权住宅和产权铺面: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的证上登记的用途为准。
2. 自改铺面:利用有证住宅房屋按铺面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3. 自改营业性用房:利用有证住宅房屋按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4. 无产权证铺面和营业性用房:利用无证住宅房屋按铺面或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但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二)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的确定
1. 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不含临时土地使用证,下同)的房屋。
(1)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与《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一致的,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超出《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包括其对应的第一层以上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小于《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的,其第一层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第一层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后,对应的第二、三层(与第一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2. 仅持有城市规划或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各种建筑证照(不含临时建筑许可证,下同)的房屋。
(1)以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为产权确定依据。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一致的,全部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的,以其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仅登记有第一层或者第一、二层建筑面积的,按登记的面积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相对应的第二层或第三层(与第一、二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积。
3.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1)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产权确定依据。实际建筑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一致的,全部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2)《房屋所有权证》仅登记有第一层或第一、二层的,登记范围面积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相对应的第二层或第三层(与第一、二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三)货币补偿标准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选择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不再提供安置房进行安置。
1.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1)有证砖混结构2400元/㎡、砖木结构2200元/㎡。
(2)无证砖混结构200元/㎡、砖木结构170元/㎡,钢架结构170元/㎡。
2.简易房屋补偿标准
80元/㎡(层高
3.产权住宅自改为铺面或者自改为营业性用房的房屋补偿标准
砖混结构2400元/㎡、砖木结构2200元/㎡。
4.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厂房、仓库、学校、生产性用房等)
(1)有证砖混结构2400元/㎡、有证砖木结构2200元/㎡。
(2)无证砖混结构600元/㎡、无证砖木结构500元/㎡,钢架结构170元/㎡
(四)作价补偿与回建地零星安置相结合办法的:即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回建地,自建私房。
(1)被拆迁人申请的回建安置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可进行安置。
(2)回建安置地按其所有权性质管理。
(3)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申请回建安置用地,经批准后,由业主单位按每户6万元的标准给予被拆迁户安置用地补偿费。柳北区征迁办协助办理有关建房手续。
(4)被拆迁人申请的回建安置地每户不得超过
(5)被拆迁人选择作价补偿与回建地零星安置相结合的办法,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
有证砖混500元/㎡,有证砖木400元/㎡,
无证砖混200元/㎡,无证砖木170元/㎡。
四、奖励办法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拆迁手续并腾空交出房屋的,给予如下相应奖励,逾期取消奖励。
(一)对产权住宅的自改铺面或营业性、公益性用房,在原补偿标准(砖混结构2400元/㎡,砖木结构2200元/㎡)的基础上,自改铺面部分另给予1500元/㎡,自改营业性用房部分另给予500元/㎡自行安置奖励。
(二)对个人的无产权证住宅,在砖混结构给予200元/㎡、砖木结构给予170元/㎡,钢架结构给予170元/㎡补偿的基础上,另给予200元/㎡自行安置奖励。
(三)对个人无产权证的铺面、营业性用房,除按无证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铺面部分另给予400元/㎡,营业性、公益性用房部分另给予300元/㎡自行安置奖励。
(四)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厂房、仓库、生产性用房或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学校等公益性用房,除按规定的标准补偿外,有产权证部分另给予400元/㎡自行安置奖励,无产权证部分另给予200元/㎡自行安置奖励。
(五)实行货币补偿的产权住宅,除按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给予200元/㎡的自行安置奖励。
(六)对选择作价补偿与回建地零星安置相结合的产权住宅房屋,在原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另给予200元/㎡自行安置奖励和300元/㎡自行建房补贴。
(七)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按期交房给予拆除的,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10000元/户的一次性奖励。
五、其它
(一)房屋搬迁费: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被拆迁人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12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最低不少于300元/户)。
2.被拆迁人选择作价补偿与回建地零星安置相结合且自行安置过渡房的,按被拆迁人房屋的有证建筑面积12元/㎡(最低不少于300元/户)给予两次搬家费。
(二)自行安置过渡费: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人房屋的有证建筑面积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自行安置过渡费。
2.被拆迁人选择作价补偿与回建地零星安置相结合的,自被拆迁人交出房屋之日起,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月12元/㎡一次性预付3个月临时过渡费,此临时安置过渡费支付至被拆迁人获得房屋开工通知之日起,再支付6个月止。
(三)停产停业补偿: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拆迁人实际营业面积补偿金额的4%给予补偿。
(四)被拆迁的高低压配电变压器迁移,按柳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论书或按安装时发生费用的原始发票给予补偿。
(五)装修装饰补偿按柳州市拆迁政策装修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六)凡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九)柳州市柳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具体负责该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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