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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心城市第一批次建设用地西鹅路南段东侧居住及配套设施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15〕3-1号

2013年中心城市第一批次建设用地西鹅路南段东侧居住及配套设施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15〕3-1号

2015-05-06 11:08     来源:征地拆迁科     作者:征地拆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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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城市建设需要,现需对柳州市2013中心城市第一批次建设用地西鹅路南段东侧居住及配套设施项目规划红线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建(构)筑物进行拆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拆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柳州市规划局关于提供西鹅路南段东侧居住及配套设施项目用地规划意见的复函》(柳规用地201350号)及规划红线图;

(四)《柳州市2013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6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柳州市2013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3757号);

(六)征收土地公告审批笺(编号:201401号);

(七)《柳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4〕第20号)

(八)《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4〕第21号;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笺(编号:201401号)

二、土地规划用途

住宅用地。

拆迁补偿安置方法

柳州市2013中心城市第一批次建设用地西鹅路南段东侧居住及配套设施项目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产权调换限住宅安置两种安置办法。

 

(一)房屋用途的确定

1. 产权住宅和产权铺面: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的证上登记的用途为准。

2. 自改铺面:利用有证住宅房屋按铺面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3. 自改营业性用房:利用有证住宅房屋按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4. 无产权证铺面和营业性用房:利用无证住宅房屋按铺面或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但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二)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的确定

1. 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不含临时土地使用证,下同)的房屋。

1)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与《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一致的,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超出《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包括其对应的第一层以上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小于《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的,其第一层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第一层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后,对应的第二、三层(与第一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2. 仅持有城市规划或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各种建筑证照(不含临时建筑许可证,下同)的房屋。

1)以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为产权确定依据。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一致的,全部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的,以其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仅登记有第一层或者第一、二层建筑面积的,按登记的面积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相对应的第二层或第三层(与第一、二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积。

3. 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1)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产权确定依据。实际建筑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一致的,全部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以其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房屋所有权证》仅登记有第一层或者第一、二层的,登记范围面积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相对应的第二层或第三层(与第一、二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4. 对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阁楼,但不计入建筑面积登记的。阁楼高度大于或等于2.2米,按投影部分计算建筑面积;阁楼高度小于2.2米,不计入建筑面积。

(三)货币补偿标准

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选择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拆迁人不再提供安置房源。

1.产权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砖混结构2700元/、砖木结构2500元/

2. 产权住宅自改为铺面或者自改为营业性用房的房屋补偿标准

砖混结构2700元/、砖木结构2500元/

3.无产权证房屋补偿标准

砖混结构200元/、砖木结构170元/钢架结构170元/

4.简易房屋补偿标准

80元/(层高2.2米以上)、55元/(层高2.2米以下)。

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厂房、仓库、学校、办公等生产性及公益性用房补偿标准

有产权证:砖混结构2700元/、砖木结构2500元/

无产权证:砖混结构1000元/、无证砖木结构700元/钢架结构170元/㎡。

(四)产权调换办法

产权调换办法:是指拆迁人再建安置房屋与被拆迁人的产权房屋进行调换。

1.该项目产权调换安置地点:

西鹅路南段东侧居住配套设施项目内。

2. 具体调换标准:

(1)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按1:1.2调换。 

(2)被拆迁人实际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可以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足部分按该项目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不足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方式: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已调换的建筑面积÷1.2)。

(3)被拆迁人实际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总和大于可以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在5以内(含5),按该项目货币补偿标准购买;超出5以上的,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所选楼盘安置房市场价结算差价。

(4)分配方案按照产权调换面积互补差价,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

(五)无证唯一住宅

无证唯一住宅的认定,按照《关于在征地拆迁中对无证“唯一住宅”认定及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柳国土字〔2014〕42号)执行。具体补偿安置方式结合各项目的实际情况执行。

四、奖励办法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拆迁手续并搬迁完毕交出房屋的,给予如下相应奖励,逾期取消奖励。

(一)对产权住宅的自改铺面或营业性用房,在原补偿标准(砖混结构2700元/、砖木结构2500元/的基础上,自改铺面部分另给予1000/,自改营业性用房部分另给予500/自行安置奖励,逾期取消此奖励。

(二)对个人的无产权证住宅,在砖混结构给予200元/、砖木结构给予170元/、钢架结构170元/补偿的基础上另给予200元/自行安置奖励

(三)对个人无产权证的铺面、营业性用房,除按无证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外,铺面部分另给予500/,营业性部分另给予300/自行安置奖励。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厂房、仓库、学校、办公等生产性及公益性用房,除按本方案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对有产权证部分给予400/,无产权证部分给予200/自行安置奖励。

(五)对选择货币补偿的产权住宅,除按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给予200/的自行安置奖励。

(六)给予产权房屋产权人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五、其它

(一) 房屋搬家费: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被拆迁人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12/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最低不少于600/户)。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且自行安置过渡房的,按被拆迁人房屋的有证建筑面积12元/(最低不少于600元/户)给予两次搬家费。

(二)自行安置过渡费: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有证建筑面积每个月12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三个月的自行安置过渡费;

2.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的,自被拆迁人交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月12元/·月支付临时过渡费(最少不低于600元/户·月)此临时过渡费支付至所调换安置房交房之日起,再另外支付三个月

(三)停产停业补偿:因拆迁造成有营业执照的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按被拆迁人实际营业面积补偿金额的4%给予一次性补偿。

(四)三相动力电表和高低压配电变压器迁移,按柳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给予补偿。

(五)装修部分参照柳州市拆迁政策装修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六)凡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七)由柳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该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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