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2003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J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于2005年11月14日已经柳州市人民政府以(柳政函〔2005〕337号)批准实施,由于该项目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只有全货币补偿安置,无产权调换安置等原因,被拆迁户无法接受此安置方式,致使该项目拆迁工作无法推进。鉴于该项目拆迁时间跨度较长,期间我市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也作了相应的调整,为了加快推进该项目的拆迁工作,经研究,现对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作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对原方案的调整
(一)原方案第四条拆迁补偿安置方法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有证砖混结构1050元/㎡、有证砖木结构950元/㎡”。调整为:“有证砖混结构2800元/㎡、有证砖木结构2600元/㎡”。
(二)原方案第五条奖励办法的第(一)款“实行全货币补偿的产权住宅,被拆迁人在2005年10月30日以前办理拆迁手续并搬迁完毕交出房屋的,按有证建筑面积800元/㎡给予自行安置补贴奖励,逾期取消此奖励”。调整为:“实行全货币补偿的产权住宅,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拆迁手续并搬迁完毕交出房屋的,在产权住宅:砖混结构2800元/㎡、砖木结构2600元/㎡的基础上,另给予被拆迁产权建筑面积200元/㎡奖励,逾期取消此奖励”。
(三)原方案第五条奖励办法的第(二)款“实行全货币补偿的产权住宅改为铺面或营业用房经营的(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被拆迁人在2005年10月30日以前办理拆迁手续并搬迁完毕交出房屋的,按有证建筑面积自改铺面给予1300元/㎡、自改营业用房给予1000元/㎡自行安置补贴奖励,逾期取消此奖励”。调整为:“对产权住宅的自改铺面或营业性用房,在原补偿标准(砖混结构2800元/㎡、砖木结构2600元/㎡)的基础上,自改铺面部分另给予1800元/㎡,自改营业性用房部分另给予500元/㎡自行安置奖励,逾期取消此奖励”。
(四)原方案第六条其他的第(一)款“对被拆迁的有产权证房屋,每户给予300元的房屋搬迁补助费”。调整为: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房屋搬家费按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2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最低不少于300元/户)。
(五)原方案第六条其他的第(二)款“对被拆迁的有产权证房屋,按有证住宅面积4元/㎡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调整为:“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三个月的自行安置过渡费”。
(六)原方案第六条其他的第(三)款“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根据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从业人员,按每人每月335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调整为:“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被拆迁人实际营业面积补偿金额的4%给予补偿”。
二、对原方案的补充
(一)房屋用途的确定
1. 产权住宅和产权铺面: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的证上登记的用途为准。
2. 自改铺面:利用有证住宅房屋按铺面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3. 自改营业性用房:利用有证住宅房屋按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4. 无产权证铺面和营业性用房:利用无证住宅房屋按铺面或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但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5. 对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阁楼,但不计入建筑面积登记的。阁楼高度大于或等于
(二)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的确定
1. 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不含临时土地使用证,下同)的房屋。
(1)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与《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一致的,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超出《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包括其对应的第一层以上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小于《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的,其第一层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第一层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后,对应的第二、三层(与第一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2. 仅持有城市规划或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各种建筑证照(不含临时建筑许可证,下同)的房屋。
(1)以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为产权确定依据。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一致的,全部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的,以其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仅登记有第一层或者第一、二层建筑面积的,按登记的面积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相对应的第二层或第三层(与第一、二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积。
3. 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1)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产权确定依据。实际建筑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一致的,全部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以其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房屋所有权证》仅登记有第一层或者第一、二层的,登记范围面积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相对应的第二层或第三层(与第一、二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4. 被拆迁的无证“唯一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人均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人均大于60平方米的,按人均60平方米认定。
(三)货币补偿标准
1.产权铺面补偿标准:砖混结构5000元/㎡、砖木结构4800元/㎡。
2.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厂房、仓库、办公、学校等生产性用房或公益性用房补偿标准:
(1)有证砖混结构2800元/㎡、有证砖木结构2600元/㎡。
(2)无证砖混结构1000元/㎡、无证砖木结构900元/㎡,钢架结构170元/㎡。
(四)产权调换办法: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再建安置房屋与被拆迁人的产权住宅房屋进行调换。
1.该项目产权调换安置地点:(1) 西壶园;(2) 聚贤佳苑;(3)锦江庭苑;(4)川海汇景龙湾。
2.具体调换标准:
(1)按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1.2进行产权调换。
(2)被拆迁人实际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可以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该项目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不足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已调换面积÷1.2)。
(3)被拆迁人实际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可以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按以下标准支付差价:
①选择调换“西壶园”安置房源的,被拆迁人所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出被拆迁房屋可以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如果超出可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在10㎡(包含10㎡)以内的,按2800元/㎡购买安置房。若超过1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6000元/㎡购买。
②选择调换“聚贤佳苑”安置房源的,被拆迁人所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出被拆迁房屋可以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如果超出可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在5㎡(包含5㎡)以内的,按2800元/㎡购买安置房。若超出5㎡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8000元/㎡购买。
③选择调换“锦江庭院”安置房源的,被拆迁人所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出被拆迁房屋可以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如果超出可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在5㎡(包含5㎡)以内的,按2800元/㎡购买安置房。若超出5㎡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6600元/㎡购买。
④选择调换“川海汇景龙湾”安置房源的,被拆迁人所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出被拆迁房屋可以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如果超出可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在5㎡(包含5㎡)以内的,按2800元/㎡购买安置房。若超出5㎡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五)无证唯一住宅
1. 无证唯一住宅的认定,按照《关于在征地拆迁中对无证“唯一住宅”认定及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柳国土字〔2014〕42号)执行。
2. 对于符合无证“唯一住宅”的被拆迁人或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按可以分户独立的家庭人口数计算,给予每人购买不高于60平方米的安置房,此安置房的购买价为400元/㎡。
3. 无证“唯一住宅”的被拆迁人所购买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出可以购买的安置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如果超出可购买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在5㎡(包含5㎡)以内的,按2800元/㎡购买。若超出5㎡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4. 无证“唯一住宅” 自行安置过渡费:
(1)被拆迁的无证“唯一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实际被拆迁的建筑面积每月12元/㎡支付,此临时过渡费支付至所购买的安置房公告交房之日起,再支付三个月止;
(2)被拆迁的无证“唯一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人均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每月12元/㎡支付,此临时过渡费支付至所购买的安置房公告交房之日起,再支付三个月止。
5. 无证“唯一住宅” 搬家费:
(1)被拆迁的无证“唯一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实际被拆迁的建筑面积12元/㎡给予两次搬家费;
(2)被拆迁的无证“唯一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人均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12元/㎡给予两次搬家费。
(六)奖励、补贴办法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拆迁手续,并腾空交出房屋的,给予如下相应奖励,逾期取消奖励。
1.对个人无产权证的住宅,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拆迁手续并搬迁完毕交出房屋的,除按砖混结构200元/㎡、砖木结构170元/㎡给予补偿外,另给予200元/㎡的奖励,逾期取消此奖励。
2.对个人无证的铺面、无证的营业性用房,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拆迁手续并搬迁完毕交出房屋的,除按砖混结构200元/㎡、砖木结构170元/㎡给予补偿外,铺面部分另给予700元/㎡,营业性用房部分另给予400元/㎡的奖励,逾期取消此奖励。
3.村集体厂房、仓库、办公、学校等生产性用房或公益性用房,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拆迁手续并搬迁完毕交出房屋的,除按规定的标准补偿外,有证部分另给予400元/㎡,无证部分另给予200元/㎡的奖励,逾期取消此奖励。
4.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拆迁手续并搬迁完毕交出房屋的,给予有证房屋每户一次性奖励10000元,逾期取消此奖励。
(七)其他
1.装修部分参照柳州市拆迁政策装修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凡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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