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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心城市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白沙路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柳北区E地块)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16〕5号

2008年中心城市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白沙路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柳北区E地块)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16〕5号

2016-07-15 09:20     来源:柳州市征地办公室     作者:柳州市征地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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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建设需要,现需对柳州市2008年中心城市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白沙路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柳北区E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建、构筑物进行拆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拆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一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08318号);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和柳州市2008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08420号);

(五)《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告柳州市2008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批复》(柳政函〔200928号);

(六)《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告柳州市2008年中心城市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方案(20095号)的批复》(柳政函〔2010230号);

(七)柳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0822号);

(八)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9〕第5号)。

二、土地规划用途

公用设施、住宅、商业用地。

三、拆迁补偿安置方法

柳州市2008年中心城市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白沙路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柳北区E地块),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安置(限住宅)两种安置办法。

(一)房屋用途的确定

1. 产权住宅和产权铺面: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的证上登记的用途为准。

2. 自改铺面:利用有证住宅房屋按铺面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3. 自改营业性用房:利用有证住宅房屋按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4. 无产权证铺面和营业性用房:利用无证住宅房屋按铺面或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但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二)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的确定

1. 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不含临时土地使用证,下同)的房屋。

1)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一致的,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超出《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包括其对应的第一层以上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小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的,其第一层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第一层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后,对应的第二、三层(与第一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2. 仅持有城市规划或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各种建筑证照(不含临时建筑许可证,下同)的房屋。

1)以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为产权确定依据。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一致的,全部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的,以其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仅登记有第一层或者第一、二层建筑面积的,按登记的面积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相对应的第二层或第三层(与第一、二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3.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1)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产权确定依据。实际建筑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一致的,全部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2)《房屋所有权证》仅登记有第一层或第一、二层的,登记范围面积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相对应的第二层或第三层(与第一、二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三)货币补偿安置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不再提供安置房进行安置。

1.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1)有证砖混结构2800/、砖木结构2600/

2)无证砖混结构200/、砖木结构170/、钢架结构170/

2.简易房屋补偿标准

80/(层高2.2以上)、55/(层高2.2以下)。

3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厂房、仓库、学校、办公等生产、经营性或公益性用房补偿标准

1)有证砖混结构2800/、砖木结构2600/

2)无证砖混结构800/、砖木结构700/、钢架结构170/

(四)产权调换安置

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再建安置房与被拆迁人的产权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安置。

1.产权调换安置地点:  上白沙安置 小区。

2.具体调换标准:

1)按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1.2进行产权调换;

2)被拆迁人实际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可以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所选楼盘安置房市场价结算。

3)被拆迁人实际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可以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足部分按该项目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不足部分面积=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已调换面积÷1.2)。

四、奖励办法

被拆迁人自征地拆迁部门在拆迁范围内张贴公布正式签约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拆迁安置手续,给予如下相应奖励,逾期取消奖励。

(一)对产权住宅的自改铺面或营业性、公益性用房,在原用途补偿标准的基础上,自改铺面部分另给予1800/,自改营业性用房部分另给予500/自行安置奖励。

(二)对个人的无产权证住宅,在砖混结构给予200/、砖木结构给予170/,钢架结构给予170/补偿的基础上,另给予200/自行安置奖励。

(三)对个人无产权证的铺面、营业性用房,除按无证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外,铺面部分另给予700/,营业性、公益性用房部分另给予400/自行安置奖励。

(四)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厂房、仓库、办公、学校等生产、经营性用房或公益性用房,除按规定的标准补偿外,有产权证部分另给予400/自行安置奖励,无产权证部分另给予300/自行安置奖励。

(五)实行货币补偿的产权住宅,除按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给予200/的自行安置奖励。

(六)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按期交房给予拆除的,给予房屋产权人10000/户的一次性奖励。

五、其它

(一)房屋搬迁费: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被拆迁人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12/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最低不少于500/户)。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且自行过渡安置的,按被拆迁人房屋的有证建筑面积12/(最低不少于500/户)给予两次搬家费。

(二)自行安置过渡费: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人房屋的有证建筑面积每月12/的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自行安置过渡费。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自被拆迁人交出房屋之日起,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月12/支付临时过渡费(最少不低于500/·月),此临时过渡费支付至所调换安置房公告交房之日起,再支付三个月止。

(三)停产停业补偿: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拆迁人实际营业面积货币补偿金额的4%给予补偿。

(四)被拆迁的高低压配电变压器迁移,按柳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论书或按安装时发生费用的原始发票给予补偿。

(五)装修装饰补偿按柳州市拆迁政策装修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六)凡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七)该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由柳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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