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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滨水大道(二桥至三门江桥段)B段项目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16〕第1号(环江村、柳东村)

环江滨水大道(二桥至三门江桥段)B段项目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16〕第1号(环江村、柳东村)

2016-04-08 10:10     来源:柳州市征地办公室     作者:柳州市征地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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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环江滨水大道(二桥至三门江桥段)B段项目系我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之一,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建构建筑物进行拆迁,现就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说明如下:

一、拆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柳州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50201201000196)及规划用地定点红线图。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柳州市环江滨水大道工程(二桥至三门江桥段)B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259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环江滨水大道(二桥至三门江桥段)B段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桂国土批函〔2015113号)。

(六)《柳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154748495051号)。

(七)柳州市环江滨水大道工程(二桥至三门江桥段)B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5〕第60号)。

二、土地规划用途

交通运输用地。

三、拆迁范围

柳州市环江滨水大道(二桥至三门江桥段)B段项目规划定点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四、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柳州市环江滨水大道(二桥至三门江桥段)B段项目,涉及环江村、柳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与回建安置相结合的三种安置方式。

(一)房屋用途的确定

1.产权住宅和产权铺面: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的证上登记的用途为准。

2.自改铺面:利用有证住宅房屋按铺面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3.自改营业性用房:利用有证住宅房屋按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4.无产权证铺面和营业性用房:利用无证住宅房屋按铺面或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但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二)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的确定

1.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房屋

1)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与《集体土地使用证》标注面积一致的,确定为有证面积;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超出《集体土地使用证》标注面积的,超出部分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小于《集体土地使用证》标注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2)第一层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后,对应的第二、三层(与第一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2. 仅持有城市规划或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各种建筑证照(不含临时建筑许可证,下同)的房屋。

1)以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为产权确定依据。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一致的,全部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的,以其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仅登记有第一层或者第一、二层建筑面积的,按登记的面积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相对应的第二层或第三层(与第一、二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积。

3.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1)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产权确定依据。实际建筑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一致的,全部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以其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房屋所有权证》仅登记有第一层或者第一、二层的,登记范围面积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相对应的第二层或第三层(与第一、二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三)货币补偿标准

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选择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拆迁人不再提供安置房源。

1.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1)有证砖混结构2800/,有证砖木结构2600/

2)无证砖混结构200/,无证砖木结构170/钢架结构170/

2.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厂房、仓库、办公、学校等生产性或公益性用房补偿标准

1)有证砖混结构2800/,有证砖木结构2600/

2)无证砖混结构1100/,无证砖木结构800/,钢架结构170/

3. 产权铺面或营业性用房的房屋补偿标准

砖混结构5000/砖木结构4800/

4.简易房屋补偿标准

80/(层高2.2米以上)、55/(层高2.2米以下)。

(四)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再建安置房屋与被拆迁人的产权住宅房屋进行调换。

1.该项目产权调换安置地点:

柳州市西江路27号“大东·星城国际”。

2.具体调换标准:

1)按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1.2进行产权调换。

2)被拆迁人实际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总和大于可以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在5以内(含5),按该项目货币补偿标准2800/购买;超出5以上10以内(含10)的,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按3800/购买。

3)被拆迁人实际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可以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该项目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不足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已调换的建筑面积÷1.2)。

4)分配方案按照产权调换面积互补差价,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

(五)作价补偿与回建地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1.被拆迁人选择的回建安置地,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2.回建地安置面积,按被拆迁户家庭人口数予以确定(自该方案发布之日以前,以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人口数为准),户口登记为3人以下(含3人)的家庭户给予安置地80平方米;户口登记为4人或4 人以上的家庭户给予安置地100平方米。

3.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有证砖混500/,砖木400/

2)无证砖混200/,砖木170/

4.被拆迁人自行选择零星回建安置地的,拆迁人一次性给予被拆迁人6万元/户回建地补偿(含回建安置地、三通一平、报建等费用),由被拆迁人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完成,费用自行承担。

5.项目业主单位协助被拆迁人办理有关安置房用地及报建手续。

6.项目回建地集中安置点位于柳州市城中区柳东村鱼岩屯。

7.唯一住宅的拆迁安置

无证唯一住宅的认定,按照《关于在征地拆迁中对无证“唯一住宅”认定及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柳国土字〔201442号)执行。具体补偿安置方式结合各项目的实际情况执行。

唯一住宅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1)补偿标准:无证砖混200/,砖木170/

2)自行建房补贴面积的认定。第一层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但不得超过被拆迁户家庭人口数核定可安置的房屋占地面积。对应的第二、三层按已认定的第一层建筑面积80%计算。

3)回建地安置。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五)条款第2点、第4点、第6点执行。

五、奖励、补贴办法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拆迁手续并腾空交出房屋的,给予以下相应奖励和补贴,逾期取消奖励和补贴

(一)对产权住宅自改铺面或营业性用房,在原用途补偿标准砖混结构2800/、砖木结构2600/的基础上,自改铺面部分另给予1800/;自改营业性用房部分另给予500/的经营补贴

(二)对无产权证的住宅,除按砖混结构200/、砖木结构170/、钢架结构170/给予补偿外,另给予200/自行安置奖励

(三)对个人无产权证房屋的铺面、营业性用房,除按无证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外,铺面部分另给予700/,营业性部分另给予400/自行安置奖励。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厂房、仓库、学校、办公等生产性用房或公益性用房,除按本方案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外,另对有产权证部分给予400/,无产权证部分给予200/自行安置奖励。

(五)对产权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规定标准砖混结构2800/、砖木结构2600/补偿外,另给予被拆迁产权面积200/奖励

(六)对产权住宅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给予被拆迁产权面积200/奖励。

(七)对选择作价补偿与回建地安置相结合的产权住宅房屋,在本安置方案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另给予200/自行安置奖励和300/自行建房补贴。

(八)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拆迁手续并搬迁完毕交出房屋的,给予有证房屋产权人一次性奖励10000/户。

六、其它

(一)对于租地自建厂房或者办学的,由出租人与承租人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规定条款,自行协商补偿款项的分配比例。

(二)房屋搬家费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被拆迁人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8/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最低不少于300/户)。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或选择作价补偿与回建安置相结合安置且自行安置过渡房的,按被拆迁人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8/(最低不少于300/户)给予两次搬家费。

(三)自行安置过渡费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人房屋的有证建筑面积每月12/的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自行安置过渡费。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为:被拆迁人交出房屋之日起,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月12/支付,此临时安置过渡费支付至所调换安置房公告交房之日起,再支付三个月。

3、被拆迁人选择作价补偿与回建安置相结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为:被拆迁人交出房屋之日起,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月12/支付,此临时安置过渡费支付至建房开工通知之日起,再支付六个月止。

4、对确定为符合分户条件的唯一住房户,临时安置过渡费面积的认定,参照本方案第四条第(五)款第7点关于自行建房补贴面积认定执行。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为:自被拆迁人交出房屋之日起,按被拆迁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面积每月12/支付,此临时安置过渡费支付至建房开工通知之日起,再支付六个月止。

(四)停产停业补偿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拆迁人实际营业面积的房屋补偿金额4%给予补偿。

(五)被拆迁的独立水表、独立单相电表、电话、有线电视、空调按各行业安装迁移取费标准分别给予200/个、200/个、160/部、236/户、150/台。三相动力电表和高低压配电变压器迁移, 按柳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论书或按安装时发生费用的原始发票给予补偿。

(六)装修部分参照柳州市拆迁政策装修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七)凡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八)被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

(九)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拆迁安置工作。

(十)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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