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环江滨水大道(二桥至三门江桥段)B段项目系我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之一,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建构建筑物进行拆迁,现就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说明如下:
一、拆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柳州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50201201000196号)及规划用地定点红线图。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柳州市环江滨水大道工程(二桥至三门江桥段)B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259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环江滨水大道(二桥至三门江桥段)B段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桂国土批函〔2015〕113号)。
(六)《柳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15〕第47、48、49、50、51号)。
(七)柳州市环江滨水大道工程(二桥至三门江桥段)B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5〕第60号)。
二、土地规划用途
交通运输用地。
三、拆迁范围
柳州市环江滨水大道(二桥至三门江桥段)B段项目规划定点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四、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柳州市环江滨水大道(二桥至三门江桥段)B段项目,涉及河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以柳政函〔2011〕93号文件批复的《河东路北片区整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它
(一)凡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二)被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
(三)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拆迁安置工作。
(四)柳州市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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