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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和《柳州市城中区牛车坪片区整枝村改造项目会议纪要》(柳政阅〔2009〕131号)文件精神,现需对柳州市2012年度中心城市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牛车坪片区整村改造增补用地项目(城中区D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建(构)筑物进行拆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拆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柳州市2012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2〕647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2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3〕182号);
(五)《征收土地公告审签表》征地公告审签编号:201304;
(六)《柳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3〕38、39号);
(七)《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3〕50号);
(八)柳州市2012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中区D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签表》(征地方案审签编号:201309)。
二、土地规划用途
住宅用地。
三、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柳州市2012年度中心城市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牛车坪片区整村改造增补用地项目(城中区D地块),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产权调换(限住宅)安置两种安置办法。
(一)房屋用途的确定
1. 产权住宅和产权铺面: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的证上登记的用途为准。
2. 自改铺面:利用有证住宅房屋按铺面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3. 自改营业性用房:利用有证住宅房屋按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4. 无产权证铺面和营业性用房:利用无证住宅房屋按铺面或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但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5. 厂房、仓库、生产性用房:按厂房、仓库、生产性用房形式使用、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在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止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厂房、仓库、生产性用房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6.学校:必须是具有合法有效的办学手续,并且在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止已连续办学一年以上的。办学用房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7.办公性用房:按办公性用房形式使用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在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止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办公性用房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二)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的确定
1. 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不含临时土地使用证,下同)的房屋。
(1)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与《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一致的,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超出《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包括其对应的第一层以上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小于《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的,其第一层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第一层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后,对应的第二、三层(与第一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2. 仅持有城市规划或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各种建筑证照(不含临时建筑许可证,下同)的房屋。
(1)以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为产权确定依据。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一致的,全部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的,以其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仅登记有第一层或者第一、二层建筑面积的,按登记的面积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相对应的第二层或第三层(与第一、二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3. 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1)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产权确定依据。实际建筑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一致的,全部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以其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房屋所有权证》仅登记有第一层或者第一、二层的,登记范围面积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相对应的第二层或第三层(与第一、二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三)货币补偿标准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拆迁人不再提供安置房进行安置。
1. 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1)有证砖混结构2800元/㎡、砖木结构2600元/㎡;
(2)无证砖混结构200元/㎡、砖木结构170元/㎡、钢架结构170元/㎡。
2. 产权铺面补偿标准
砖混结构5000元/㎡、砖木结构4800元/㎡。
3. 简易房屋补偿标准
80元/㎡(层高2.2米以上)、55元/㎡(层高2.2米以下)。
4.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厂房、仓库、学校、办公等生产、经营性或公益性用房补偿标准
有证砖混结构2800元/㎡、砖木结构2600元/㎡;
无证砖混结构900元/㎡、砖木结构600元/㎡、钢架结构170元/㎡。
(四)产权调换安置
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再建住宅与被拆迁人的产权住宅房屋进行调换。
1. 产权调换安置地点
(1)城中区牛车坪片区回建安置小区;
(2)“窑埠古镇”集体拆迁安置地(学院路延长线)40亩房源(部分房屋)。
2. 产权调换标准:
(1)按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1.2进行产权调换;
(2)被拆迁人实际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总和小于可以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该项目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不足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已调换的建筑面积÷1.2);
(3)被拆迁人实际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总和大于可以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5㎡以内的(含5㎡),按2800元/㎡购买;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5㎡以上的,按所选楼盘安置房市场价购买;
四、奖励办法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拆迁手续并搬迁完毕交出房屋的,给予如下相应奖励,逾期取消奖励。
(一)对选择货币补偿的产权住宅,除按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给予200元/㎡的自行安置奖励。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厂房、仓库、学校、办公等生产、经营性用房或公益性用房,除按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对有产权证部分给予200元/㎡奖励;营业用房部分另给予200元/㎡补贴。
(三)本项目无证住宅房屋作为铺面或经营用房使用的(须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并进行经营的),除按上述无证住宅房屋砖混结构200元/㎡补偿、砖木结构170元/㎡给予补偿外,另给予铺面部分500元/㎡、营业用房部分200元/㎡的补贴。
(四)本项目无证的厂房、仓库、学校、办公、生产性用房及附属物(须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并进行经营的)不给予房屋置换,除按砖混结构200元/㎡、砖木结构170元/㎡给予补偿外,另给予200元/㎡奖励;营业用房部分另给予200元/㎡补贴。
(五)无证住宅房屋,除按砖混结构200元/㎡、砖木结构170元/㎡给予补偿外,另给予200元/㎡的自行安置奖励,逾期取消此奖励。
(六)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按期交房给予拆除的,给予房屋产权人10000元/户的一次性奖励。
五、其它
(一)房屋搬迁费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被拆迁人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12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最低不少于600元/户)。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且自行安置过渡房的,按被拆迁人房屋的有证建筑面积12元/㎡(最低不少于600元/户)给予两次搬家费。
(二)自行安置过渡费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人房屋的有证建筑面积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自行安置过渡费。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自被拆迁人交出房屋之日起,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月12元/㎡支付临时过渡费(最少不低于600元/户·月),此临时过渡费支付至所调换安置房公告交房之日起,再支付3个月止。
(三)涉及拆迁补偿高低压配电变压器迁移等特殊的标的物,需经相关部门会审通过的评审结论书或按实际安装、购买时发生费用的原始发票给予补偿。
(四)停产停业补偿:因拆迁造成执有营业执照的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按被拆迁人实际营业面积货币补偿总额的4%给予一次性补偿。
(五)装修装饰补偿按柳州市房屋征收装修装饰指导价给予补偿。
(六)凡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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