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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建设需要,现需对柳州市2016年第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A-1 、A-2、 A-3地块)石碑坪镇古城村龙船山东侧土地一级整理项目一期规划红线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建、构筑物进行拆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拆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关于石碑坪镇古城村龙船山东侧土地一级整理项目一期用地初审意见的复函(柳国土初〔2015〕39号);
(四)关于石碑坪镇古城村龙船山东侧土地一级整理项目一期立项批复(柳发改规划〔2015〕628号)及规划定点红线图;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6年第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7〕66号);
(六)《柳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7〕第31号);
(七)《柳州市2016年第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A-1 、A-2、 A-3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7〕第42号)。
二、土地规划用途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拆迁补偿安置方法
柳州市2016年第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石碑坪镇古城村龙船山东侧土地一级整理项目一期,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作价补偿与回建地统一安置相结合及作价补偿与回建地零星安置相结合三种安置办法。
(一)房屋用途的确定
1. 产权住宅和产权铺面: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的证上登记的用途为准。
2. 自改铺面:利用有证住宅房屋按铺面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3. 自改营业性用房:利用有证住宅房屋按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4. 无产权证铺面和营业性用房:利用无证住宅房屋按铺面或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但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二)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的确定
1. 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不含临时土地使用证,下同)的房屋。
(1)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一致的,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超出《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包括其对应的第一层以上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小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的,其第一层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第一层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后,对应的第二、三层(与第一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2. 仅持有城市规划或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各种建筑证照(不含临时建筑许可证,下同)的房屋。
(1)以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为产权确定依据。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一致的,全部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的,以其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仅登记有第一层或者第一、二层建筑面积的,按登记的面积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相对应的第二层或第三层(与第一、二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积。
3. 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1)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产权确定依据。实际建筑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一致的,全部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以其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房屋所有权证》仅登记有第一层或者第一、二层的,登记范围面积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相对应的第二层或第三层(与第一、二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三)货币补偿安置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选择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不再提供安置房进行安置。
1.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1)有证砖混结构2400元/㎡、砖木结构2200元/㎡。
(2)无证砖混结构200元/㎡、砖木结构170元/㎡,钢架结构170元/㎡。
2.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厂房、仓库、学校、生产性用房等)补偿标准
(1)有证砖混结构2400元/㎡、有证砖木结构2200元/㎡。
(2)无证砖混结构600元/㎡、无证砖木结构500元/㎡,钢架结构170元/㎡
3.简易房屋材料补偿标准
80元/㎡(层高2.2米以上)、55元/㎡(层高2.2米以下)。
4.产权住宅自改为铺面或者自改为营业性用房的房屋补偿标准
砖混结构2400元/㎡、砖木结构2200元/㎡。
(四)作价补偿与回建地安置相结合
1.该项目回建房安置地点在75140部队二营车炮库东侧空地内。(具体位置以市规划定点为准)。
2.回建安置地(宅基地)面积为8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两种户型。回建安置地的分配方式,按照签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回建安置地。
3.回建地安置面积,按被拆迁户家庭人口数予以确定:(自本方案发布之日以前,以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人口数为准),户口登记为3人以下(含3人)的家庭户给予安置地80平方米;户口登记为4人或4人以上的家庭户给予安置地100平方米;或按被搬迁房屋宅基地面积予以确定:有证房屋占地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可选择80平方米回建地,大于80平方米的可选择100平方米。
4.回建安置地由柳北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外观设计,由被拆迁人按柳北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房型自建。业主单位负责回建安置地的三通一平,回建房建成后由业主单位负责回建小区的道路硬化及水电的报建(安装到各户回建地旁)。
5.被搬迁人选择作价补偿与回建地安置相结合的办法,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标准为:
有证砖混500元/㎡,有证砖木400元/㎡,
无证砖混200元/㎡,无证砖木170元/㎡。
6. 被搬迁人选择作价补偿与回建地安置相结合的的办法,交出被搬迁房屋时间为:自接到业主通知具备开工条件后9个月内须腾空并交出房屋。
(五)作价补偿与回建地零星安置相结合办法的:即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回建地,自建私房。
1.被拆迁人申请的回建安置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可进行安置。
2.回建安置地按其所有权性质管理。
3.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申请回建安置用地,经批准后,由业主单位按每户6万元的标准给予被拆迁户安置用地补偿费。柳北区征迁办协助办理有关建房手续。
4.被拆迁人申请的回建安置地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被拆迁产权住宅房屋占地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超出的产权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5.被拆迁人选择作价补偿与回建地零星安置相结合的办法,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
有证砖混500元/㎡,有证砖木400元/㎡,
无证砖混200元/㎡,无证砖木170元/㎡。
6. 被搬迁人作价补偿与回建地零星安置相结合办法的,交出被搬迁房屋时间为:自接到房屋拆迁补偿款后12个月内须腾空并交出房屋。
(六)无证“唯一住宅”拆迁安置办法
无证“唯一住宅”的认定及补偿方式按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征地拆迁中对无证“唯一住宅”认定及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柳国土字[2014]42号)文件执行。
四、奖励办法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拆迁手续并腾空交出房屋的,给予如下相应奖励,逾期取消奖励。
(一)对产权住宅的自改铺面或营业性、公益性用房,在原用途补偿标准(砖混结构2400元/㎡,砖木结构2200元/㎡)的基础上,自改铺面部分另给予1500元/㎡补贴,自改营业性用房部分另给予500元/㎡补贴。
(二)对个人的无产权证住宅,在砖混结构给予200元/㎡、砖木结构给予170元/㎡,钢架结构给予170元/㎡补偿的基础上,另给予200元/㎡自行安置奖励。
(三)对个人无产权证的铺面、营业性用房(厂房、仓库、生产性用房等)和公益性用房(办公、学校等),在砖混结构给予200元/㎡、砖木结构给予170元/㎡及钢架结构给予170元/㎡的基础上,铺面部分另给予400元/㎡补贴,营业性、公益性用房部分另给予300元/㎡补贴。
(四)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厂房、仓库、生产性用房或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学校等公益性用房,除按规定的标准补偿外,有产权证部分另给予400元/㎡自行安置奖励,无产权证部分另给予200元/㎡自行安置奖励。
(五)实行货币补偿的产权住宅,除按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给予200元/㎡的自行安置奖励。
(六)对选择作价补偿与回建地统一安置相结合或作价补偿与回建地零星安置相结合的产权住宅房屋,在原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另给予200元/㎡自行安置奖励和300元/㎡自行建房补贴。
(七)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按期交房给予拆除的,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10000元/户的一次性奖励。
五、其它
(一)房屋搬迁费:
按被拆迁人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12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最低不少于500元/户)。
(二)自行安置过渡费: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人房屋的有证建筑面积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自行安置过渡费。
(三)停产停业补偿: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拆迁人实际营业面积补偿金额的4%给予补偿。
(四)涉及特殊标的物的拆迁补偿,现行拆迁补偿政策有规定的,按其执行;现行拆迁补偿政策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五)装修装饰补偿按柳州市拆迁政策装修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六)凡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七)该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由柳州市柳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具体负责。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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