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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建设需要,现需对柳州市2013年中心城市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生产资料物流中心二期项目(柳北区AA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建(构)筑物进行拆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拆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南宁市等3市2013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627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柳州市2013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桂国土批函〔2015〕53号);
(五)《柳州市规划局关于提供生产资料物流中心二期项目用地规划情况的复函》(柳规函〔2013〕81号);
(六)柳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25、26号);
(七)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5〕第37号);
(八)柳州市2013年中心城市第二批次建设用地(柳北区AA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5〕第37号)。
二、土地规划用途
工矿仓储用地。
三、拆迁补偿安置方法
柳州市2013年中心城市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生产资料物流中心二期项目,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实行全货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安置(限住宅)及作价补偿与回建地安置相结合三种安置方式。
(一)房屋用途的确定
1. 产权住宅和产权铺面: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的证上登记的用途为准。
2. 自改铺面:利用有证住宅房屋按铺面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3. 自改营业性用房:利用有证住宅房屋按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4. 无产权证铺面和营业性用房:利用无证住宅房屋按铺面或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但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二)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的确定
1. 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不含临时土地使用证,下同)的房屋。
(1)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一致的,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超出《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包括其对应的第一层以上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小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的,其第一层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第一层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后,对应的第二、三层(与第一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2. 仅持有城市规划或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各种建筑证照(不含临时建筑许可证,下同)的房屋。
(1)以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为产权确定依据。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一致的,全部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的,以其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仅登记有第一层或者第一、二层建筑面积的,按登记的面积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相对应的第二层或第三层(与第一、二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它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3.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1)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产权确定依据。实际建筑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一致的,全部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2)《房屋所有权证》仅登记有第一层或第一、二层的,登记范围面积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相对应的第二层或第三层(与第一、二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它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4.对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阁楼,但不计入建筑面积登记的。阁楼高度大于或等于2.2米,按投影部分计算建筑面积;阁楼高度小于2.2米,不计入建筑面积。
(三)货币补偿安置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不再提供安置房进行安置。
1.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1)有证砖混结构2700元/㎡、砖木结构2500元/㎡。
(2)无证砖混结构200元/㎡、砖木结构170元/㎡、钢架结构170元/㎡。
2.简易房屋补偿标准
80元/㎡(层高2.2米以上)、55元/㎡(层高2.2米以下)。
3.产权住宅自改为铺面或者自改为营业性用房的房屋补偿标准
有证砖混结构2700元/㎡、砖木结构2500元/㎡。
4.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厂房、仓库、学校、办公等生产、经营性或公益性用房补偿标准
(1)有证砖混结构2700元/㎡、砖木结构2500元/㎡。
(2)无证砖混结构600元/㎡、砖木结构500元/㎡、钢架结构170元/㎡。
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再建安置房与被拆迁人的产权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安置。
1.产权调换安置地点:柳州市香兰大道“宏桂香兰花园”小区安置房。
2.具体调换标准:
(1)按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1.2进行产权调换,按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安置。
(2)被拆迁人实际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可以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5㎡以内的(含5㎡),按2700元/㎡购买;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5㎡以上的,按所选楼盘安置房市场价购买;
(3)被拆迁人实际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可以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足部分按该项目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不足部分面积=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已调换面积÷1.2);
(4)被拆迁人选择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不得购买安置房。
(五)房屋作价补偿与回建地安置相结合
1.该项目回建房安置地点在 香兰村 回建安置地范围内。(具体位置以市规划定点为准)。
2.回建安置地(宅基地)面积为8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两种户型。回建安置地的分配原则,按照先签协议并按时交出房屋的,优先选择回建安置地。
3.回建地安置面积按被拆迁户家庭人口数(家庭人口数以该项目征地公告发布前,所在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人口数为准)和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予以确定。户口登记为3人以下(含3人)户给予80平方米;户口登记为4人或4人以上的家庭户给予100平方米;户口登记为3人以下(含3人)户,但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给予100平方米。
4.回建安置地由柳北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房型,由被拆迁人按柳北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房型自建。业主单位负责回建安置地的三通一平,柳北区人民政府负责协助被拆迁人办理回建安置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5.被拆迁人选择作价补偿与回建地安置相结合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
有证砖混500元/㎡,有证砖木400元/㎡,
无证砖混200元/㎡,无证砖木170元/㎡。
6.拆迁人提供的回建地面积小于被拆迁人原产权住宅房屋占地面积的,且规划回建安置房面积小于原产权住宅房屋面积的,不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本方案货币补偿的标准给予补偿。
(六)无证“唯一住宅”拆迁安置办法
无证“唯一住宅”的认定及补偿方式按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征地拆迁中对无证“唯一住宅”认定及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柳国土字[2014]42号)文件执行。
四、奖励办法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拆迁手续并腾空交出房屋的,给予如下相应奖励,逾期取消奖励。
(一)对产权住宅的自改铺面或营业性、公益性用房,在原用途补偿标准(砖混结构2700元/㎡,砖木结构2500元/㎡)的基础上,自改铺面部分另给予1500元/㎡,自改营业性用房部分另给予500元/㎡自行安置奖励。
(二)对个人的无产权证住宅,在砖混结构给予200元/㎡、砖木结构给予170元/㎡,钢架结构给予170元/㎡补偿的基础上,另给予200元/㎡自行安置奖励。
(三)对个人无产权证的铺面、营业性用房,除按无证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外,铺面部分另给予400元/㎡,营业性、公益性用房部分另给予300元/㎡自行安置奖励。
(四)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厂房、仓库、办公、学校等生产、经营性用房或公益性用房,除按规定的标准补偿外,有产权证部分另给予400元/㎡自行安置奖励,无产权证部分另给予300元/㎡自行安置奖励。
(五)实行货币补偿的产权住宅,除按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给予200元/㎡的自行安置奖励。
(六)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按期交房给予拆除的,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10000元/户的一次性奖励。
五、其它
(一)房屋搬迁费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被拆迁人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12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搬迁费(最低不少于500元/户)。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或选择房屋作价补偿与回建地安置相结合且自行安置过渡房的,按被拆迁人房屋的有证建筑面积(无证“唯一住宅”按认定面积)12元/㎡(最低不少于500元/户)给予两次搬迁费。
(二)自行安置临时过渡费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人房屋的有证建筑面积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自行安置临时过渡费。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自被拆迁人交出房屋之日起,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月12元/㎡支付临时过渡费(最少不低于500元/户·月),此临时过渡费支付至所调换安置房公告交房之日起,再支付三个月止。
3.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作价补偿与回建地安置相结合方式的,自被拆迁人交出房屋之日起,按被拆迁人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12元/㎡一次性预付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此临时安置过渡费支付至自建安置房屋开工通知之日起,再支付6个月止。
(三)停产停业补偿: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拆迁人实际营业面积货币补偿金额的4%给予补偿。
(四)涉及特殊标的物的拆迁补偿,现行拆迁补偿政策有规定的,按其执行;现行拆迁补偿政策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五)装修装饰补偿按柳州市拆迁政策装修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六)凡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七)被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拆迁安置工作。
(九)该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由柳州市柳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具体负责。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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