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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2015年度中心城市第三批次建设用地(鱼峰区E地块)燎原路西侧九头山路北侧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20〕22号

2021-03-23 15:47     来源:征地拆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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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建设需要,现需对柳州市2015年度中心城市第三批次建设用地(鱼峰区E地块)燎原路西侧九头山路北侧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红线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建(构)筑物进行拆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拆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关于燎原路西侧九头山路北侧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的批复》(柳发改规划〔2015〕433号);

(四)柳州市规划局关于提供燎原路西侧九头山路北侧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用地规划意见的复函(柳规用地〔2015〕28号);

(五)《国土资源部关于柳州市2015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602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5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7〕47号);

(七)《柳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7〕20号);

(八)《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26号);

(九)《柳州市2015年度中心城市第三批次建设用地(鱼峰区E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7〕26号)。

二、土地规划用途

居住、商业、市场、城市道路及城市绿化用地。

三、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集体土地上的产权住宅房屋实行全货币补偿安置或产权调换(限住宅)安置两种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集体土地上的无产权房屋只能选择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一)房屋用途的确定

1.有证住宅和产权铺面: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的证上登记的用途为准。

2.自改铺面:利用有证住宅房屋按铺面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3.自改营业性用房:利用有证住宅房屋按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4.无证房屋证铺面和营业性用房:利用无证住宅房屋按铺面或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但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由有关部门结合测绘部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二)被拆迁房屋有证面积的确定

1. 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不含临时土地使用证,下同)的房屋。

(1)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经测绘后与《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相核实,实际建筑面积与《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一致的,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超出《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包括其对应的第一层以上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第一层建筑占地面积小于《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的,其第一层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第一层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后,对应的第二、三层(与第一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可按有证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2. 仅持有城市规划或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各种建筑证照(不含临时建筑许可证,下同)的房屋。

(1)以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为有证建筑面积确定依据。经测绘后与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相核实,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一致的,全部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的,以其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仅登记有第一层或者第一、二层建筑面积的,按登记的面积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相对应的第二层或第三层(与第一、二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积。

3. 同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1)以《房屋所有权证》为有证建筑面积确定依据。经测绘后实际建筑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一致的,全部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超出部分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以其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房屋所有权证》仅登记有第一层或者第一、二层的,登记范围面积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相对应的第二层或第三层(与第一、二层同一时间建设)按建筑面积的80%视为有证建筑面积,可按有证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第二、三层其他部分及第四层以上(含第四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三)货币补偿标准

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选择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拆迁人不再提供安置房源。

1.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1)有证砖混结构2800元/㎡,有证砖木结构2600元/㎡。

(2)无证砖混结构200元/㎡,无证砖木结构170元/㎡,钢架结构170元/㎡。

2.产权铺面补偿标准:

砖混结构5000元/㎡、砖木结构4800元/㎡

3.产权营业性用房补偿标准:

砖混结构4000元/㎡、砖木结构3800元/㎡

4.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厂房、仓库、办公、学校等生产、经营性或公益性用房补偿标准:

(1)有证砖混结构2800元/㎡、有证砖木结构2600元/㎡。

(2)无证砖混结构1100元/㎡、无证砖木结构800元/㎡,钢架结构170元/㎡

5. 简易房屋补偿标准:

(1)80元/㎡(层高2.2米以上);

(2)55元/㎡(层高2.2米以下)。

(四)产权调换办法

产权调换办法: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再建安置房屋与被拆迁人的产权住宅房屋进行调换

1.该项目产权调换安置地点:

(1)燎原路西侧“农投▪幸福﹢”(期房)

(2)柳州市鱼峰区阳鑫路6号“融创瀚德融公馆”

2.具体调换标准:

(1)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1.2进行产权调换。

(2)被拆迁人实际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可以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剩余有证建筑面积按该项目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剩余有证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已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1.2)。

(3)被拆迁人实际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总和大于可以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地点小区安置房的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在10㎡以内(含10㎡),按该项目货币补偿2800元/㎡购买,超出10㎡以上的,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所选楼盘安置房市场价结算差价。

(4)安置房分配方案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实施。

四、无证唯一住宅

无证唯一住宅的认定,按照《关于在征地拆迁中对无证“唯一住宅”认定及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柳国土字〔2014〕42号)执行。具体补偿安置方式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执行。

五、奖励、补贴办法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拆迁手续,并腾空交出房屋的,给予如下相应奖励,逾期取消奖励。

(一)对有证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拆迁手续并搬迁完毕交出房屋的,给予被拆迁房屋有证面积200元/㎡的奖励,逾期取消此奖励。

(二)对有证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拆迁手续并搬迁完毕交出房屋的,在有证住宅砖混结构2800元/㎡、砖木结构2600元/㎡的基础上,另给予被拆迁产权面积200元/㎡奖励,逾期取消此奖励。

(三)对有证住宅的自改铺面或营业性用房,在原用途补偿标准的基础上,自改铺面部分另给予1800元/㎡,自改营业性用房部分另给予500元/㎡自行安置奖励,逾期取消此奖励。

(四)对无证的房屋,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拆迁手续并搬迁完毕交出房屋的,除按砖混结构200元/㎡、砖木结构170元/㎡给予补偿外,另给予200元/㎡的奖励,逾期取消此奖励。

(五)对个人的无证房屋铺面、无证房屋营业性用房,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拆迁手续并搬迁完毕交出房屋的,除按砖混结构200元/㎡、砖木结构170元/㎡给予补偿外,铺面部分另给予700元/㎡,营业性用房部分另给予400元/㎡的奖励,逾期取消此奖励。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厂房、仓库、办公、学校等生产、经营性或公益性用房,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拆迁手续并搬迁完毕交出房屋的,除按规定的标准补偿外,有证部分另给予400元/㎡,无证部分另给予200元/㎡的奖励,逾期取消此奖励。

(七)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拆迁手续并搬迁完毕交出房屋的,给予有证房屋每户一次性奖励10000元,逾期取消此奖励。

六、其它

(一)房屋搬家费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被拆迁人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12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且自行安置过渡房的,按被拆迁人房屋的有证建筑面积12元/㎡给予两次搬家费。

(二)自行安置过渡费

1.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人房屋的有证建筑面积每月12元/㎡(最低不少于7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自行安置过渡费。

2.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临时过渡费标准为:被拆迁人交出房屋之日起,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月12元/㎡(最低不少于700元/户)支付,此临时过渡费支付至所调换安置房公告交房之日起,再支付三个月。

(三)停产停业补偿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拆迁人实际营业面积补偿金额的4%给予补偿。

(四)装修补偿标准参照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装修补偿标准执行。

(五)涉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柳州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19〕60号)文件执行。

(六)凡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七)由柳州市鱼峰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该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2021年3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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